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通奸罪的词条
问题:通奸罪是怎样认定的?
通奸,属于违法行为,在我国不认为是犯罪。
1、通奸的概念。通奸(Adultery)是指未明确建立彼此婚姻配偶关系的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发生非单方面性行为的行为。在我国,通奸,属于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2、国外有些国家将通奸定为犯罪行为。比如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再如韩国刑法第241条原来规定,有配偶而通奸者和通奸对象,均可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已废除)。韩国宪法法院2015年2月26日对共17件通奸相关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并裁决,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处罚通奸者违背宪法。法院认为,国家用法律来处罚通奸行为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由此,有关法律规定在宪法法院宣判后立即失效,这条规定在制定后时隔62年被废除。
通奸,算犯罪吗,警察抓住怎么处理呢
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通奸(Adultery)未明确建立彼此婚姻配偶关系的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发生非单方面性行为的行为。
我国的刑法中没有通奸罪,但有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我国对于军婚有特别的保护,比如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是通奸罪怎么处理的内容。
扩展资料:
中国对“落马”官员的表述从“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到“生活糜烂”,“乱搞两性关系”,“玩弄女性”,以及更具体的说法“包养两名情妇”等,再到2014年以来的“通奸”。通奸一词成网络热词。
2014年6月5日,中纪委首次在通报落马官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的问题时,使用了“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并在2014年6月7日专门刊登了一篇名为“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的文章,回应出现的“与他人通奸”的措辞。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非配偶的男女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是指通奸行为给行为人自身的名誉、各自的家庭、所在的组织造成的不好影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通奸
通奸有罪吗?该怎么处理?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是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法律,首要的问题是解决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当时对通奸是否定罪争议很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刑法草案时,邵力子等委员也坚持规定通奸罪。彭真明确表示,不能笼统地规定通奸罪,一则行不通,二则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利少弊多。后来经过反复研究,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而没有笼统地规定通奸罪。
2015年2月26日,韩国处罚通奸者的规定因违宪而被废除。 [1]
2018年9月27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废除刑法第497条涉及“通奸罪”的相关内容,标志着这条在印度沿用158年的陈年律法正式成为历史。 [2]
古代女人犯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古代还有哪些“妇刑”?
在古代,通奸又被称为“和奸”,历代都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处罚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各个朝代并不相同。此外通奸的女性除了被送交官府按律处置外,还可能会面对私刑。下面我们就这个话题,展开讨论一下。
