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物权法案例分析报告)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2)
1、甲乙之间的抵押有效,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无效,学校的设施不得抵押。
3、甲丙之间为借款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均有效。
4、丙丁之间为加工承揽关系。
5、担保中,丁可能优先受偿。
6、最后所有权归戊所有,丁因丧失对画的占有导致留置权消灭。
物权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案例分析?
1、依担保法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还需进行抵押权登记。所以,两个抵押权都成立。
2、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实现时,登记在先的为优先
物权法案例分析。
1\该案件里丁具有最终的所有权,因为手表是其男朋友以市场价格购买赠与的。本案件里甲的手表被乙擅自处理,乙应该承担其卖手表的行为所对甲造成的全部损失。因为乙卖手表的行为没有得到甲的许可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乙主观存在故意而造成对甲的侵权行为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即可。而丙买手表的时候并不知道乙不是其主人,而且丙也支付了手表的市场价格所以丙买手表的行为成立善意取的,法律应该保护。丁的损失应该由戊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戊窃取了丁的手表造成了侵权.丁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王某在购买车的时候就有理由认为车是张某的私人财产。所以王某的行为就应该成立民法中的善意取得,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返还卖车所得的价款因为车的所有权本就属于甲公司所有,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即可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
1.享有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
2.因为双方已登记备案,张某享有用益物权,而且在约定期限内,所以张某有权停放汽车。
物权法案例分析
你好!!第一问,不正确,质押合同虽然是要式合同,但因为已经交付质物了,因此可以消除形式上的瑕疵(参加物权法210条第一款,合同法第36条)!!
第二问,公开市场没有交代清楚,因为是盗窃物比较复杂(现假定为有资格的经营者)!牛灭失的风险虽然由戊承担,但不是因为善意取得,因为根据新物权法规定,我国对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虽然盗窃物合法取得情况下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也要给付取得人支付的相应费用,这并不是善意取得,而是出于对取得合法占有之人的一种补偿制度),而本案之前的情况是,质权有效,因此乙取得质权,虽然丙和乙的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没有实际交付,因此该买卖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出质人承担意外灭失的风险,但被丁盗走后属于恶意非法占有,因此此时风险转移到了丁,所有权人和质权人都有权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总结,第二问风险虽由合法取得人戊承担,但甲,乙的损失有权请求丙承担!!!
第三问,理由同上,牛的所有权仍然是甲(戊是支付了相应费用的合法占有人,并不是善意取得人)!!!
第四问,在上面我也已经说明了,又没付款也没交货,乙丙没有完成交付(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如完成交付,丙就善意取得!但本案动产并未实际交付)!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