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爱(民法典爱情观)

2022-11-30 民法典

民法典谈恋爱的规定

接下来我会得空分享一些恋爱阶段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请不要跟我说“我是要做不婚主义者”这类的废话,因为现在的想法不代表未来的想法,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不论对自己还是以后身边的朋友,有益无害。

要成为夫妻,就算是闪婚,你也不可能走到大街上随便拉一个人就扯证。或长或短地都要先谈个恋爱。恋爱中的人,受到爱情荷尔蒙的刺激,容易昏头。身边看过不少奇奇怪怪的例子,我要冷静地提醒一句,谈恋爱固然应当全情投入,真心付出,可一旦涉及大额钱财,小心谨慎总没坏处。毕竟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这句话不分男女。

免得恋爱不成,伤心又伤钱,得不偿失。这个世界修成正果的恋爱,可能连十分之一都不到。

我会把人在谈恋爱期间最可能遇到的两种麻烦列出来,带你评估风险,分析对策。

第一个问题“送出去的大钻戒还能要回来吗”

说钻戒,只是举个实例,也包括名包名表这些大额礼物。

先说个八卦,一位女明星生日会上,突然出现了一架无人机,在音乐声中缓缓飞向女主,空降一枚钻戒,9.15 克拉,内外无瑕,闪耀夺目,把女主感动得当场就说“我愿意”,男主极尽浪漫之能事,求婚果然很成功

这是汪峰和章子怡至今为人所津津乐道的浪漫故事。可是买钻戒,不是订盒饭,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要是恋爱没谈成,钻戒还能要得回来吗?

给出答案前,我先问你一个问题送东西时,你附条件了吗

没有--我就是单纯为了让她开心,或吵架了哄她原谅,或仅为了表达我有多爱她。

对不起,如果你们分手了,那就各回各家各找各妈,钻戒的事就别惦记了。

因为,你这个行为叫做"无条件赠与",恋爱失败、结婚不成,都不能反悔把礼物要回来。

有--送这么贵重的东西,我就是奔着结婚去的。

如果婚没结成,你完全有权利要回钻戒。

奔着结婚的目的,送钻戒送名表的行为,法律上叫做“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既然条件是结婚,如果结婚不成,对方就没有合法理由继续留着礼物。

结婚只是我心里想,分手的时候对方不承认怎么办也许人家都不承认收过礼物佩

这里就得看证据了,有没有相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能够反映出、推断出∶第一,你的确是把东西送出去了第二,你送东西是以结婚为目的。

上面的例子里,汪峰老师打了个很好的版。如果你也是在求婚时送出钻戒,对方也像章子怡一样热泪盈眶地回答“我愿意",然后戴上钻戒,现场又有众多亲朋好友做见证,这个证据基本上是跑不掉了。

当然,其他可能有用的证据还有很多,比如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等。

对于恋爱中的“大额财物”赠送,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

1.只要是价值巨大的财物,送出之前,问问你的真心,你只是“千金博一笑”,还是寄托于双方能够“修成正果”,有没有附带条件。

2.要有证据意识,留下痕迹,以免起纷争时说不清楚。

第二个问题"同居购车,是你的还是你们的"

现在婚前同居比例不低。同居后,情侣之间的经济交流比恋爱深,但相比夫妻关系,又存在身份缺失,因此也更容易引发纠纷。

曾有一个调研,70%的女性愿意先买房后买车,而60%的男性都更愿意先买车后买房。这说明男人爱自由,女人爱稳定。“亲密关系”收入归属法律三原则∶第一、恋爱关系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

法律规定,谈恋爱,不管多浓情蜜意,你和我,各自挣的归各自。

第二、夫妻关系你的也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

只要结了婚,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无论谁挣的,都是共有的。

第三、同居关系首先是我的,其次才是我们的!

先推定谁挣的就是谁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对这个收入贡献了力量,那就按照贡献的比例来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另外如果两个人把钱混在一起花、分不清你我了,那就只好都算共有了。

别以为同居两个人关系就简单,其实同居财产的归属,跟婚姻和恋爱都不同,遇到案子,法官和律师判断起来,反而可能是最麻烦的。

具体到买车这件事,跟买钻戒又有区别。因为车需要登记产权,所以法律上叫做“准不动产",游艇和飞机也属于这一类,它们的处理原则,是要首先去看登记的。

律师判断"同居购车"的所有权,要连着问三个问题。

1."车在谁名下"登记谁名下,一般首先是谁的。

2."钱是谁出的"不管车登记在谁名下,另一方拿出来银行凭证,说自己也出钱了,就要接着往下追问了。

3.再追问一句“钱到底是谁出的”前面一个问题"钱是谁出的"意思是钱是从谁的银行账户下划出去的。

但结合我前面铺垫的“亲密关系收入归属三原则",你应该知道,不是所有情况下,你账户上的钱都归你所有,于是还要搞清楚“钱到底是谁出的”。

在同居关系中,如果一笔收入进了你的账,但双方都有贡献,那么这钱是按贡献比例来共同所有的。况且,如果两个人经济上高度合一,难分你我了,那法官也只能全部算做共同财产了。

这样一路追问下来,如果最终结论是车辆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另一人确实能证明支付的购车款中有自己的份额,那么车辆还是“你们的”!

