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热议(民法典热议的点)
民法典研读系列|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发布以来就一直热议不断。《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其意义重大深远。《民法典》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修改了担保制度等等,这些对我国的营商环境都起到一定的优化作用。今天,法里君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意义。
01《民法典》颁布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困境
2020年突如而来的新冠疫情,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严重的冲击。首当其冲的是线下的人员密集型的行业,比如影视剧拍摄制作公司(基本上处于完全的停摆状态)、影院、餐饮业、线下培训业务(基本上也处于停业状态,但是租赁的场地费用却要照付。虽然疫情期间国家有减免房租的政策,但是多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出租门面,私人出租门面并不能强制要求)。很多企业苦不堪言,入不敷出。此外很多合同因为疫情原因也不能正常履行,很多公司就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免除违约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陡然增多。
司法实践中,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具体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请大家注意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两个除外规定,一是非不可抗力因素,二是不属于商业风险。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履约时依人力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但是受有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依据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也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见,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适用也规定了前提条件,以此来规制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同时体现了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对保护。
关于商业风险,最高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排除不可抗力和正常的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范围非常局限。加之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防止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最高院又要求各级法院“谨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最高院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受理法院若认为确有必要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在适用前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适用前的一个审核制度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审慎态度以及对适用情形的严格限制。这对于企业而言,就意味着其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
就以此次新冠疫情而言,新冠疫情的爆发不可预见,不能避免,至今仍在境外持续蔓延,客观上又没有特效药和可以大量临床使用的疫苗,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不可克服的,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事实上,司法实践也对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进行了确认。但问题是,新冠疫情下并非所有合同都不能履行,换言之,也并非所有合同当事人均可适用不可抗力原则进行免责。但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之重大变化需“非不可抗力造成”。
此种情况下,若新冠疫情客观上并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或者说是显失公平,当事人却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就是《民法典》颁布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困境所在,也是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的原因之一。
02《民法典》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相较于《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民法典》第533条删除了将不可抗力排除于情势变更情形外的规定,不再将情势变更限定于非不可抗力,厘清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适用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和范围,解决了其法律适用困境,同时也能为企事业提供更广泛的保护。若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不再具有可能性,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解决,免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如果合同在客观上是可以继续履行的,但是继续履行会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结果甚至会给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此时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进行解决,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创设有利于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赋予了在发生特定事件后受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民法领域的公平原则。
03《民法典》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不仅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外延,增加了其适用的可能性,而且还引入了自行协商机制,即在发生符合情势变更条件的情形后赋予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重新约定权利义务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先进行重新协商,而不是直接介入法律,充分体现了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及自由原则,极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交易自由。此外,《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也赋予了当事人审时度势的选择权,其可以在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和利益后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最优选择。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交易市场的稳定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措施,同时也刺激了企业在市场上活动的积极性,优化了我国的营商环境。
“民法典”时代已开启,网友最关心哪些变化?
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和道德风险、婚姻家庭等内容受到舆论关注。
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终于来了!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同时也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
无论涉及土地权属制度、遗产继承归属、个人隐私保护,还是高空抛物、邻里纠纷、婚姻问题、性骚扰等情况,民法典都能够覆盖到每个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它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决定提出这一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后,“民法典”一词便开始频繁进入公众视野。
