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必背(背诵民法典)
民法典重点内容
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一)总则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二)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三)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这4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二,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第三,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角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关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养人的条件要求。
(六)继承编。继承编共4章、45条,与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还增加规定了遗嘱信托。
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此类财产收归国有后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助人为乐,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扩展资料: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领导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彭真、习仲勋同志经过深入研究后,确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修改了婚姻法,相继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第四次启动,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关于民法典的几个主要问题
民法典500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内容是: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学专升本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并予颁行的 民事立法文件。《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而是民事单行法,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3、民法和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公法和私法:
1、公法和私法是分别适用于主体之间不平等或平等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主体之间具有一方服从另一方的特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且两类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债权关系(流转型动态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支配型静态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股权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十分重大的意义。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为满足另一方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其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与权利相对应。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