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胎(上海二胎陪产假多少天2022新规定 男)
上海二胎政策 和奖励
上海的二胎政策和奖励主要包括:
(1)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孕妇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2)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所规定情形的再婚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即重组家庭也可生二孩。
具体政策和奖励可登陆上海市政府官网,查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及其解读。
扩展资料:
全面二胎政策的出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时隔两年后的2013年12月,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而后又经过了约两年,2015年10月,中国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国家出台全面二胎政策,是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但生一个孩子,不仅仅是多添一双筷子那么简单,后面还有长达十余年的培养教育,所以,生育二胎之前,仍需三思。从国家层面去看,生育二胎是有利的;但从个人层面去看,生育二胎并不是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明智的决定。
参考资料:
上海市官网-本市介绍和解读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人口与计
上海二胎产假多少天
10天。上海二胎陪产假规定为10天,新《条例》规定上海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但需要注意的是,享受陪产假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陪产假适用人群包括初次生育和再生育。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比法定婚龄推迟4年以上初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上海二胎产假多少天2020
上海 二胎产假 共128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 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 陪产假 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 工资 ,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上海生二胎有奖励吗
上海生二胎有奖励。
1、生育津贴一次性补贴:产妇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产妇300元。
上海女职工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假期天数,其中,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保险基金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基金按60%计发,也就是说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到手越高。
2、二胎补助
二胎补助分为两种,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次性补贴。
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如果是难产、多胞胎,可以提高至50%。
一次性补贴:产妇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产妇300元。
3、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
对于满足条件的二胎家庭,中央和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并且新的计划生育补助调整了符合条件的家庭范围,但每个地区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也会有所区别,具体可咨询当地生育保险部门管理。
上海二胎政策
上海 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1日落地。对于生育二胎的年龄和间隔,上海方面表示“不设限”。 上海二胎新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为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或者,夫妻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上海二胎产假2022年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上海二胎产假规定是128天。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一)员工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二)用人单位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
(三)办理就医登记表。
(四)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
(五)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材料(各个区所需材料有所不同,大致分为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证明;
(二)结婚证;
(三)户口簿;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五)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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