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养协议的信息
如果愿意被人包养签合同要注意什么
包养协议属于合同无效条款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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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养协议的问题
包养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和道德而无效,但包养协议内的赠与约定可见双方自愿赠与与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有效,因此男方主张女方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财产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而报警,法律将如何评判?
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
2010年8月19日,新郑市公证处,曾经有一名40多岁的男子,带着一名20多岁女子来办一份为期5年的包养协议公证,被公证处拒绝并被批评教育。具体到题主说的这个事情,我们从法律上来分析下:2018年,女子黄某被人以包养为名实施诈骗。
老板愤而报警,法律将如何评判的
包养协议不管名称如何荒唐,但本质上还是一份合同。既然是合同,就要受民法典的约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不是任何合同都可以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民法典》其中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视为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可能法律效力。而包养协议这种行为当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这种协议从签的时候就没有法律效力,女子自然也就不需要履行这份协议了。
有人说警方不会管,也有人说警方不但不会管,还会对老板进行批评教育。这种情况不是没可能,但仍然需要根据分两种情况来看。
1、女子构成诈骗
利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法的行为实施诈骗在现实中仍然存在。这个案子里,如果女子从一开始就没想着履行协议,只是为了将老板的钱据为己有,那就可能涉嫌诈骗罪。
当然,对于女子一开始只是为了诈骗钱财,单凭女子签了协议以后反悔这个行为是难以认定的,还需要综合其他行为来进行认定。
比如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伪造身份,或者事后玩消失等等来看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是否存在将钱财据为己有的行为等等。
如果女子涉嫌诈骗罪,那警方不管这个协议如何荒唐,这个协议都只是女子实施欺诈的手段而已,仍然应当立案调查。义乌某国企老总与情人签订包养协议,要付给对方每个月一万元的“包养费”外加两万元的“发票公款报销”
2、女子不构成诈骗
如果女子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只是单纯签了以后反悔了,那么双方之间就属于民事纠纷,警方不能干涉,可能会对老板批评教育后告知其向法院起诉。那么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处理呢?包养协议无效,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不代表没有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女子如果已经取得包养费的话,是需要返还给老板的。
被包养算背叛吗?
算背叛。
包养,被包养称为傍大款,是一种公款或私人赞助,以金钱物质为基础,以维持较长时间的关系,出资者和被包养者通过类似商业协议的包养协议达成共识,被包养者的生活费用大多由包养者所提供,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变相的交易,但有些亦有爱情基础,尤其是古代中国和欧洲上层社会,由于多为包办婚姻,不少人都有婚外情人,有些就是包养性质的,例如男性包养的宠婢、男宠和没正式婚姻关系的情妇等。现代有些人则是专门以被人包养来维持生计,女性称为职业情妇或职业二奶,男性称为职业小白脸。已婚男性包养女性为情妇俗称为包二奶,包养男性为情夫则称为包二爷或包二公。
包养即基于经济交易的交往关系,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为了钱形成交往关系,以金钱的寄予和索要建立。包养与小三、二奶,往往容易混淆,概念重叠。包养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更容易导致纠纷。
一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怒下报警,法律会如何评判?
这个报警意义并不大。我们现在的包养,往往是跟养小三、二奶等直接关联,成为一种钱色交易的典型。包养协议,这种就是典型以钱建立起来的情感交易关系。
从法律上来说,包养女方的行为不符合我们善良淳朴的社会风俗,是典型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经济交易的交往关系的背后是对我们婚姻忠诚的背叛,是对家庭的破坏,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观念的挑战。所以这类包养协议在法律上一般是属于无效性协议。
包养协议一旦在法律上无效,那女方就没有获得包养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直接的后果是,男方一旦起诉要求返还包养费,那法院是有可能会支持。这样一来,女方是典型的赔了人,钱也没捞到。可能有的人会觉得不公平,毕竟女方已经付出了,承担了,那不是给男方占尽了便宜。其实不能这么讲。毕竟这种包养行为本身就不是我们所提倡,是我们所允许的行为。
如果我们今天一旦在法律上支持女性获得费用,那就是支持了这种包养行为。法院裁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行为指引和价值导向。一旦我们支持女方,那必然会有人效仿。我们不予支持,也就是希望女方也不能因为钱而选择被包养。
包养是不道德的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严厉谴责,特别是包养一方,过于不道德,享受了女色后反目不认,太过分,这种人是小人,很多还装伪君子,是没有底线的人,交友、选合作伙伴、交易伙伴等都要注意喽。
这种被包养的同志也是道德观、价值观严重歪曲的,也是活该,但相比较而言,从最朴素的角度看,最后赔了自己又失去了钱,相当不值,应验了那句话,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
希望那些想吃软饭的同志引以为戒,耗子尾汁吧。特别是不要去破坏他人婚姻,包养还不如赠予,既使赠予,如果是包养人夫妻共同财产,那也是得不到的,就像那位被郎咸平“白玩”了的空姐一样。
建议将包养行为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对包养人和被包养人的人身不进行处罚,但对包养人支出的包养费用作为违法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一般包养人是强势一方,制度不能鼓励包养人占了便宜后反而可以要回支付出去的财产,这样是一边倒地支持强势一方“白玩”还可以获得财产,法律保护或者惩罚失去了应有的平衡性,至少也要让包养人付出违背公序良俗应有的代价。
对于有配偶出轨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出轨(包括包养)的,我一直提倡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对这种通奸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进行定罪判刑,以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利,也遏制目前此类严重的乱象。
你好,请问被包养,双方达成协议,女方可随时叫停,私自离开,男方向法院起诉女方需要把钱退回吗?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需要返还。被包养,双方达成协议是无效的,这种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有违社会公德,协议无效之后,根据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需要返还。但是,如果男方为了表达对女方的爱意,把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女方的,并且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动产已经交付的应该是有效的,是不能要回的。
【法律依据】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的全部内容就是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对这个问题进行的简单的解答,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留言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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