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条(基本法23条通过没有)
香港基本法第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第23条内容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基本法23条可以强制通过么
基本法23条不可以强制通过。《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里的“应自行立法”是中央授予香港的特殊立法权力,体现香港的“高度自治”。但是,如果香港违反宪制责任,迟迟不立法,置国家安全于不顾,那么这种授权是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收回的。
基本法23条不立法中央怎么办
一、爸爸去哪了?
壹传媒主席黎智英被揭发两年来暗自向泛民捐款逾4,000万元的“黑金门”爆发以来,牵涉其中的反对派议员或是含糊抵赖,或是死不认账。 预想如果廉政公署不作为,法院判决模棱两可,同时,如果建制派因软弱不能抓住此有利时机趁势追击,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不了了之。联想起香港法院轻判擅闯军营者,凡涉及国家的“主权、安全”的事,香港都以置身度外、漠然的态度来对待。究其原因,有一百多年英国殖民统治形成的香港洋奴买办文化,国家意识和归属感不强等因素,但香港特区迟迟未能为国家安全立法,对于外国政治势力肆无忌惮的介入,难以绳之于法、不能定罪惩罚也是一个关键原因。
由于没有为23条立法,在强悍的外国势力侵入时,香港就如同一个爸爸不在家的小孩。虽然不时听到小孩爸爸在远处传来“我们将保持高度警惕”、“敦促英(美)方立即停止任何方式干涉香港事务”、“不能坐视不管”之类的喝骂喝止声,外国势力还是可以淡定地对着“小孩”上下其手,肆意妄为的。作为内地的民众,我们很是纳闷和不解,“爸爸去哪了”?这些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关乎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大事,我们有关部门似乎拿不出什么有效的应对的办法,只能眼睁睁看着香港反对派内外勾结,不消停地乱港祸港。回归十七年来中央政府对香港推出种种利好措施,可以帮助其发展繁荣、提升竞争力,却没能让其扎好篱笆、增强武功、抵御外敌,在敌对势力面前形同虚设、不堪一击。
如果香港特区政府100年都立不了法,我们要坐等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在这100年间一点点流失乃至彻底流失,进而掏空“一国原则”吗?
二、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可考虑适时收回《基本法》第23条立法权。
在美英等外部势力正在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干预香港,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情况下,中央如不采取积极主动的有力反制措施,则让“一国原则”形同虚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实行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在这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利益”是放在了“根本宗旨”的高度。香港作为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虽然拥有高度自治,但绝非“自治”,中央管制的权力是毋庸置疑的、决定性的。从授权法的原则看,中央对香港的授权,可授予可收回,有些权力可完全授予,也可部分授予,对已经授出的权力,中央也有权收回。香港有不立法的种种借口,中央也应该有坚决收回立法权的项项理由。
在目前与外国势力进行战略决战的关键时刻,我国有关部门应从“敦促英(美)方立即停止任何方式干涉香港事务”、“高度警惕”、“恪守有关承诺”的外交语言中走出来,在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方面切实采取有力反制措施,例如中央可考虑收回23条授与香港特区的立法权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立法,适用于香港,或者由立法机构将《国家安全法》的管辖范围扩大至香港等等,操之在我,在国家安全领域从严执法处罚。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适当地介入,帮助特区政府履行宪制责任,就是让“爸爸”回家,扛起保护家园的必须责任,这是为香港好,也为国家好。以此为契机,通过具体的国家安全管制办法,树立中央对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的管制权威,推动香港的政治生态有利于爱国爱港力量发展壮大,使香港政治生态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真正让香港同胞 “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享做中国人的尊严与荣耀”。
澳门基本法23条
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于1999年12月20日实施。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23条为何不立法?
香港《基本法》第23条内容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基本法23条为何不立法原因:
1、中国内地境内如有组织被中央人民政府定性为「危害国家安全」而遭禁制,政治人士和市民普遍认为。逗留香港的人,对香港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实践参考。谘询文件引起市民忧虑的部分;
2、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均属违法,刑事条文泛政治化。检控「煽动叛乱」罪行不设时限,但建议的条文使反对「政府」等同於反对「国家」,有害无益。民主的制度容许市民监察政府。
3、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香港政府有权查禁该组织的香港分支而无需经任何调查,此文件过於严苛,不利於一国两制的实施,实属制造白色恐怖之举。知情不报者可被检控,也受法律约束,疑当局即可无限期地追究「煽动叛乱罪行」,不论国籍,其中「国家安全」被夸大,加上法案表决前夕代表自由党的行政会议成员田北俊辞职,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引起香港各界反弹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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