回顾近几年来编纂民法典之路,从出台民法总则到进行拆分审议各分编草案,再到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我国在制定民法典这方面,已陆续迈出了重要的“十大步”。
▲图:民法典草案中重要的十步
各方面普遍认为民法典是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单独设置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世界《民法典》的首创,也为世界展示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国际舆论方面也认为,中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已经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2020年作为民法典正式出台之年,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更加备受关注。近几天有关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和道德风险、婚姻家庭等内容都受到大量的舆论关注。围绕相关话题,网络中充斥着众多高频词汇。
▲民法典词云图
在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期间,新浪微博中有关“高空抛物”“设立离婚冷静期”“未成年人遭性侵”等均形成了多个热搜话题,吸引网友关注评论。截至28日15时,上述话题的累计阅读量已突破2亿。
此外, #权益受侵害如何自助免责#、#死者生前不反对家属可决定捐其遗体#、#抚养权纠纷已满八周岁子女有话语权#等与民法典草案关联的话题也吸引着舆论关注。
新京智库经过统计分析,梳理出了在民法典草案审议阶段最受关注的几大核心话题,具体如下:
关注度最高话题: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的侵权责任编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一些案例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引发了很多争议。民法典草案对此要求有关机关要查处责任人,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因为明确了物业公司责任,也会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微博中有关“高空抛物”的话题出现较多,@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头条新闻等媒体主持了相关话题,累计吸引多达2.5亿次阅读。这是网友关注度民法典相关话题中最高的话题之一。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对于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网友普遍予以支持。但不少人认为“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确有不妥之处,建议安装摄像头监视,严惩高空坠物者。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但也有大V表示要想解决高空抛物还得靠《刑法》。
知名法律博主@杨文战律师(242万粉丝)则认为:“防高空抛物这事儿民法典是解决不了的。民法解决的是赔偿数额和责任的问题。高空抛物的难点在于‘真凶’的确认,以前民法的解决方案是找不到‘真凶’,所有‘嫌疑人’一起赔,显然这种方式没啥震慑力。”
支持率最大话题: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民法典草案规定:遭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央视新闻在微博主持了相关话题后,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转发,在网友留言中可以看出,点赞、支持的声音层出不穷。仅首发微博的点赞量就突破了30万人次。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民法典草案的这项规定之所以成为两会期间热点话题,源于近期幼童性侵害事件的频发。从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到上海市男幼师猥亵儿童,以及前不久让舆论沸腾的“鲍毓明性侵14岁养女”一事,都引起网友高度关注和不满。网友纷纷留言谴责鲍毓明这样的人,同时也对受害人积极维权予以大力支持。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微博大V、育儿名博@王人平(291万粉丝)指出:“支持!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时,受限于自己当时认知能力和心智发展水平,或出于恐惧,或出于不知所措,都没及时报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可以更好地打击性侵犯罪,支持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
争议较多的话题:设立离婚冷静期
围绕首部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是否应该删除,在网上引发热议。
首先看看支持该条款的声音:
5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对于每个人而言,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司法上予以尊重。但是离婚太多太随意,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和后果。
白岩松认为,设计这样一个冷静期,不是说要限制离婚自由,而是说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冲动的、轻率的决定要离婚的念头。有这么一个月的时间冷静一下,真想离婚的不差这一个月。这一个月恰恰不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破坏,而是为了防止因过度自由而导致的草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专家金眉也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它不但不会阻碍离婚自由,还有利于促进家庭圆满和社会稳定,对未成年子女的培养也有积极意义。
然而,从整体舆论来看,呼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占比更高。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蒋胜男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她表示,婚姻就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对于90%的人来说不需要“离婚冷静期”,要离婚的人一天都等不得。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蒋胜男的言论一度成为微博热搜话题,不少网友留言支持: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同样支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还有微博大V、两性专栏作者@女王易衡(718万粉丝),她认为:“大家不希望有离婚冷静期,它就是侵犯了婚姻自由,立法不能太过走‘精英’‘父母官’思路,要照顾到普遍的常识和诉求。”
@新京报发起了【你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的投票,约91%的网友并不赞成设立离婚冷静期,具体原因有家暴、成年人可为自己决定负责等。更有网友调侃称:“结婚也需要冷静期。”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对于外界对“是否有必要设立离婚冷静期”争议,全程参与了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国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作出回应,他表示:“多数人是认真考虑婚姻问题,对于95%的人来说,要离婚一定是经过了深思熟虑,有些可能已经争执多年,在离婚时感情破裂一定有相关证据,针对这部分人群,冷静期是不是还要适用,法院也需要慎重考虑,因此亦不存在少数人绑架多数人的问题。”
结语
无论是社会冲突、家庭矛盾还是伦理道德,一些话题在民法典草案审议阶段受到舆论热议的同时,也从侧面凸显出了不少存在多年的社会痛点。事实上,生活中还有很多新老问题都要遵循和依靠民法典来解决。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及时全面地回应了公众关切,体现出“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还能够通过引导我们每个人积极地贯彻和落实,从而防止或减少不良负面行为事件的发生。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未来百姓生活定会更加安全、美好。
新《民法典》出来了,全职妈妈们真要小心了,别到最后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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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的文明,需要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处处都和法律息息相关。
有的人总认为法离她很远,其实法就在她的身边。
最近新出台的《民法典》真的是出尽了风头,大家开始讨论,也正在学习。
因为这一次,新的《民法典》颠覆了不少传统习俗,人们要重新接受新的改变真不是短暂时间就可以做到的。
法律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知法懂法用法,才能保证自己的切身权益。
新民法典中,有两条最让大家热议,一起来看看都有些什么呢?