同居财产管理的四条锦囊妙计∶

第一,财务尽量隔离。

既然是同居,没想好定终身,那就在经济上给彼此留一段距离。日常生活中,尽量不要把收入放在一起管理,这样保持相对的独立,有纠纷时也不至于一笔糊涂账,说不清楚。

第二,权利登记要慎重。

还没结婚的话,就尽量让权利登记与出资情况保持一致。你出的钱,就写你的名字,两人都出钱,就把你俩名字都放上去。

第三,保存出资凭证。

比如银行的转账记录。咱们不是有意要防着谁,但也需要一些基本的证据意识。平常大概率是用不到,但万一遇到争执,手里握着证据,下一步棋就能走活。

第四,签订同居协议。

法律当然支持你"未雨绸缪",事先约定收入怎么算、共同购置的财产归谁、分了手该怎么办,如果有了孩子又该怎么安排等等,甚至可以想远一些,一方发生意外时,那另一方的生活怎么安排、怎么保障等等。

实际生活当中,如果只是把同居作为过渡,将来是奔着结婚去的,那么很少人会这么做但是如果两个人达成一致,想选择同居作为长期相处的方式,那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中国,碍于人情,婚前约法三章的人确实比例不多。别说同居,就是夫妻也大都不好意思签协议。

但作为朋友,这儿我想多说一句,它并不是完全没有必要和实操性的。

谁会这么做?

1.离过婚分过手伤过财的,很多人就愿意把面子放一边,不想再吃这个亏了

2.两人说好了打算长期同居的,虽然不结婚,但愿意建立稳定的关系,也会用这种方式保护彼此。

这种做法目前在中国都是很前卫的,如果不是三观特别一致的情侣,你可别轻易单方面拿出这东西来,因为很可能会伤感情。

→总结·—

恋爱关系当中请你记住两个大原则∶情侣间互送的大额礼物,要不要返还主要看有没有附加条件。同居期间的财务,最好能够彼此分开,如果遇上大额商品,保留出资证据,万一发生变故,能给自己增加回旋的余地。

新《民法典》夫妻性生活规定是什么

一、新《 民法典 》夫妻性生活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 关系。忠实义务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 同居 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 相关知识: 解除婚姻关系情节如下: 1、当事人自愿。 2、 夫妻感情破裂 且调解和好无效。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 的,应准予 离婚 ”,而分居2年只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一个情形,且必须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才行,对于因工作关系等常年分居的夫妻是不适用的。 3、其他条件。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 婚姻无效 、婚姻可撤销。您所说的一年内没有性生活,不属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 。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性义务的法条,但是性义务应是包含在其中的。 一 协议离婚 。双方对离婚能达成一致,可以到原婚姻等机关进行离婚。需要提交: 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 , 离婚协议书 。 二, 诉讼离婚 。双方对于离婚不能够达成一致,可以通过 诉讼 进行离婚。 首先确定是否具备 离婚条件 。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次,具备离婚条件后,确定 管辖 法院。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经常居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在经常居所地法院起诉,需要提供在此地居住1年以上证明;此证明可有居住地的物业或者居委会提供。 最后,确定管辖法院后,需要提供的材料。 起诉离婚 一般需要的材料有: 起诉书 ,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明,其他 证据 材料等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是否有性生活并不是离婚允许的条件而仅仅在 婚姻法 中规定了合法的性生活以及违法情形的处罚情况,至于是否要离婚还是得看夫妻之间的协商情况才能让法律做出合适的判断。

民法典的爱(民法典爱情观)

关于爱情的法律法规

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对于恋爱双方法律没有规定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扩展资料: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妻子有性义务吗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婚姻关系的规定,妻子不履行性生活的,老公可以以此为由主张离婚,但是妻子并不负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因为对于夫妻关系来说,双方负有对对方的忠实义务,但是这种忠实义务并不包括性义务。因为性生活并不能作为一种义务,要求他人履行,这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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