中国古代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尚书》中提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就是对于通奸的男女,都要处以宫刑。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大多还是按照《尚书》来处置通奸犯,不过也有一些变化。比如说以严刑峻法著称的秦国,就规定通奸犯要直接处死,甚至还鼓励民众见到有人通奸可以直接将他们杀死,对通奸者极为不友好,简直是十死无生。
到了汉代,情况有所好转,通奸犯中的男性改为宫刑,女性虽然还是死刑,但是允许赎买。只要丈夫愿意原谅或者娘家有钱想保人,出钱就可以保住性命,总算不是必死的局面了。
而唐朝时,由于社会风气本身就比较奔放,通奸这种事已经不算什么大事了,律法上相应的规定就更加宽松,规定“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说流放一年半到两年,就没事了。
宋代对于通奸者的处罚大体上延续了唐朝时的规定,可是到了元朝,通奸罪的处罚再度加重,首先规定本夫可以在捉奸时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当然,除了本夫之外,其他人不得杀人,这一点比秦朝时要好一些。其次,如果本夫不是将奸夫淫妇杀死,而是扭送官府,那么通奸的男女都要受杖刑,特别是女性,还要“去衣受刑”,脱去衣服再打,这样通奸的女性除了受杖刑之苦外,还要受到羞辱,可谓悲惨。
明清两代对通奸罪的处罚,基本和元朝一样,《明律集解附例》和《大清律》都规定捉到通奸者时,本夫可以选择当场将他们杀死,或者扭送官府打板子。
以上就是古代官府对通奸者的处理方式,而当时宗族势力强大,很多事情可以由宗族按照宗法处置,而不是经过官府,官府对此也是予以默认,这就导致了私刑的出现。而通奸一事往往关系宗族颜面,所以犯了通奸罪的女性,除了可能被送交官府外,也可能直接在乡里被处以私刑,这种私刑一般以羞辱为主,常见的有游街、木驴、浸猪笼等等:
为了羞辱通奸的女性,将她们游街时,通常会把受刑女子扒光衣服,并挂上白底黑字的大牌子,上面写明女子姓名、罪行。押着游街的族丁还会手持铜锣,边走边敲,大声宣读她的罪行。围观的乡民还会往罪妇身上扔烂菜、石头之类的东西,以示惩戒。
游街的升级版就是木驴。真实的木驴没小说里那么邪恶,也就是把受刑女子手脚捆在木架、或者是用钉子把手足钉在上面,然后由人抬着或者用牲畜拉着游街。比如说《水浒传》里的王婆,被判剐刑以后,就是被四道长钉,三条绑索固定在木驴上,押送刑场。
浸猪笼顾名思义,就是把人装在猪笼里,往水里一扔。需要注意的是浸猪笼并不一定都是死刑,有些只是浸一段时间以后就拉起来,目的还是为了羞辱对方,不过因此而死的女性为数也不少。
以上就是古代对通奸罪的女性常见的处罚方式。不过其实这种处罚方式大多也是男女通用,真的要说专门针对女性的“妇刑”,比较常见的就是幽闭了,也就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非常残忍。当然,也有一些冷门的处罚女性的方式,其中也不乏酷刑,不过没有代表性,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
在古代,通奸是大罪,一般会被如何处置?
通奸罪在古代可以说是大罪,尤其是元明清以后,对通奸罪的处罚越发残酷。通奸罪的构成条件必须是有一方是已婚或者两方都已婚,然后两者之间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通奸罪,会严重破坏各自的婚姻关系,再者对社会风气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败坏了儒家的伦理道德关系,还动摇了封建统治的思想根基。
通奸罪可以看到的,最早被列入惩罚的记录是在《尚书》中,如果发生了通奸罪,男女双方都有被宫刑。而春秋战国时期,有些国家对于通奸罪还是不理不睬,比如说民风彪悍的楚国、郑国,通奸罪正式被列入统一的刑法,进行惩治是在秦始皇以后。
秦律规定,一旦发现通奸通奸的人将被处以极刑,如果不告官私自处理的话,也就是私自杀了奸夫淫妇的可以被判为无罪。汉朝虽然法律比秦朝要宽松许多,但是汉朝的统治思想是独尊儒术,通奸跟儒家的伦理道德是严重违背的,所以说一旦发现通奸也是以死罪判处。汉文帝的时候稍微放松了一些,如果发现通奸男的要被处以宫刑,也是生不如死的。到了唐宋的时候,通奸罪的处罚比较轻了,因为五胡入华以后,传统的儒家道德观念受到了挑战,胡汉杂糅情况居多。如果犯了通奸罪,会被处以流放流放到流放期为一年半到两年不定。元代对通奸罪的判处,男的被处以极刑,女的要脱光衣服,要进行宫刑,让女的生不如死。
明清以后,对通奸罪的肉体惩罚弱了,但思想包袱加重了。北宋以后,程朱理学已经占据了道统地位,三纲五常的思想得到了加强,女的如果被脱衣示众,那无疑比杀了她100次还要厉害。明朝基本上是在元朝的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比元朝的法律尺度差不了多少。男的丈夫如果发现通奸之人可以杀了并且无罪,女的也是要脱衣受刑,并且要受杖责,比元朝要多一些。到了民国时期,通奸罪仍然没有被废除,要判处4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到了1936年以后通奸罪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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