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方案(事业单位改制方案怎么写)
乌鲁木齐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事企分离、管理科学”的要求,积极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通过构建新型的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使其真正转化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企业法人。第三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要坚持产权突破、转换机制的原则,严格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依靠群众、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合理选择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严格改制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划分事业单位经营和非经营性质,对于承担部分非经营性职能的单位,先将非经营性职能分离,然后再进行改制。第四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分析自身情况和特点,选择既符合本单位实际、又利于企业发展的改制形式。通过采取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多种途径参与我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无法正常经营的单位,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予以关闭撤销。第二章 企业化改制程序第五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营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改制领导机构,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改制形式、资产评估情况、净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股权结构设置、改制后的发展思路、配套改革措施等方面。
(三)改制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包括离退休职工),并由主管部门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以主管部门名义,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四)方案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对改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依法办理原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或者变更等相关手续。第三章 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第六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进行资产评估,落实债权、债务责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第七条 改制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土地价格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其备案。对于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产权纠纷,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界定。第八条 资产评估结果,自批准改制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评估。第九条 为减轻改制事业单位的负担,对总资产低于100万元,且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足40%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可以当年的资产审计报告代替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 改制单位的债权债务(含或有债务)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全部接受。改制时,改制单位应与债权人协商,签定承担债务协议。新企业从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金融机构办理原单位银行贷款的换据过户手续。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第十一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应按照以下内容和次序剥离相关费用:
(一)从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由改制后企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也可通过资产量化以实物形态入股。
(二)改制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确认后,从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并缴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退休人员取暖费补贴、医疗补助费等,按退休人员的平均余命年(余命年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计算,退休人员的活动费,按每人每年100元,以10年为满计算,从净资产中扣除,交给改制后的新企业作为长期负债管理,专项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取暖费、医疗费补助和活动费等。
(四)改制前职工参加住房改革所发生的优惠售房和全额集资售房之间的差价款以及公积金欠缴款,可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除;未参加住房改革的,按改制当年本市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和房改个人负担的差额,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职工。
(五)改制前所欠的职工工资、原解除劳动关系欠发的经济补偿金、抚恤对象安置费等,可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职工。
改制中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相关费用。
(六)科研机构企业化改制时,可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剥离不高于25%的资产,作为技术股权、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发明股权,股权按照责任和科技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在岗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股权,不高于技术股份的20%;允许将前三年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新增留利部分作为技术积累,按一定比例折成股份,划给在岗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七)其它应予剥离的费用。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了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事业单位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职工福利待遇。
进一步完善分类改革工作。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虽然基本完成,但是有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这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强调自己公益属性,甚至还有行政审批,但是分类改革完成后。
又伸出头继续搞营利性运作。这些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硬骨头,需要进一步划清类别。上面那些事搞定以后就是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工资结构会会发生一定变化。
进一步提高绩效工资在整个工资中的占比,激发干部职工好事热情,工资增长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向边远地区倾斜。国家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逐步改革进行中。
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将逐步过渡为行政机构,承担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待遇及晋升规定,承担公益属性事业单位人员改制后,享受事业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人员,改制后待遇将由。
事业编制2021年如何改革
很多事业编转为企业,转为企改制,同时相应的事业编制也取消,签订劳动合同,改革完成之后,人员将有以下变化。
第一、工资待遇“变动大”。
第二、编制变化。事业单位改革后,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额,逐步转为企业,对公益服务类更是强化公益属性。
第三、事业单位改制后,高校、公立医院、工勤岗、技术岗等群体虽然大部分编制取消采用合同制,但对这些人而言机会更大了。
第四、晋升。改制后,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将更加强,行政级别有些单位待遇势必提高。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已规定有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编制标准的执行方案。
国家对事业单位未规定编制标准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及执行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财政部门的意见。
事业单位改制后,40、50人群的工人身份编制将如何安排?有什么依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或者是正在进行的党政机构改革,明确的是精简机构、精简编制和人员,但没有特定指出,应该对某一年龄阶段的正式职工做出如何处理。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安置,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规的原则,妥善安置,不能一刀切按年龄或者学历等因素,对某一特定人群提出不公正政策。《机构改革方案》中,对于“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工作够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员,按照个人意愿,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这是分流安置方案中提及的唯一对年龄有所优待的政策措施。
40、50政策,是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一种社保补贴政策,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政策规定:对于女性年满40岁以上、男性年满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 (包括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以及 没有 社会 保险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参加国家的4050社保补贴。这一补贴通常申领年限为三年, 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6年,且 每人只能申请一次,中途如有单位缴纳了社保,补贴自动停止不再发放,直至退休不得再行申请。
党政、事业单位改革,和40、50社保补贴政策没有直接关系。行政部门的工勤人员在2012年的底数的基础上,实行只出不进的政策,工勤编制随现有工勤人员自然减员随空随销,直至全部撤销。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工勤人员虽然还在按正常人事管理政策,有出有进,但也在呈大幅减少趋势。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工勤岗位设置逐步减少,工勤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竞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并享受对应岗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政策,进一步淡化了干部工人的身份区别。在此次机构改革中被整合撤销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会随同管理、专业技术干部一起,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政策,随职能连人带编,一起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不会被“随意推向 社会 ”,造成大范围的失业下岗状况,影响 社会 稳定局面。
这个要分情况!
