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现状(民法典诞生的看法)
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你了解多少?如何评价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价值?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重在保护人们的私有权利,一些民事活动比如合同签订、公司设立,以及缴纳物业费、离婚,都体现在民法典当中。所以这是一部保护人民底层利益的法典,更是贴近现在社会下现状的法律。
比如关于婚姻问题,有这样一条规定: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结婚前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财产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予,如果明确表示赠予结婚男女双方则另当别论。还有民间结婚的彩礼一说也有规定,法院支持在三种环境下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之后离婚的,三是婚前给予彩礼的一方在离婚后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返还彩礼。
在我看来,这两点都是完全贴实我们当前生活的,彩礼几乎是现在结为姻亲都需要的礼钱,而在彩礼方面闹出来的矛盾也是层出不穷,不但伤害双方感情,还可能导致某个家庭难以继续生活下去,所以我认为民法典在这一方面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约定了民俗,促进双方更加和谐共处。
除此之外,还包括对家暴的涵盖,遗产、抚养儿女、生育等等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相关人员表示这样是为了促进婚姻家庭美好幸福,注重家教问题,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弘扬社会精神风貌。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和谐文明,不因鸡毛蒜皮的小事伤了大雅,不让小事发酵影响感情,民法典一出,也引起了很大的热议,不过更多的是人们的支持和赞赏,我们一致认为民法典在未来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价值颇高。
民法典颁发后业主委员会的现状
解答如下:
业主大会或是业主们才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除此之外其他人则无权解散。就算是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对其也只有撤销决定的权利,而无解散的权利。因为业委会是由于小区的业主们选出来的,所以想要将其解散,则必须由业主大会或是小区业主们来进行。
《民法典》的新规,对于夫妻之间有什么改变?
婚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正如古罗马哲学家西赛罗所说,婚姻是社会中的第一约束。
两个人一旦结婚,便会确立彼此之间的夫妻关系,即财产和身份方面的一种特殊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些责任、权利和义务。
男女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不只是观念上的,更不是男女生理差异之间的简单结合,这种关系是需要法律确认的。因为一对曾经素不相识的男女,通过某种精神上的契合,就建立起紧密的身份和财产关系,若不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认可,对社会伦理来说将会造成巨大的挑战。
正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言: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便废止,《民法典》将挑起调整婚姻关系的大梁。也就是说,今后确认夫妻关系首先需要符合《民法典》的规范,并得到其所规定的程序的确认。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确立,标志着男女之间建立起夫妻关系。
而夫妻关系又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调整夫妻关系也便主要从这两方面着手。
01《民法典》如何调整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
1、确认夫妻之间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很难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这里所说的平等应该是一种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结合我国历史现状,《民法典》也进一步确认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点在我们国家做得是比较好的,反观西方那些标榜女权的社会里,女性嫁人了还要随丈夫姓。
2、确认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具有抚养义务是社会伦理所认同的,不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对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都进行了确认。
诸如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抛弃对方,刑法会认为这是一种不作为,严重者还会构成遗弃罪。这次《民法典》又再次明确,夫妻之间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3、明确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并不是某一方的权利,双方都享有。同时也应该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应该不只限定于婚内,离婚后照样适用。
02《民法典》如何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1、对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
夫妻在一起生活,是建立在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之上的。《民法典》明确,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同时,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如何理解呢?
诸如夫妻之间为了日常生活所做的开支,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一方的开支对另一方是有效的。比如我家里缺一台电冰箱,于是我花钱买了一台电冰箱,我实施的这一行为对我老婆来说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我买和她买是一回事。
但是,我要是将家里的财产过户给别人,且不属于日常生活所做的开支,那么我的这一行为对老婆来说是无效的,我或许构成转移婚内财产,老婆是可以向法院主张婚内财产分割的。
对于上面所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如何理解,举个例子就全明白了。
比如我今天全款买了一辆20万的车,并完成了交付,老婆发现后不愿意了,找4S店要求退货,说我实施的买车的行为她不知道。在这个例子里面,4S店就是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我买车后,我老婆针对我买车的行为是不能对抗4S店卖车给我的行为的。
反之,若她可以对抗,那4S店将无权把车过户给我,同时也增加了4S店审查我老婆是否同意买车的义务,这显然不符合商业规范。
2、列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夫妻一起生活,那到底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民法典》也给予列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过,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可是有个大前提的,只限定于婚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婚前和婚姻关系终止后的财产不应该包含其中。
当然,男女双方是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
注意!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上的约定可是无效的哦!
