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人力)
青南计划工资待遇
青南计划工资一个月3000元左右 。
青南计划由共青团青海省委、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青南地区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卫生、畜牧、草原、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2022年青海省事业单位考试成绩公布时间
2022年青海省事业单位考试成绩公布时间:2022-05-0107:24。
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编制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
尚无全国和全省、市统一招考,最多县级各个单位统一招考。
招考公告一般情况下发布在省,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的人事考试中心的网站上,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分数有的46开,一般无最低分数线。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1.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征用、占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农林厅”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二、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1.将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修改为“《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3.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畜牧厅”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请求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修改为“请求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三、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1.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农牧机械管理局”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四、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劳动人事厅”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一、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1.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征用、占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农林厅”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二、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1.将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将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修改为“《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3.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畜牧厅”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请求县级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修改为“请求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三、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1.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农牧机械管理局”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四、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劳动人事厅”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五、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1.将第一条中的“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及其实施条例”。
2.将第十二条中的“农林厅”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七、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
1.将条文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三十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将第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和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
4.将第十一条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删去第二十一条中“有毒”两字。
6.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土地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八、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第一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九、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劳动人事厅”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022年青海养老金计算方法 青海2022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青海省关于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两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等相关精神,经青海省同意,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相关法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按我国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4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3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我国和我省统一相关法规正常计发的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1.1%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21元的按21元增加。
(三)倾斜调整。
1.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
2.退休人员中,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四)对企业退休转干部的调整。
对企业退休转干部,继续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青人转字〔2005〕288号)的相关相关法规执行。
三、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和地方补助外,剩余部分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各级安排。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工作责任,确保7月底前将1—7月新增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位。要适度开展宣传。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市(州)人社局、局要及时进行总结,9月底前向省人社厅、省厅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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