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天井(民法典 窨井)

2022-11-30 民法典

邻居在我家房子旁边栽了树,我能起诉他吗?影响采光最少要求赔偿多少

不要一提问,就是应赔偿多少钱?可以告诉你,可以一分钱不赔偿你,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也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如果相邻人侵犯了你的权益,在协商不能解决时,你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进行了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天井(民法典 窨井)

南宁邻居把空调外机装在天井可以叫城管拆除吗

可以,如果是对你的生活造成影响,可以要求对方把空调机移走。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基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基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另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的损害。

案例中,秦某安装的空调外机的位置违反了国家关于空调安装的规范,对张甲,张乙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响,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秦某拆除空调外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一楼天井怎么使用合法

一楼天井属于共同所有,不可影响其他业主使用。一楼天井属于该栋楼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不得随意建造建筑,也不能影响他人使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分行使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顶楼住户开孔上天台违法吗

顶楼住户开孔上天台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天台属于该栋全部业主所有的,如果顶楼住户开孔上天台的,顶楼住户的行为违法,该栋楼房的全体业主有权要求顶楼停止其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顶楼属于顶楼住户所有的,对于顶楼住户开孔上天台的行为,顶楼住户的行为合法,受到法律保护。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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