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流(民法典物流费)
民法典解读快递丢失赔偿
快递公司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来确定,而不适用《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号信丢失、毁损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即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可能超过收取资费的3倍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快递的规定有哪些?
邮寄送达的相关条例规定当出现直接送达确实有困难的情形,就要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规定了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等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包括:
(一)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二)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五)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六)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七)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八)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民法典对快递损坏的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在快递服务经过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迟、遗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与用户的商定,依法予以赔偿。(二)公司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商定的,对于买下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买下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限定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限定却有分别。《邮政法》限定,未保价的快件应按事实上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出所收取邮资的3倍。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限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在事实上中,如果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赔偿纷争,快递公司更倾向于引用《邮政法》的限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快递要送上门吗
法律分析:民法典没有规定,但《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递送货上门。快递公司必须送货上门。如果收件地址不在快递网点的配送范围之内,那么快递员可以不送货上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递又称速递或快运,是指物流企业(含货运代理) 通过自身的独立网络或以联营合作(即联网)的方式,将用户委托的文件或包裹,快捷而安全地从发件人送达收件人的门到门(手递手)的新型运输方式。快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快递是指任何货物(包括大宗货件) 的快递狭义的快递专指商务文件和小件的紧急递送服务。从服务的标准看,快递一般是指在48 小时之内完成的快件送运服务。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民法典关于快递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关于快递的规定有以下两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中国首部民法典对网络购物等与互联网时代产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快递损坏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网上购物,毁损的风险应由卖家承担,按原价赔偿。标的是商品且采用快方式交付的,交付时间是收货人签收时间。所以,网上所购的商品在快递途中,或签收之前损毁的属于交付之前发生的损毁,根据规定,交付前发生的标的物损毁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也就是商品在快递途中或签收前,毁损的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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