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方案(最新中国行政区域划分方案)
青岛市在十二五规划,行政区划调整具体方案什么时候公布,具体怎样调整呢
“十二五”规划,青岛市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议案)
根据“十二五”规划,为加快城市空间拓展和内城更新,加快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为此,市委、市政府在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论证后,决定对城区行政区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调整总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城市的总体目标,坚持以老市区为依托,着力加快“环湾保护、拥湾发展”的战略步伐,逐步改变南北狭长的城市格局,缓解老市区拥挤、饱和的矛盾,扩大城市发展空间,强化城市对内对外的辐射,更好地带动周边农村和广大腹地的发展。
调整方案是:将城阳区、李沧区、崂山区作出大的调整。同时,撤销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设立即墨区、胶州区、胶南区。调整后的区级建制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红岛区、崂山区、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区、胶南区(10区2市),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为市内四区。
(一)市南区保留现行区域范围、名称保持不变
(二)市北区保留现行区域范围、名称保持不变
(三)四方区保留现行区域范围、名称保持不变
(四)李沧区:由原城阳区所辖城阳、流亭2个街道与原李沧区所辖11个街道(李村、虎山路、浮山路、永清路、振华路、永安路、兴华路、兴城路、楼山、湘潭路、九水路)组建新的李沧区
(五)红岛区:由原城阳区所辖棘洪滩、上马、红岛、河套4个街道与原即墨市所辖南泉镇、蓝村镇、大信镇与原胶州市所辖李哥庄镇、胶东镇、营海镇合并组建新的红岛区。这样有利于发挥胶州湾北部区域经济发达乡镇作为小城镇群的综合辐射功能;同时,进一步加快胶州湾北部的崛起。
(六)崂山区:由原崂山区所辖4个街道(中韩、沙子口、北宅、王哥庄)与原城阳区所辖夏庄、惜福镇2个街道与原即墨市所辖温泉镇、鳌山卫镇组建新的崂山区
(七)黄岛区:由原黄岛区所辖6个街道(柳花泊街道、辛安街街道、黄岛街道、薛家岛街道、长江路街道、红石崖街道)与原胶南市所辖灵山卫镇、王台镇、黄山镇组建新的黄岛区
(八)即墨区:由原即墨市余下的部分组成。
(九)胶州区:由原胶州市余下的部分组成。
(十)胶南区:由原胶南市余下的部分组成。
丰台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一、长辛店镇更名为北宫镇,变更辖区范围。将原云岗街道的大灰厂地区划归北宫镇。辖区范围东至原长辛店镇东北部边界,南至杜家坎环岛、经长辛店镇政府东侧、南侧、周口店路、二七厂路、长兴路、太子峪村南边界、珠光逸景小区东、北、西三侧、李家峪村南边界,西至原长辛店镇与王佐镇界线,北至丰台区与门头沟区界线。
北宫镇政府驻杜家坎南路8号。
二、变更云岗街道辖区范围。将原长辛店镇、长辛店街道的张家坟村和4个社区划归云岗街道。辖区范围东至张家坟村东边界、经618厂北侧、西侧,南至张家坟村南边界、云岗街道与王佐镇界线、西至原云岗街道与王佐镇界线、北至与北宫镇界线。
云岗街道办事处驻云岗北区西里 4 号。
三、变更长辛店街道辖区范围。相应调整长辛店街道辖区范围。
长辛店街道办事处驻公路街甲1号。
四、变更王佐镇辖区范围。将原云岗街道的航天二院三零四所划入王佐镇。相应调整王佐镇辖区范围。
王佐镇政府驻长青路99号。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天津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是真的吗
您好,这个今天媒体报道了,江苏省民政厅已经正式说明这个是假的,不真实的,是个人杜撰的小道消息,望采纳。。。。。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
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由拟设立行政区划或者拟撤销行政区划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在撤销的同时设立新的行政区划且行政区域不变的,可以由拟撤销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拟设立行政区划的名称、建制类型、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行政区域界线和人民政府驻地。涉及撤销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行政区划撤销后其所辖行政区域的归属。
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和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协商并共同制订变更方案;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由单方、多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变更人民政府驻地和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第四条 市、市辖区设立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状况、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
拟订镇、街道设立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乡镇布局、人口规模和资源环境等情况。
组织拟订市、市辖区设立标准和镇、街道设立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调整标准。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或者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时,应当将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二)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
(三)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行政区划变更申请材料。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设立标准时,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标准的文件、标准文本和说明。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和镇、街道设立标准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补正;材料齐备合规的即为备案。
报送备案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和镇、街道设立标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务院决定。第八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区划变更理由;
(二)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三)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人口、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简要情况;
(四)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研判情况。第九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和可控性;
(二)行政区划变更对当地及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口资源、经济发展、行政管理、国防安全、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生活就业、社会保障、基层治理、公共安全、资源环境保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机构调整和干部职工安置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问题;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的排查情况及结果;
(四)拟采取的消除风险和应对风险的举措;
(五)风险评估结论;
(六)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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