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广东(广东民法典第一案)

2022-11-30 民法典

阐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介绍

1、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其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自觉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更好推进法治广东建设,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

一、废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二、废止《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三、将《广州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四十七条中的“未满十周岁”修改为“未满八周岁”。五、将《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废止《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删除《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的“变卖”。八、废止《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关于房屋拆迁的规定

1、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2001年8月14日发布);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1月22日发布);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8月27日发布);

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选用新老条例的复函(2002年12月16日发布);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12月18日发布);

6、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2004年3月11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

广东一男子农药中毒抢救无效身亡,子女拒付14万医疗费,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李某的两个子女需要共同承担父亲之前治疗花费的共计14万的医疗费用。因为李某之前的确是被送到该医院进行治疗,李某和医院已构成了医疗服务关系。而李某已过世,而他的两个子女也继承了他遗留下来的财产。而享受了继承权,就也应当承担起过世父亲的债务。因此,继承了财产后的两个子女就应当还清父亲因在医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事情经过

2020年5月,李某因农药中毒被120救护车接到当地某医院急诊科进行紧急救治。经过十几天的抢救,医院宣布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等费用14万余元。

而去世的李某已离异,并且父母都已离世。当初为李某签字同意住进ICU等重要文件的人又都是李某的儿子。在李某确认死亡后,他的儿子也主动申请继承父亲名下的车子和其他所有物。李某女儿虽然没有主动要求继承父亲的财产,但在期限内没有表态也就是默认自己拥有了继承权。

医院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多次与李某的两个子女进行沟通,但却是屡屡碰壁。李某的两个子女拒绝支付父亲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医院苦于这样的现状,只好诉诸法律,希望求得一个公道。

法庭判决

法院判决,李某的两个子女都应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用14万余元给医院。

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首先李某的确是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和抢救,医院为李某进行了医疗服务。因此,李某需要支付医院为他服务产生的费用。

其次,李某的儿子在一些关于同意父亲入院进行治疗,转送ICU等的同意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在父亲亡故后,他就应当承担起父亲未能竞,而他能够尽到的为父亲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然后,李某的儿子是主动要求享有父亲遗产的继承权,而李某的女儿也默认享有了继承权。而享有了继承权,同时附加带来的债务权也需要一并继承。

最后,法院根据最新法律,要求李某的两个子女支付的仅仅是在继承得来的遗产范围内的债务。也就是说,如果他们二人继承得到的财产不足14万,他们是不用另掏腰包为父亲垫付医疗费用的。

综上,我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既合法又合情合理。李某的两个子女不能光想着拿着父亲留给他们的好处,而拒绝接受这件事的另一面,即继承父亲遗留下的债务。

一点看法

在父母去世后,一些人面对父母留下的债务,百般推脱,认为这笔债不是自己欠下的,为何要连累自己去为父辈的欠债负责?但作为子女,享受了父母从小到大的关爱与照顾,在父母百年后为他们尽一点心也是很合乎情理的。除非子女在父母在世时,就已与父母断绝关系,那还可以考虑免去这个责任。但一旦享有了继承权,对于继承财产范围内的父母遗留下来的债务,按照法律条例,子女是必须代为偿还的。我认为,这个要求也不过分。因为法律并没有要求子女额外为父母的债务自己掏钱。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李某的两个子女,我认为他们早就应当为父亲还清债务。否则,地下有知的父母该为他们感到多么寒心。人在做,天在看,其实他们身边的人也在看。子女这样的做法,无形之中,会影响他人会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也会影响今后的人生。所以,父母在世时应及时尽孝,父母百年后也应助其完满了结后事,让父母在天之灵得到安慰。

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金标准

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金标准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广东省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八)死亡赔偿金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

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住宿费=150元/天×住院天数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广东(广东民法典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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