旧民法典(借新还旧民法典)
旧民法典遗产继承(孩子已送人可继承老家房产吗)?
哪儿来的旧民法典,民法典就一部。你说的送人如果指的是收养,那孩子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解除了,他不能再继承父母的任何财产
民法典施行后废止的法律
法律解析: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通则不仅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还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可以说是小民法典。民法通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基本吸收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同时进行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需要在下一步编制民法典时进行系统整合。基于此,民法通则通过后,民法通则暂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系统整合后再废止。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通则。
法律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 医疗事故 的赔偿等 民事责任 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
民法典关于旧小区改造造成房屋漏水怎么办?
1、找物业解决:楼顶漏水,根据楼房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商品房,可以找物业管理,让他们解决,如果不解决就投诉他们。
2、查找漏水原因:楼顶漏水,如果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只能自己补修的话,那就先查找漏水的地方了,看漏水面积再看采
用什么方法补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
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
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婚姻法与民法典新旧对比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家庭成为民法典中的一个章节,代替了原有的婚姻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清末制定的一部单独的民法典叫做什么
清末制定的一部单独的民族法典草案叫做《大清民律草案》
参考: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响。草案由沈家本、伍廷芳、俞谦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起草。自1907年正式着手,一方面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主要内容
《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精神,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和基本信息模块里面的完成时间有冲突,辛亥革命爆发时间为10月0日,因此,本草案的完成时间应该为1911年的8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的腐败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3)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分析与评价
制订民律草案前三编所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文法和最新法学理论,后两编则以中国的传统礼教与民俗为依据。这对民律草案的内容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民律前三编在起草者松冈义正的影响下,以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照,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债权编中,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在物权编中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这些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
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立法者具体提出这两编主要参照现行法律、经义和道德,虽也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第四编"亲属"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抚养等作了规定。这一编体现了浓厚的家族本位特色,确定了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第五编"继承"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这一编同样体现着浓厚的传统色彩,家族的传承观念远远重于个人的物质利害得失。
《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与后两编的迥异,使整部法典的风格难以统一。从整体上二来说,由于急功近利,法典一味强调对最先进民法理论和立法成果的吸收,故而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就法典本身来说,《大清民律草案》虽然不太成熟,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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