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简短)
青少年违法犯罪实例有哪些?
[案例1]: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 ,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
[案例2]:16岁少年见消防车灭火很刺激,便放火烧了30多个草垛,希望能引来消防车灭火。为避免村民自救,他还用稻草拴住了村民的大门。近日,涉嫌连续纵火30起的少年吕某被溧阳警方刑事拘留,至此,困扰溧阳竹箦警方大半年的系列纵火案终于告破。
[案例3]:杭州5名平均年龄仅18岁的少男少女却因“口角之争”,将一名17岁少女杀害并分尸。8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2人被判死刑,2人无期,1人有期徒刑15年。
一、青少年犯罪指的是青少年触犯法律。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1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二、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
三、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四、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违法事件事例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有人把青少年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它比喻 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在十几二十几岁这个令人羡慕 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 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有的青少年却由于种种原 因,却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 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 价。 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 又不能不对 “花 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这里,我们收集了八个具有代表性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 案例。一个个典型的案例,一个个深刻的教训,希望能引起 同学们的反思和警醒。 案例 1: 陈兴、 单丰均为某校在校学生, 一天陈约单去某中学打龚成, 因龚向另一学生强索钱财。两人在校门口,正好碰上学生胡某栏 住龚,陈上去就打,打后胡提出要钱,龚只好同意交出 70 元钱 由陈、胡等人分。不到一个月,陈又约单、王两人商量说,现在 中学正交学费可以去强索或抢学生的钱,之后三人走到学校附 近,碰上一名学生,陈上去索要钱财,被害人不服,陈等三人一 起上去推打并拉住被害人双手,从身上搜走 150 元。几天后小单 也来约陈、胡、王等四人,说张某有钱,找到张索钱时被拒绝, 于是陈等对张踢打,张被迫只好交出身上的钱。他们甚至于向小 学生索要钱财,一个小学生被拿 10 元钱后大哭不走,他们又还 给这个小学生 6 元。尽管这几名学生都只有 16 岁,而过去没有 犯过这类罪错,根据刑法的规定还是被判处刑罚。 提醒: 提醒:打架本不应该 敲诈错上加错 案例 2: 某市职业中学接连发生学生抢劫、敲诈、盗窃的案件,11 名学生走上了受审台,他们有的是家境贫寒,却贪图享受、摆阔 气、钱不够花,就拉帮结伙,当“老大”,去偷去抢;有的是怕 受欺负,找靠山,求保护,主动靠近恶势力,跟着学抽烟、喝酒、 一起混,抢劫团伙的成员;有的原本学习不错,老老实实,成为 团伙抢劫、敲诈的对象,被几个嘴巴打下来,就混在一起了,从 受害者变成害人者,走上了抢劫犯罪的道路。 提醒: 提醒:家境不好本该自强不息 认错朋友导致祸害不浅 案例 3: 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一天二 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 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 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王 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 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 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 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 构成九级伤残。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 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 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 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 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 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 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 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顾也是独 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魏的 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 提醒: 提醒:哥们义气要不得 酿成恶果悔已迟 案例 4: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因担 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 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 新就想到了偷。今年 6 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 2000 多元在网吧 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 用。 仅仅几天后, 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 此时, 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 后来就想去偷爷 爷的钱。某日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响声惊动 了睡梦中奶奶,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奶奶,奶奶倒在 了血泊中。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 4000 元钱,只在奶奶兜 里找到了两元钱,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 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小 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 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 “我当时只想着拿到 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 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提醒: 提醒:上网成瘾盗钱财 良知泯灭杀亲人 案例 5: 15 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 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 员。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 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 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 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 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为了不甘示弱,又发 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 捅上去, 造成一死一伤, 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 在监狱里, 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提醒: 提醒:因小失大要不得 由好到坏一念间 案例 6: 某地四名高二学生受社会高消费的影响,经常上酒楼、穿名 牌,大把大把地花钱,远远超出自己家长的经济负担能力。他们 从电视录像中看到抢劫来钱很容易,于是自恃人高胆大,经常晚 上持刀闯入本校宿舍对外地学生威胁,索取钱财,猖狂时一个一 个宿舍挨着抢,同学看其穷凶极恶的样子,敢怒不敢言。发展到 后来, 他们竟在学生晚自修时强行搜身, 造成有的学生心神恍忽, 不敢上学,对学生的身习健康、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秩序造成的危 害。他们自己还认为在校时抢同学的钱无所谓,最后当然没有逃 脱法律的制裁。 提醒: 提醒:超前消费歪动脑筋 强取豪夺走进班房 案例 7: 刘云是某医学院的学生,从小父母悉心培养,学习美术、音 乐、舞蹈,原本是个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令人羡慕的好学生。 16 岁认识了一个男青年,男青年说非常喜欢她,他轻易地就相 信了,可那个青年是个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带着她玩、跳迪斯 科、打架,父母反对,她搞假自杀逼父母让步。在男朋友的教唆 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弃学业,骗钱,用安眠药使人睡觉然后 中进行盗窃,而自己也遭到了多名混混的强奸,为了一段本不该 发生的“恋情”沦为盗窃,付出了自由、前程、青春和才华。 提醒: 提醒:情感迷失酿悲剧 一失足成千古恨 案例 8: 16 岁的小朱与 15 岁的小李是初三的同班同学,平时就好自 称大,恃强凌弱;二人家庭经济都较困难,很羡慕有钱的同学穿 名牌。一天,一个低年级学生穿了一双耐克鞋在路上一脚把一块 石头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气想教训教训这个小同学。小李 一看一双新的耐克鞋,就说把这双鞋换过来穿穿算了,小同学不 肯,二个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上一脚,小同 学只好把鞋给了小朱。小同学的家长报了案,小朱与小李被叫到 了公安局。经查,小朱和小李还数次向其他小同学强索人民币, 有的 2 元,有的 4 元、5 元,最多一次强索 17 元,后因被害人 要求返还 7 元,总共强索金额 31 元,学生家长反映十分强烈。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 处理。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参考资料: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网-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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