3、列明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在列明共同财产的同时也列明了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以下财产归夫妻一人所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列明的财产不设定任何的前提,也就是说无论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关系终止后,都属于其个人财产。
4、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处理
近些年,离婚率居高不下,夫妻间共同债务一直是很多人讨论和关注的热点话题。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双方签字同意以及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另一方面是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另外,对于那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有人说相对人要是不知道怎么办?
其实这是增加了那些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的告知义务。即夫妻之间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若相对人不知情,夫妻也未告知,则可以主张夫妻共同清偿。但是理性人一般都会告知相对人,本夫妻之间有财产方面的约定。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不止限定于婚姻关系终止后,《民法典》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遇到下列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其实上述内容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内容提高到了立法层级。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或一方阻碍另一方合理、合法处分共同财产的的情形,《民法典》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关系的规范主要就是上述内容。对于每一对夫妻来说,知晓并弄懂了《民法典》对夫妻之间在财产和身份关系上的一些规定,对指导夫妻生活,主动运用法律解决夫妻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释[2020]6号会成为存在时间最短的司法解释吗?
法释[2020]6号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发布的新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8月18日通过,8月19日公布,8月20日生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且还未生效期间(《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6月2日颁布,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院出台的第一部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由于,《民法典》目前还未生效,该规定还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规定来修改制定的。
那么问题来了,待《民法典》生效之后,该司法解释又该何去何从?是会被无效掉,直接由新的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所替代?还是会部分修改后被继续有效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改了什么?为什么会在这个夹缝期间被紧急出台?”等问题,我们来谈谈这次规定修改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条文规定】
【答疑解惑】
1、什么是“LPR的4倍”呢?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为15.4%。
2、为什么会紧急出台这个利率大幅下调的司法政策呢?
疫情过后,从中国的经济现状考量,有权解释认为:利率过高,借款人还款困难,会导致一些道德风险;利率过低,出借人积极性不高,又会引发融资困难。此次适当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相对比较合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说白了,主要还是为了刺激疫情过后的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加经济活力。
亮点二:依法确认保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进一步明确了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条文规定】
【答疑解惑】
1、为什么要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虽然,民间借贷合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同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同时,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特别是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的,严重影响了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因此特别增加了第三款的规定:“(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此外,为了从源头规制高利转贷行为,该规定在降低借贷利率的同时,直接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行为均规定为无效。
亮点三:严格落实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对条款进行了如下调整。
首先,将所有的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的司法保护上限均不超过LPR的四倍;其次,直接规定了几种与职业放贷人相关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条文规定详见亮点一和亮点二。
亮点四:紧急“分娩”的《规定》,暨《民法典》生效后是生存还是毁灭?!
作为《民法典》颁布后,生效前被紧急出台并生效适用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何与《民法典》衔接成为了被重点关注的问题。斯认为:首先,从《规定》的修改内容上看,已经根据《民法典》的原则和合同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从条文表述和具体内容的修改。其次,从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的说法来看,对于仍然作为司法解释依据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会在民法典实施后进行统一的修改。再次,结合最高院关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安排是:基于司法解释一揽子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条件尚不成熟的现状,按照以问题为导向,“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先易后难、确保质量”的原则部署开展工作。而《规定》的出台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相符合。
因此,综上来看,《规定》被毁灭的机率还是比较小的,最大的可能是被部分修改后,未来作为《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被继续适用。至于它的最终命运,可能是在未来的某天,作为某一批被清理的司法解释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上,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那时候说不定我们这批见证它紧急“分娩”的90后律师,已经“被迫”适用它到垂垂老矣了。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新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22页。
民法典出台后,民法体系现状如何?物权编处于何地位?
你问的这个问题太大,足以写一篇论文了。简单来说,体系不变,民法典虽然有修改,但是整体来看只是一次现有民事法律的整合。物权法原来是什么地位,物权篇就是什么地位。
民法典为什么没有特留份
我国有特留份制度吗,特留份该如何界定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并没有特留份制度,只是必留份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于该条规定,普遍认为这是必留份制度的表现。该规定只对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作了条件限定,即只有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的继承人才能成为特留份权利人,有学者称之为双缺人。 另一条规定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具体内容是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规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另外,《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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