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善益(民法典的用益)

2022-11-29 民法典

民法所有权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传统观点认为,唯有动产才适用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取得。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维护了交易安全,使物的经济效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1、善意的标准

王泽鉴教授总结了动产善意取得的四个标准:(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过失;(2)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是否过失,但在客观情形下,若一般人依据交易经验就可认定让与人没有让与权,受让人就是恶意的;(3)善意指受让人不知或不可能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4)善意指受让人不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14] 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似乎对善意存在一个广泛的共识:善意包括最低限度的诚信,诚信的外延相对于纯粹的避免欺诈和欺骗来讲范围更大。因而,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被认定为恶意。[15]

就不动产的买卖而言,德国法不要求受让人对登记簿的正确性存在善意,只要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所有权即可。[16] 我国有学者借鉴德国法经验,对作为登记公信力的“善意”进行分析,认为是一种推定的、客观的、消极的、隐形的善意。[17] 就动产而言,英国目前关于“无权处分”的相关法规仅明确“缺乏积极的不诚实的行为”为善意。[18] 《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动产不属于让与人所有者,即为非善意”。[19]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善意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不是所有权人。[20] 我国台湾地区采纳德国法观点,“台湾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规定,占有人被推定为善意占有。法院在不能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由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人承担举证责任。[21]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善意的标准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法律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由真实的权利人证明受让人非善意。司法实践将“重大过失”界定为“受让人应当知道不动产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不知”,并列举了5种受让人应知的情形。

2、善意的判断时点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善意的时点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受让指依法完成动产交付或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

对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须在完成最终取得行为时,即交付之时系属善意。善意的判断时点,应当按照动产的占有状态而定:现实交付,通常指交付之时;简易交付,指达成让与合意之时;占有改定,指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之时;指示交付,指受让人取得返还请求权之时。[22]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设置了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判断时点,包括交付之时、达成让与合意之时和受让人取得返还请求权之时三种情况。

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的判定时点存在两种观点,即以申请登记时为准和以登记完毕时为准。王泽鉴教授认为,登记过程非当事人所能控制,实际上以申请登记时间为准更合理[23] 。常鹏翱教授主张,在登记簿可信的前提下,只要受让人信赖登记即为善意,应以登记完毕时为准[24] 。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是“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登记”完毕之时。

3、善意的保护范围

善意取得的主旨为填补让与人处分权的不足,保护的范围限于“对处分权的信赖”。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或登记的公信力而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才相对消灭,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无权处分的财产。

基于行为能力和代理权而产生的信任,不能适用或者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5]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财产的情形,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为维护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范围。同样,无代理权的代理人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7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8条另有规定,也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范围。

此外,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是否要求原因行为有效,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可知,司法实践明确排除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

民法典善益(民法典的用益)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一、主体方面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客体方面

在客体方面,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主观方面

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但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金属、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构成要件: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受让_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_。

构成要件:

1、主体

在主体__,转让_须为_权处分_,受让_为有民事_为能__。只有当转让__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_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_的利益_保护第三_利益的情形,才有适_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_应当具有民事_为能_,这样才能保证第三_的_为是有效的,_个被撤销或_效的_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2、客体

在客体__,从《民法典》(_2021年1_1_起施_)第31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_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_原则。

3、主观__

就主观__来说,受让_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_为_在为某种民事_为时不

当事_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_前两款规定。

_、知存在某种_以影响该_为法律效_的因素的_种_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_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_个因素:_先,受让_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_平以及对转让_的了解程度,受让_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_是否_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_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_,则可以认定为其_为出于“_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为法律_为发_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_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4、客观__

在客观__,善意取得必须依_定的法律_为_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_通过交易从转让_处取得财

产,_受让_的这种_为是_种“_付合理对价”的法律_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_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_偿_式取得的物不能发_善意取得的效_。

善意取得既可以适_于动产,也可以适_于不动产,但法律规定禁_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_属、毒品、_醉品、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_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___条_处分权_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_的,所有权_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

列情形的,受让_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_)受让_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_)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_。

受让_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_有权向_处分权_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条件

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需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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