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离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离婚时怎么处理孩子抚养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孩子 抚养权归属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 轮流抚养子女 的,可行准许。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9、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10、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1、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 事实收养关系 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 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2、在 离婚诉讼期间 ,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 抚养费支付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 子女抚养费 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3、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5、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8、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9、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8、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10、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离婚,在这个社会上已经是非常常见的了。夫妻离婚,最受伤的是孩子,孩子可能会遭遇到同学的白眼和非议,那么下面就让我带大家看看离婚之后孩子抚养权问题该怎么解决。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1
离婚纠纷中除开离异和资产难题,最关键的就数离异孩子的抚养权难题了,小孩是爸爸妈妈的心肝宝贝,如果离婚后彼此都想要宝宝跟随自身,离异孩子抚养权应当如何判断呢?
一、离异孩子的抚养权难题
依据最高法院下发《有关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离婚纠纷解决子女抚养难题的多个具体意见》的通告的服务宗旨,在案件审理离婚纠纷中有关子女抚养权的难题时,必须遵循好多个标准,即理应从有益于子女身体健康,确保子女的合法权利来看,融合爸爸妈妈彼此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标准等详细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难题,并做出实际要求。(情感问题资询能加老师手机/信:)
1、对于两岁下列的子女
依据该《通告》第1条的要求:“两岁下列的子女,一般随母方衣食住行。母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使父方衣食住行。”
(1)身患治不好的传染性疾病或别的比较严重病症,子女不适合两者之间相互衣食住行的;
(2)有抚养标准不绝抚养责任,而父方规定子女随其衣食住行的;
(3)因别的缘故,子女确没法随母方衣食住行的。
所述要求,关键充分考虑小孩在哺乳期间,及其别的麻烦由男女双方照料的状况,应当由女性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快乐成长,可是有上述所说情况之一的,男女双方还可以认为孩子抚养权。或许夫妇彼此还可以商议两岁下列的子女随父方一起衣食住行,如对子女的成才无不好危害的,能够准予。
2、对于两岁左右的子女
依据《通告》第3条的要求:“对两岁左右未满十八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规定随其衣食住行,一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予优先选择考虑到:”
(1)一方已做绝育或因别的缘故缺失精子质量的;
(2)子女随一方衣食住行时间较长,更改衣食住行自然环境对子女快乐成长显著不好的;
(3)无别的子女,而另一方有别的子女的';
(4)子女随其衣食住行,对子女成才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传染性疾病或别的比较严重病症,或是有别的不利子女身体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相互衣食住行的。
小结起来关键有这几类状况,一方不可以怀孩子;和一方衣食住行长时间的;一方没有别的子女的;另一方患比较严重产得病或别的病症的。
尽管小孩在两岁左右的,可是彼此的抚养能力和标准势均力敌,彼此均规定子女两者之间相互衣食住行,这时,假如子女与爷爷奶奶或是外祖父母衣食住行长时间,并且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想要抚养且有能力的,可做为子女随父或母衣食住行的优先选择标准予以考虑。未满十八岁子女十一周岁左右的,还应考虑到该子女的建议。
二、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
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喂奶的妈妈抚养为标准。
1、 两岁下列的子女,一般随母方衣食住行。
2、爸爸妈妈彼此协议书两岁下列子女随父方衣食住行,并对子女快乐成长无不好危害的,可予准予。
3、对两岁左右未满十八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规定随其衣食住行,一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予优先选择考虑到。
(1)已做绝育或因别的缘故缺失精子质量的;
(2)子女随其衣食住行时间较长,更改衣食住行自然环境对子女快乐成长显著不好的;
(3)无别的子女,而另一方有别的子女的;
(4)子女随其衣食住行,对子女成才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传染性疾病或别的比较严重病症,或是有别的不利子女身体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相互衣食住行的。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2
一、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谁?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1.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1.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能否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加/信,一对一免费分析情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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