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
强迫交易罪认定
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有以下五种:
第一,强买强卖商品。这里所说的商品,应当是指在市场上可以买卖的商品,包括伪劣产品,但不包括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强买、强卖通常表现在,行为人以他人无法接受的超低价格强行购买他人的商品,或者以他人无法接受的超高价格强卖其商品。除此之外,假如行为人以适中的价格,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根本不需要也不愿意购买其商品的人购买其商品,是否可以构成本罪?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明显违反商品交易的自愿原则,与其他强买强卖并无本质区别,情节严重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第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这种交易的对象不是一般的物质性商品,而是劳动服务,如文化、教育、医疗、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其行为主要表现为,因服务价格、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或其他条件不被他人接受,他人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便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投标、拍卖是一种市场竞争活动,必须坚持公平、自愿原则。但是,有些不法分子为了使自己或其同伙能够操纵投标或者拍卖活动,谋取不法利益、就采用上述手段,强迫他人参加或者退出投标、拍卖,以此来掩饰其操纵投标、拍卖的违法性,或者采用上述手段迫使参加投标、拍卖的人退出投标、拍卖,以便排挤竞争对手,使自己或其同伙能够以不公平的价格从投标、拍卖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这是指在公司、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转让人低价转让资产或者迫使收购人高价收购资产,其目的是使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取不法利益。
第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什么是“特定经营活动”,法律上并未指明,其范围是否有所限制,值得研究。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特定经营活动”,应当是指除去前4种强迫交易形式以外的,任何一种具体的经营活动。例如,某旅游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垄断某条线路的旅游业务,排挤竞争对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其他经营者退出此条线路的旅游经营,就是属于本项的强迫交易行为。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这一项强迫交易行为,实际上是整个强迫交易罪的兜底条款。有了这一项规定,就可以把所有可能发生的强迫交易概括无遗,从而使法网更加严密无隙,立法者增加此项规定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一般是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目的。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和第226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怎么判刑
强迫交易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单位是犯罪主体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行为怎么认定?
自愿自主交易,不违背市场理性经济人的意愿进行交易活动,是当今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前提。但是市场上鱼龙混杂,更是有人怀着唯利是图的目的而不顾市场规则的制约,肆意破坏市场秩序。那么,究竟什么是强迫交易行为呢?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之规定,强迫交易行为,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手段而实施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很明显,这种行为是违背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强迫其作出交易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强买强卖商品的。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购买者或者出售者的意愿,以高价或者低价进行交易,或者在对方不情愿作交易的情况下强迫要求达成交易行为。这种情况多发于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市场交易中。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所谓服务,指的是具有正规的营业性服务,比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等。对于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时,这个“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营利性服务的工作,而不能是没从事此类服务的人。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这种情况是在投标或拍卖时多发的,一般是同是竞标人或竞拍者,但一方为了中标或中拍,而使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放弃或者配合其行为,以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这种情况也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多发的,常常体现为倚强凌弱,通过一定的胁迫手段迫使退出或参加经营活动,同样要求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此外,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容易混淆的地方在于,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虽然要求情节严重,但是其暴力程度比抢劫罪要轻,而且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存在交易,如果从来就没有交易的存在,而当场实施暴力强拿硬要,就不是强迫交易罪,而应构成抢劫罪了。
强迫交易罪怎么判刑处罚
一、 强迫交易罪 怎么判刑处罚 强迫交易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的是其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多次强迫交易、社会影响恶劣的、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情况。 根据我国《 刑法 》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前面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我们看来,构成强迫交易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最高 刑罚 可以达到7年。 二、强迫交易罪该如何认定? (一)与一般违法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交易中”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 抢劫 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在市场经济中,自愿交易是最基本的原则,而强迫交易行为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我国法律对强迫交易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我国《刑法》更是将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中,行为达到严重情节的时候,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单位也是可以构成此罪的。
什么是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 轻微伤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 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所谓服务,是指各种营业性的服务,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打扫卫生、送灌煤气、托运家具、提供钟点工等等,应当指出,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此外,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外国人交易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 刑法 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 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 律师 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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