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债与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 案例分析
答: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自愿原则,指合同的签订必须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指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有公平性;4)诚信原则,指双方当事人就本着诚实、讲信用的精神签订和履行合同;5)维护公序良俗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以上基本原则是一个整体,不可偏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要考虑到。从本案看也不例外:首先要看双方地位是否平等,即李某在购买花瓶时有无利用一些因素形成地位方面的优势;其次要看赵某的卖出行为是否完全自愿,有无被强迫或者欺骗;其三要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公平,李某有否支付对价;其四要分析赵某是对某些信息不了解造成对自己出售花瓶的错误认识还是见李某获利后产生的悔约心态,最后还要考虑该合同是否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评价。
2、赵某的诉讼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另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规定的撤销理由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观点,而非已经被确定的事实。即一方当事人只要认为合同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就可以诉讼。
3、从本案的情况看:赵某家中的花瓶是祖传的,是清朝的。根据法律、法律的规定可以买卖。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从买卖的过程看,赵某由于是祖传花瓶,当然知道花瓶的来源及价值。李某在购买过程中也没有强迫和误导(欺骗)行为。1.5万的价格也说明当时赵某卖出时不是当作日用品出售的,而是知道卖的古董价。可见交易双方地位平等,赵某属于自愿的。符合平等自愿原则。古董的拍卖价格是一种随拍卖市场需求随时发生变化的价格,并非古董的真实价值。不知道拍卖价格并不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范畴。所以,
法院应判决合同有效,驳回赵某的诉讼。
合同法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正确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
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
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
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考点集成]
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可能;订立程序合法。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
续的时间。(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
限届满时失效。
违约责任应注意两个原则:一是过失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只有其有过失,他才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
二是填平原则,即经过救济之后,没有违约一方所得到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已履行的结果,也即没有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所获得
的赔偿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能给带来的利益。
合同法案例分析..
很复杂的.
一、理由是甲公司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乙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而无需等到期限。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够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二,因为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由约定的合同履行地B县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也是B县。
三、空调损失由乙公司承担。因为合同法规定,交付为灭失风险的转移条件,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即乙公司承担。
四、合同法规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选择了定金,就不能再要求支付违约金了。
五、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丙公司在付清款项前没有空调的所有权。其只有付清货款才取得全部所有权。因此,效力尚未确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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