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僵局(民法典热议的问题)
民法典时间效力老是搞不清?
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比较繁琐,下面仔细看吧:
一、《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
0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不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与事项,是世界上通行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该原则是维护法律本身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原有法秩序下个体的信赖利益的必然要求。《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新旧法律选择适用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第一条也首当其冲地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包括三种情形:
1.《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3.横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衔接适用),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02
援引《民法典》说理的情形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本条在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用新法的具体性规定解释补充旧法的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法官可以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典》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依据。
二、《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例外
——溯及适用的情形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绝对,为了顺应社会发展变化对法律变革的要求,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需要,法不溯及既往也存在例外,即它常被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可溯及既往”所补充。因此《司法解释》第一条在规定《民法典》不溯及适用为一般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有利溯及适用、新增规定溯及(空白溯及)适用等例外情形预留了空间。
01
有利溯及原则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在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有利溯及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司法解释》第二条也规定了有利溯及原则,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规定;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符合三个“更有利于”标准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三个“更有利于”包括:
一是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三是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三个“更有利于”标准是在遵循《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所作的细化补充。
02
新增规定溯及(空白溯及)原则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如果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会出现三种除外情形之一的,则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作出裁判。
三种除外情形:
一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
三是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
该条被称之为“新增规定溯及”或“空白溯及”。空白溯及源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因为法律事实发生的当时没有法律规定,《民法典》对此做了规定,为方便法官裁判,同时为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有必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判,除非存在除外情形。在本条的适用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可以适用”并非赋予法官可以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的权利,因为在该司法解释第二部分规定的空白溯及的具体情形时,均使用了“适用”的表述。所以此处“可以适用”应当理解为除非存在本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否则应当适用。
03
溯及适用的具体情形
《司法解释》在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规定有利溯及原则和空白溯及原则的同时,在第六至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十四种《民法典》溯及适用的情形。其中属于有利溯及适用的是第七至九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具体为:
1.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第七条);
2.无效合同的补正(第八条);
3.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效力(第九条);
4.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丧失及恢复(第十三条);
5.高空抛物(第十九条)。
属于空白溯及适用的是第六条、第十至十二条和第十四至十八条,分别为:
1.损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及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第六条);
2.直接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第十条);
3.合同僵局的破除(第十一条);
4.保理合同(第十二条);
5.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第十四条);
6.打印遗嘱的效力(第十五条);
7.自甘风险(第十六条);
8.自助行为(第十七条);
9.好意同乘(第十八条)。
三、《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衔接适用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了跨法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何衔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十至二十七条进而具体规定了跨法衔接适用的几种特殊的情形,可以概括为四大类:
01
跨法分段适用的情形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履行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施行前后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分别适用旧法和新法(第二十条)。
02
跨法分别适用的情形
一是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根据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届满,分别适用旧法和新法(第二十一条)。
二是根据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分别采用解除权行使期间的不同起算点(第二十五条)。
03
期间连续计算的情形
一是《民法典》施行前判决不准离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当事人分居满一年的时间从该判决生效起算(第二十二条)。
二是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一年,胁迫行为的终止之日可能在《民法典》施行前、也可能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十六条)。
04
衔接适用的其它情形
一是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所立的公证遗嘱与《民法典》施行后所立的新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二是《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三是《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的,仍适用旧法,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规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的,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四、既判力对溯及力的限制
溯及力的适用前提是尚未审结的案件,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即使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并且第二十八条规定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司法解释》。
民法典565条释义
《民法典》第565条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依本条规定提起之诉讼均为确认之诉.解除权行使主体一般仅为守约方,本条不适用于情势变更与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解约通知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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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很多情况下,合同即便是签订了也是很容易发生纠纷的,在产生经济合同纠纷的时候,当事人要能够尽快解决,避免带来各种的问题。那么经济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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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经济合同纠纷可以怎么处理
经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告(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二、经济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经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经济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要本着相互谅解、实事求是的原则,寻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决办法。
如果双方当事人隶属于同一个主管部门,也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或者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那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书面的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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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1、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经济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对经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是否已按经济合同约定履行产生分歧;
对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一般是对没有履行经济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和承担多少产生分歧。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申,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纠纷是难免的,因此,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及时解决合向纠纷,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扩大具有重要意义。
2、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具体要依据案情具体分析采取何种方式解决更为妥善。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37条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 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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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37条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4种方式,我们分别作详细介绍。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
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
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
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
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
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以协作为名.
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二、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
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通过第三方主持调解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自愿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同于审判,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根本不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就不能进行调解。
二是指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达成。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相关系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
第二,合法原则。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凡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
1、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关行政领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是下达国家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它们一般比较熟悉本系统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等情况.
更容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要求下,具体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属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则解决纠纷是该业管主务部门的一项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容易达成协议;
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企业主管部门,则可由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出面进行调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企业执行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者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
对于这种因执行计划而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说明计划的变更情况等,对方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纠纷经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采用书而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仲裁调解仲裁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3、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民法典合同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违约方也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恶意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违约方的损失越来越大,此时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律赋予了合同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并不是肆意的,而是需要受到约束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 5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同时,根据《民法典》第 558 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一、清偿
(一)清偿抵充【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560条【清偿抵充】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清偿顺位【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561 条【清偿顺位】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二、合同解除权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562 条【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合同。
★★★《民法典》第 563 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的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33 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主要表现:疫情及防控措施;价格异常跌落;政策变化或法律规范变化;政府行为。
★★★《民法典》第 564条【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565 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 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 567 条【合同解除的效力范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九民纪要》第 48 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设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语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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