事业单位改制后,人员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编制的人员,不分干部工人,基本还是保留编制,到新单位新岗位就职,除非你不适应所分流的单位和工作,自已调出或辞职,否则一般不会失业,就也是保稳定的事业改革方法,走逐步减少的路子。
但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是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员就要取消编制,全部转为企业性质了,如果你那里事业单位还没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那我建议你最好想办法调到公益类事业单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当然,你如果是技术骨干,又想呆在原来的地方,那当别论。
还有一点大家要注意,离退休不到五年且参保年龄足够退休的在编人员,可以要求以事业单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选择上岗,但只能选择一次。
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业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业单位,应多关注这类信息。要说依据,那就是当地的事业单位改革文件啦。
在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原工作人员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人员的分流。一般情况下,原有在职在编人员有以下三种分流方式。
1、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这部分人员一般年纪较轻,具有开拓创新意识,不愿安于现状,敢于放弃自己的事业人员身份,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成为一名企业职工。同时,其工资渠道、福利待遇等随着身份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总体来说,工资报酬会高于原事业单位时的工资水平(一般为原工资的1.5倍以上)。对于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来说,认为这一转变跨度太大,没有信心和勇气选择这一方式。
2、提前退休。部分临近退休的同志,觉得无法适应新的岗位,大多会选择提前退休。这部分人员会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对于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来说,比较容易接受这一方式,毕竟身份在这里摆着,进步空间不大。
3、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对于大多数人员来说,面临的是分流到其他单位的问题。这种分流一般把握“三不”,即不改变分流人员的原有身份,不改变分流人员的编制性质,不改变分流人员工资待遇。对于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来说,选择这一方式是迫不得已,选择企业吧,不甘心放弃事业人员身份;选择提前退休吧,年龄还比较年轻,提前退休影响退休金的兑现,所以,只好选择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的方式。
总之,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分流在所难免,不同情况的人群立足自身实际,选择一种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成为必然。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样,既能保障40、50人群的福利待遇不变,又能对新进来的人员按改制后的办法管理,实现平稳过渡。这是目前实行事业单位改革的普遍遵循,也是被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这个要分情况!
事业单位改制后,人员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编制的人员,不分干部工人,基本还是保留编制,到新单位新岗位就职,除非你不适应所分流的单位和工作,自已调出或辞职,否则一般不会失业,就也是保稳定的事业改革方法,走逐步减少的路子。
但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是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员就要取消编制,全部转为企业性质了,如果你那里事业单位还没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那我建议你最好想办法调到公益类事业单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当然,你如果是技术骨干,又想呆在原来的地方,那当别论。
还有一点大家要注意,离退休不到五年且参保年龄足够退休的在编人员,可以要求以事业单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选择上岗,但只能选择一次。
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业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业单位,应多关注这类信息。要说依据,那就是当地的事业单位改革文件啦。
所谓的工人身份在事业单位里也就是事业工勤编制,这部分人按我所看到的信息理解为:一部分符合条件的转为管理岗,其余不符合条件的保持现状,直至退休完成自然减员。以后的事业单位将不再有事业工勤岗位(但最近又看到多地将转业士官安置在工勤岗位,可国家又要取消工勤岗,搞不懂了)。以前是本人吗理解,可能有误,欢迎指正!
依照《党章》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七项与《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档案法第一条规定。
无论有什么依据也不能丢失事业编身份,千万别上当。本人在机关工作二十年,机关机构改革时,服从组织分配,到基层事业单位任职,从此丢了公务员身份,除了上当吃亏,别无所得。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人员分流安置,一是转入同类型事业单位,二是改为企业员工,改企业员工的很少,年纪大的也可提前退休。
双向选择,自愿培训分流到其他工作岗位上,职干一致进行公开、公平、透明择岗。可内退待岗,原则上达到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保证每个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2018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是什么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存的事业单位分为四类: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一、行政类。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类单位主要有:人事部门隶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就业局、劳动仲裁机构;渔政、盐政、路政、海事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市政管理、环境监察等。二、生产经营类。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要改制为企业或者撤销。这类单位主要有:技术开发、科研设计、中介服务、出版印刷、广告传媒、咨询服务、招待培训、设备维修、物业管理、良种畜牧等。三、公益一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特点是由国家确定的不开展经营活动和收取服务费用。主要是小学中学、基层卫生院、环保安全、农林执法、国土旅游、投诉举报、食药监督、质量技术、资源保护、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等。四、公益二类。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特点是有收费权力、财政差额供给。这类单位主要有职专职高普高高等教育、科研推广、报刊电台、社科研究、体育设施管理、公证鉴定、测绘勘探、人才交流、物资储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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