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样本)
什么是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在我国民法上指的是约定的货物样品决定标的物质量的买卖,出卖人应交付与所保留的样品有同一质量的标的物的买卖。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遗产继承公证书样本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公证书的样本: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公证处在制作公证书时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拿破仑的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
拿氏对于法国《民法典》之制定既煞费苦心,他对于其推广传播,自亦不遗余力。凡氏武力所至,莫不《法典》随之。一方面,这固且是由于拿氏对于他的《法典》之优美完备有极端之信仰;它方面,他却也想藉法律之统一来保障他武力侵略的胜利。这种由于被动或压迫而采用《拿破仑法典》的国家,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第一类是《拿破仑法典》施行时已属于法国版图者。这里面包括比利时(Belgium)、卢森堡(Luxemburg)、巴纳丁各国(Palatine States)、菜因普鲁士(Rhenish Prussia)、吓茜打姆斯达(Hesse Darmstadt);以下均在莱因河(Rhine R.)之左岸。此外,尚有日内瓦(Geneva)、沙埃禾(Savoy)、裴德茫(Piedmont)及巴马(Parma)、裴亚缠差(Piacenza)、二伯域(Duchies)。
第二类是由于拿破仑武力之征服而奉行其法典者。这里面包括意大利(1806年3月15日起)、荷兰(1810年10月18日起)、汉西亚诸城(Hanseatic cities,1810年12月13日起)、勃格大伯域(Grand Duchy of Berg,1811年12月17日起)。
第三类是在拿氏威胁之下,自动采用其法典者。这里面包括韦士费利亚(Westphalia)王国(1808年1月1日起,是时Hanover已合并为王国之一部分)、巴登(Baden)、佛兰克佛(Frankfort)、那梭(Nassau)、渥梭(Warsaw)、诸大伯域(Grand-duchies)、瑞士之某几省、坦屹(Danzig)自由城、依里利亚(Illyria)王国及奈汨(Naples)王国。
十九世纪是国家主义的时代;国家统一及国家复兴之种种运动,均曾如火如荼,再接再厉,并且都产生了光明灿烂的结果。在欧洲,有德意志、意大利、比利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及希腊六国之勃兴。在南美州,西班牙和葡萄牙之各殖民地曾得北美合众国之帮助而独立成为十五个自主国。在东方,日本、暹罗、士耳其及埃及四国都竭力摹仿欧化,冀自置于现代国际团体之列。以上二十五个新兴的统一国家,其人种及政体虽多不同,但她们却都曾努力于建立一个统一的整个的民法典。这种以统一的、整个的法典来划一全国之法律生活或保障国内之政治统一的观念,可说完全是受了《拿破仑法典》的激刺、鼓励或暗示。这是《拿破仑法典》最重要、最根本的贡献。只此一点,它对于那些国家的影响已经是不小了。除此之外,各国民法典在内容上和技术上受了《拿破仑法典》影响的为数也很不少;但是她们的影响之程度深浅却不一致。我们可将她们分为下列三类来讲:
第一类是拉丁民族的国家。这里面包括南美洲的十五个共和国,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西班牙、塞尔维亚(Serbia)等国。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最深,有的几乎完全抄袭,连文字都没有多大的改变。例如拿氏法典第七条是:"私权能力与公民资格无关。公民资格之取得及保有,须依宪法之规定。"罗马尼亚民法第六条是:"私权能力与公民资格无关。公民资格之取得及保有,须依本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巴西民法第三条是:"关于私权之取得及享有,外人与公民同等待遇。"又如拿氏法典第八条是:"凡法国人均享有私权。"罗马尼亚民法第七条是:"凡罗马尼亚人均享有私权。"巴西民法第二条是:"凡人均有私权及私义之能力。"其酷似之处,可见一斑。
第二类是日尔曼民族及斯拉夫民族的国家(如德、瑞、奥、荷等)。这些国家对于编纂统一法典之热忱颇不一致;对于拿氏法典之摹仿心,亦较淡薄。这固且是由于民族文化之不同,然而她们对于拿氏和法国感情之恶劣,亦未始不是重要原因。是故她们不编纂统一法典则已,编纂则宁以普、奥两国的《民法典》为样本。所以《拿破仑法典》对于这些国家的影响,可说是微渺而且间接。然而我们决不能说它不存在。即如与《拿破仑法典》"分庭抗礼"的德国《民法典》,它关于"动产所有权之占有取得"和"所有权及占有权之契约转移"两种制度,却都放弃了其本国历来的习惯法而采取《拿破仑法典》上之规定。
第三类是东方各国。这里面,以希腊受《拿破仑法典》影响最深。她的《民法典》摹仿拿氏法典之程度决不在南美各国之下。例如希腊民法第九条是:"私权之享有与公民之资格无关。公民资格之取得及保有,须依《宪法》之规定。"第十条是:"凡希腊人均得享有一切私权。"我们试把它们同拿氏法典第七、第八两条比较一下,便知其"惟妙惟肖"了。土耳其1869年之旧《民法典》(即所渭Mejelle)原是冶宗教习惯和法律制度于一炉。但1924年5月1日颁布的新《民法典》则曾把宗教成分废除,而竭力摹仿《瑞士民法典》。它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可说是很小。埃及在1874年设立"混合法院"(Mixed court)的时候,便用的是法国法律。1883年她被英人占领时,法国法仍旧存在。英人虽屡欲更改,然均无甚成效。故今日埃及之私法可说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其实,埃及今日一切的文化、制度似乎都和法国最相接近,固不仅法律为然。日本在1870年明治维新的时候,其政府曾正式命人把《拿破仑法典》译为日文。1880年并请法人布赏那德(Boissonade)氏撰拟《民法草案》。布氏的草案多半是根据拿氏法典及其后之修正案。该《草案》在日本实际上几乎生效了十六年,因为它虽非正式的法律,却被当时一般法官当做"法理"或"原则"看待、援引。同时英美法亦为日本学府(尤其是东京帝大)所讲诵,而所谓"英美派"亦应时而生。当布氏《草案》1890年将交国会通过的时候,"英美派"坚持异议,遂酿成所谓"法国派与英美派之争"。然1896年《日本民法典》颁布时,其内容已非法国法,亦非英美法,而为德国法了,但这并非出人意料的事情,因为那时的日本对于德国的文物制度已经是醉心倾慕,竭力效颦了。至于我国民法典的编制,大都是参考日、德及瑞士法典,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似乎很少。
