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财政(民法典中哪些内容和财政相关)
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有何区别
1、财政赤字是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而形成的差额。 2、公共债务是指的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规定的财产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财政税收关系、借款关系。
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有何区别吗
财政赤字是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而形成的差额。公债是指的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财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者是独立的。
【拓展资料】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由于财政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法作保障,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因而财政法在振兴国家财政中起重要作用。
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由于财政行为而形成的财政关系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内部财政关系、外部财政关系;财政实体关系、财政程序关系等。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还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在国家财政关系中,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在国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国家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管理关系。这是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主要方面。其次,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从而形成财政管理权限关系,这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另外,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活动程序关系,也是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什么叫二级财政?什么叫半级财政?
二级财政作为市级下面的一级政府,也有一个完整而独立的预算体系,故称为二级财政;而街道办事处或者只有预算支出,没有形成一个独立而完整的财政预算体系,故只称“半级财政”。
法律分析
财政是一种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经济行为或者经济现象,其主体是国家或政府。是一国政府选择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货币),获取一部分国民收入,以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行为。财政在一国经济发展和分配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和作用。财政学则是研究"财政"的学说,它是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二层涵义:一是从实际意义来讲,财政是"理财之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其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二是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 其本质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过程,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国债,支出主要有社会消费性支出、财政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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