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同的简单介绍

2022-11-30 知识大全

私募基金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

私募基金合同注意事项有:

1、宣传“套路”要警惕。

2、购买渠道要正规。

3、投资要量力而行。

4、事前要摸清底细。

5、决策要理性谨慎。

6、投后要持续关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如何读懂私募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二级市场(主要是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基金。目前私募基金已经完全纳入监管层范围,私募基金已经规范化,透明化,保证私募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有些大型有实力的基金管理公司自主发行基金后,按正常程序也要完成基金的托管。若是通过信托公司通道发行,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实际上与信托公司形成了买卖关系。从形式上看,是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

私募基金是信托产品的一种类型,属于“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的股票市场,并适当参与债券投资和权证投资。

充分重视并理解基金合同的条款,是投资者购买阳光私募基金的必备环节。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认真审视基金合同。

 

 信托期限

 

 和一般信托产品都有一个固定的期限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不设固定的存续期限,只要产品的运行不触及终止条款,产品是长期运行的。

 

 受益人

 

 阳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约定上,较其他类型的信托产品有特殊之处,那就是会有“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是投资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这个条款的设计,是为了实现阳光私募基金的超额业绩分成。在信托产品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可以和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的。

 

 单位净值的计算

 

 目前私募基金单位起始净值为1元。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公布的同一个产品、同一个时间的净值,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差别点在于是否将相关的费用扣除,信托公司公布的净值肯定是已经扣除了相关费用的可供交易的净值。

 

 封闭期

 

 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一般会设定一个封闭期,封闭期是指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后,有一个最短的持有期限制。封闭期的长短,一般都在6个月或以上。在封闭期内,无论私募基金的业绩是大幅上涨、还是有所下跌,投资者都不能赎回。

除了“封闭期”的约定,有些阳光私募基金还会设一个准封闭期,它是在过了封闭期之后的又一段期间。过了封闭期,投资者是可以每月卖出一次产品了。但如果还有一个准封闭期,投资者在此期间卖出产品,还会涉及赎回费用,赎回的费率也会在基金合同中注明。

 

 巨额赎回

 

 在私募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份额超过了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则会触发巨额赎回条款。这时,申请赎回恐怕就不能按时收到全部的赎回资金。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由基金委托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是否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该条款实际是一个投资风险的提示条款。

 

 投资运用的限制

 

 该条款主要是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给予一定的约束,建议重点关注“投资于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这个条款。这个比例一般为10%、20%和30%。10%意味着该基金最少要投资在10只股票中,30%意味着最少要投资在4只股票中。投资股票越集中,该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就越高。

 

 费用

 

 (1)认购费:购买私募基金通常需要缴纳1%的认购费,价外收取,即投资者认购100万元的私募基金,需要向银行账户汇入101万元。

(2)固定管理费用:私募基金每年需要缴纳1.5-2%的固定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包含信托管理费、银行托管费、律师费等一系列在私募基金日常运作中产生的费用。该费用通常按日计提,直接从信托总资产中扣除,投资者看到的基金净值已经扣除该费用。

(3)浮动管理费:按目前行业的俗成惯例,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收取20%的浮动管理费,该费用的提取方法是产品净值在创历史新高后,提取创新高部分的20%,作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激励,这部分费用从信托资产中直接扣除。

(4)赎回费:绝大多数私募基金设有赎回封闭期和准赎回封闭期,其中赎回封闭期一般为1-6个月,期间不允许赎回,准赎回封闭期一般为6-12个月,期间允许赎回,但通常需缴纳3%的赎回费,即赎回费=赎回资金×3%。投资者在封闭期和准封闭期之后,进行赎回一般是没有任何费用的。

 

 产品分红

私募基金是否分红,由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商定,投资者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大部分私募基金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分红的方式只有份额再投资一种。

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类型。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将投资的风险进行列示。投资者应主要关注2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管理风险,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不足,不能给投资者带来理想投资回报的风险。二是委托人风险,即由于投资者没有考虑好资金的整体安排而导致的风险。