智利法学家阿鲁凡勒茨(Alvarez)氏尝说,《拿破仑法典》所引起及代表之法典编纂运动,对于英美法之法典化和国际法之编纂均有影响。诚然,自某种意义言,阿氏之说并非全无真理,但是那种影响未免过于微渺,我们暂不具论。
从上面看来,《拿破仑法典》除了对于十九世纪法典运动有一最根本的贡献之外,它在内容上及技术上曾经直接发生过影响的,不下二十余国。至于间接受过它底影响的,更是不胜枚举。然考其所以能影响如是之大的原因,我们约可举出下列数端:
(一)《拿破仑法典》不但是当时惟一之重要民法典,而且是以整个法典去统一全国民法的首次成功。因此,各国不编纂民法典则已,编纂则几乎必须以《拿破仑法典》为模范。固且,普、奥二国的民法典之产生也还很早,且有相当的完善,然而因为那时的普、奥都是小国,故不能如《拿破仑法典》之易引起国际之注意。
(二)《拿破仑法典》之形式及内容均甚完备,它的编制又是取法当时欧人所习诵的盖氏《法学阶梯》,故易受欢迎。
(三)《拿破仑法典》之文字为法文,而法文在十九世纪几为国际间之普通语言;所以容易为一般人所了解。
(四)《拿破仑法典》是以时代最伟大且最受崇拜之人物(Napoleon)而命名,故易引起人们之景慕、注意。
(五)《拿破仑法典》自命为最合理性,且最富于平等观念及普遍性。因此,它不但能合十九世纪之时代思潮,且易为各国所仿慕、效法。
(六)法国在革命后,教育上有极大的改革,尤其是大学教育方面。由于这种的改革,法国大学之法律教育遂特别发达,几执全欧之牛耳。他国负笈来学者,为数甚多,这点对于《拿破仑法典》之推广,亦不无关系。
典型案例|民法典首例!“竞标”指定遗产管理人,破解侨房维护难题
老人去世后,
遗有一处祖宅,
因这处祖宅的使用维护问题,
老人的多名后人起诉到法院争夺管理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下称思明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涉侨房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老人过世遗祖宅
管理权归谁纷争不断
已故的魏姜氏遗有祖宅一处,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大女儿、二女儿均已去世,儿子和三女儿早年迁居境外,现生死情况及子孙沿嗣情况均不明朗。长女魏某甲照料晚年的魏姜氏,这处遗留祖宅曾由魏某甲夫妻二人管理,目前居住这处遗留祖宅的是魏某甲的后辈。
因魏姜氏继承人众多,且多人散居海外情况不明,魏姜氏身后遗留祖宅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继承纠纷已历经两代人均未能妥善解决。
目前遗产房屋已经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魏某甲后人也因无法定身份,而在维护祖宅时处处受到制约。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魏氏家族在国内的继承人提起申请,请求尽快确定祖宅的遗产管理人,以避免祖宅年久失修,大部分继承人的利益遭受侵害。
引入“竞标”机制
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了魏姜氏的后人谱系,尽最大努力联系了,尚在大陆境内的继承人,参与遗产管理人协商,并追本溯源,详尽调查了魏姜氏的生前居住地、主要赡养人、祖宅历代翻迁管业情况和当前状态等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魏姜氏于《民法典》施行前过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但魏姜氏的遗产始终未析产分割持续至今,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魏姜氏后人
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
创造性地引入“竞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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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支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
由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的基本原则,最终判决与魏姜氏较为亲近、对祖宅感情较为深厚、对祖宅及周边环境较为熟悉的魏某甲一支后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实施后,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诸如魏氏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闽南侨乡不少涉侨房产在落实侨房政策后仍然析产确权困难,因此长期处于管养维护的搁置或争议状态。
思明法院巧用《民法典》全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新具体适用机制,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也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思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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