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舞弊(考试舞弊刑法)
考试严重舞弊行为有哪些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考场舞弊都有哪些事例?
一、济南万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8名。
2018年5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中,万某、杨某、李某、孔某、吴某、马某、程某组织考生参与考试作弊,使用信号发射器将答案传送至考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二、青岛侦破白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4名。
2018年全国在职硕士研究生考试前,白某、王某玲、王某太以考试保过的形式招收培训学员,向考生分发考试作弊设备并进行使用培训。考试期间,白某指使江某在考试考场周边使用发射器向考场内培训考生发送考试答案。2019年4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三、潍坊侦破潘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7名。
2019年5月,潘某等人组织他人在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春季)考试中作弊,杜某、李某等人负责拍照传出考试试题,潘某、于某、高某等人负责解答考试试题,潘某负责接收考试试题和发送考试试题答案。2019年10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四、泰安侦破杨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抓获涉案人员11名。
2018年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和全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期间,杨某、王某、张某、吴某、刘某、李某等人组织考生作弊。该团伙于考试前将作弊设备发放给作弊考生,并利用秘拍设备拍下试题场外进行答题,通过电子设备将答案传给带有作弊设备的考生。2019年8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二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1.考试作弊行为本身不是犯罪,所以在《刑法》中没有规定。
但《刑法》刑法中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考试作弊行为是合法行为。考试作弊将由考试组织部门依据考试规则、校规校纪给予相应处罚。
2.《刑法》对组织考试作弊是有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刑法》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帮助考试作弊、替考行为规定为犯罪。考生自己作弊,以及在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组织考试作弊、帮助考试作弊、替考行为,不是犯罪,由考试主管部门、组织机构依据考试规则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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