私募基金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 合同范本 投资人: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人:__________ 一、前言和释义 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释义 (1)基金:__________________ (2) 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 (3)投资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4)投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 (5)结算年度:__________________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4、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____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____年的12月31日为止。 三、 基金的管理 1、投资人的出资 2、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人民币____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____份。 4、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5、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四、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投资管理人姓名:________ 身份证 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2、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3、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5、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6、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8、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 清算 后分配剩余财产。 2、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3、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 解除合同 的权利。 5、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的投入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上述就是对 私募基金合同范本 的相关介绍,私募基金合同要取得合同双方的同意,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强制性的。对于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投资人和投资管理人来说,是有权利和义务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将自身的资金投入私募基金当中,并且也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和另一投资人之间的合同协议。

私募基金合同的简单介绍

私募基金认购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 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 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 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言

第八条 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 释义

第九条 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第十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节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订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私募基金的名称;

(二)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 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如有);

(四) 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五) 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

(六) 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七) 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如有);

(八) 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如有);

(九) 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十) 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五节 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条 订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二) 私募基金的认购事项,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等;

(三) 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付款期限等;

(四)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内容。

第十三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订明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督机构等。

第六节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订明私募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二) 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

(三) 私募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第七节 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第十六条 订明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私募基金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 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及办理机构等;

(三)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四)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五)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基金合同中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程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投资者基本情况可在基金合同签署页列示。

第十九条 说明私募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二)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 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六)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二)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三) 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四)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五)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六)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七)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十)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十一)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二)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十四) 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五)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 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七)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八)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九)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二十)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二十一)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基金合同中已订明投资顾问的,应列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调整投资顾问报酬的,应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托管费用;

(二)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五)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履行本项义务;如果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本项义务);

(六) 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七)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十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十五) 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第二十六条 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二)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四)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五)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第二十七条 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三)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四)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七) 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八)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九)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十)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九节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二十八条 列明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订明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一) 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人员构成和更换程序应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或日常机构的下列事项:

(一)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 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 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四) 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六)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十节 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可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订明份额登记机构的名称、外包业务登记编码、代为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等。

第三十四条 订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十一节 私募基金的投资

第三十五条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目标;

(二) 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订明按照《私募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五) 对于基金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说明;

(六) 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七 参与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情况(如有)。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私募基金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订明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的基本情况、变更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私募基金采用结构化安排的,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第十二节 私募基金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订明与私募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

3. 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托管费用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私募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 说明私募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私募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私募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私募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 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 私募基金未托管的,应当在本节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三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三十九条 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 选择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如需要);

(二) 清算交收安排;

(三)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四) 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五)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私募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应当具体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 交易清算授权;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四) 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六)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七) 指令的保管;

(八) 相关的责任。

第十四节 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估值目的;

(二) 估值时间;

(三) 估值方法;

(四) 估值对象;

(五) 估值程序;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订明私募基金的会计政策。

参照现行政策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 私募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定期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就私募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五节 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三条 订明私募基金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 订明私募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从私募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 订明可列入私募基金财产费用的项目,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私募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私募基金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私募基金的费用;

(三) 订明私募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私募基金投资者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四) 订明业绩报酬(如有)的计提原则和计算及支付方法;

(五) 为基金募集、运营、审计、法律顾问、投资顾问等提供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从基金中列支相应服务费;

(六) 其他费用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订明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缴税安排。

第十六节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订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政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收益分配原则,包括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等;

(二)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三) 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第十七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私募基金合同是哪几方签?为什么没有销售机构呢?

(1)基金合同签的是三方,分别是投资者、基金公司、托管方。这是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就是这三方签署。(2)比如您在鼎信汇金购买私募基金,鼎信汇金只是基金代销机构,不在基金合同中。但是您需要查看他们有没有代销权利,通常可以查看基金公司发布的公告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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