天价彩礼,在当下是不少地方的习俗,但貌似是与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观念是违背的。
禁止索要彩礼,就是杜绝“卖女儿”的现象出现。
这个抉择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哪怕现在还有些阻碍。
但女婿不赡养岳父母不违反,感觉就不太合适了吧。
子女是法定的赡养人,女婿和儿媳的确没有法律意义。
各回各家,各管各妈?一家人划分得那么清楚,真的有必要吗?
最重要的是,这两条让略略不经为全职妈妈们捏了一把汗,真的要小心了,别到最后人财两空。
劳累的工作千千万,又累又没钱的工作有吗?有,那就是全职妈妈。
凡是做出当全职妈妈决定的女性都是伟大的,为了孩子,为了家庭。
放弃自己的事业,离开自己的圈子,一心一意加入全职妈妈大军,从早忙到晚,没有一天放假。
有的人羡慕全职妈妈衣食无忧,不用工作,然而全职妈妈的辛酸只有她们自己能懂。
和谐的家庭,全职妈妈是辛苦也是幸福的,只要家人能平平安安健 健康 康,日子很累也会很甜。
没有谁希望家庭破碎,然而如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又让人不得不担心。
全职妈妈们在家用的每一分钱,都是从丈夫那“要”的。由于经济不独立,家庭地位可想而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更难受的是,全职妈妈们想孝敬孝敬自己父母,往娘家带带东西给给帮助,都要经过丈夫的同意,话语权是真的少。
若是丈夫不给不支持,自己又需要用钱,不还是找自己父母求他们了吗?
这么一想转来,彩礼又有它存在的意义?
当感情真走到分开的那一步,自己又是独生子女,全职妈妈们不仅自己活不下去,父母养老还要靠自己支撑,孩子自己还有能力带吗?
全职妈妈是真的太难了!所以说,这年头,做全职妈妈,风险太大了。
离婚后,自己离开职场多年,失去工作能力,告别交际圈子,没有稳定存款。
全职妈妈们何去何从?
全职妈妈的牺牲很大,略略希望你们能很好地爱自己。
因为你只有先爱自己,才有能力爱家人。
1.掌握家庭的经济。 这一点不得不说重庆的“耙耳朵”们,整个大重庆基本就是零彩礼的地方。很多人不相信,网友纷纷表示要去重庆娶漂亮媳妇。其实这是比零彩礼更大的投入,因为男人们婚后的一切收入都主动上交给老婆了。
这绝对不是怕,而是爱得深切爱得彻底。男人负责挣钱,女人负责管钱。这一点毛病没有,家庭的一切开支,只有女人更懂,让每一分钱都花得值。掌握家庭的经济的女人,家庭的和谐程度才会更高。
2.坚持学习和进步。 工作不仅是为了挣钱,也是在不断地接收新的事物,已获得进步。因此咱们全职妈妈,虽然离开了职场,少了一个重要的学习渠道,但还是要坚持学习。多看书少看手机,多看新闻少追剧。
只有自己在提升和进步,才会让男人保持敬畏和珍惜。不能当了全职妈妈,却成为了黄脸婆,最后被男人抛弃。要活得精致,活得精彩。带孩子照顾家很忙,也要抽时间学习和健身。这两样东西是最容易也是最便宜提升自己价值的方式!
3.要有自己的追求。 全职妈妈,不是宅家妈妈,除了接送孩子上下学和买菜购物就只能一天到晚待在家。你要有自己的追求,去与 社会 接触。你同样可以去和好友看电影,一样可以和闺蜜去 旅游 ,仍然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儿。
全职妈妈不能只和妈妈圈交流沟通,你应该有更广阔的的世界,你还年轻,你的生活不该只有孩子和丈夫。人需要为自己而活!别人不能阻挡你,你要做个勇敢丰富的自己。这样的你,孩子会崇拜,丈夫会喜欢。
全职妈妈的时间都是碎片化的,从一早睁开眼就有忙不完的事儿。送完了孩子,一天的工作也才刚刚开始!那全职妈妈想要有自己的经济收入,有哪些合适的副业或兼职可以做呢?
略略在幼儿园上班,就接触了不少全职妈妈。她们有想法有目标有态度,做起副业来也是干劲十足。
但是绝大多数宝妈都是做微商代购之类的,朋友圈就必须得屏蔽她们,但还是挡不住她们各种杀熟。
因此略略对全职妈妈们副业的建议主要有三点 :
1.不打扰不卑微。2.没有太高的成本。3.随时进出没要求。
这三点,注定了不会有太高的收益。
略略推荐三个副业,长期坚持下来也会有不错的回报哟。
自媒体。 人人皆可自媒体的时代,人人都可以通过文字和视频发出自己的见解和声音。略略认识的 育儿 和教育类作者好多都是全职妈妈,有的还是在职妈妈。别说你不会写,也不会拍。只要愿意去学,谁都可以成为自媒体大军的一员。
重要的还是坚持,因为一开始注定是几毛几分的收益。有意愿的宝妈,可以私信略略哟,愿意为宝妈们分享。
私房 美食 或手工饰品。 成为了妈妈后,必然会点亮很多技能。哪怕以前是手残党,有了孩子也成为了大神。孩子幼儿园的手工和活动,都是妈妈们大显身手的时候。要是突然发现自己原来还可以靠厨艺和手工赚钱,是不是想想都美翻了?
有了空闲,就做做小点心,只要食材新鲜口味好,会有一定的市场的,即便卖不出去也能自己吃了。而一些需要手工制作的饰品,同样有很多人喜欢,略略认识一个宝妈就是做古风发簪的,一个月收入好的时候能有一两千,家里的生活费就够了。
小区托管和接送。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双职工家庭最大的困难就是接送孩子上下学。幼儿园和小学放学那么早,根本就按时接不了孩子。双职工家庭没有老人帮忙的情况下,就必须找校外的托管机构帮忙。
全职妈妈就可以联系跟孩子同班的有需要的家长,孩子毕竟一个班都是同学,家长们也就会更熟悉和放心些。有需求的家长,下班后直接到家接娃。晚一点的话,还可以提供晚餐。孩子们有伴了,双职工家长们问题解决了,一举两得。
做一个 健康 乐观积极向上的全职妈妈,不管别人怎么看待,无论法律怎么要求,
全职妈妈的价值和对家庭对 社会 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咱们要关注全职妈妈,理解她们,帮助她们,关爱她们。
我是略略,一名小小幼师,致力于帮助更多的宝妈们!
《民法典》保护单身女性非婚生子的权利,为何引发了网友对私生子的议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平等的,对于婚生子女的规定同样包括非婚生子女。这里的平等包括:身份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继承权、平等的享有获取抚养费的权利等等。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由于非婚生子女是父母的过错所造成的,就不应该让孩子来承担后果,因此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平等。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民法典》中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里与婚生子女的权利是相同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来说是一方工资收入的20%-30%。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还有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虽然现代社会更加的开明,未婚生子也似乎变成的社会的普遍现象,尤其是与可乐圈出现的大瓜,引发了人们对于“私生子”的讨论,法律尚孙然规定其地位平等,但是仍然伴随着一些道德危机和社会危机,整体上看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的。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实施配套司法解释,为何刚一发出就引起无数争议?
12月3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记者李万祥确保《经济法》全面实施。12月3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司法解释全面清理情况,并公布了第一批支持民法典的7个新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实施。
对于《民法典》实施前因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着重从民法典适用的时效性方面解决了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衔接问题。它依法严格规定了追溯适用的适用条件,统一了判决尺度,保证了民法典的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何荣指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法只对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具有约束力,对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追溯效力,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应当指出,并非所有新规定都可以追溯适用。新规定的适用明显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背离当事人的合理期待的,不能追溯适用。
民法典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以解决实践中债权人过度保护、无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过度担保等问题。根据立法的巨大变化,《民法典》保障制度司法解释致力于平衡各方利益,消除隐性保障和过度保障。例如,削弱了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权;承认抵押权预告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顺序优先权;保护了一般担保人的预告求偿权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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