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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新规(电子烟快递新规)

2022-11-29 侵权

快递一定要送货上门吗,快递的流程?

必须送货上门。

2018年5月,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了。

新规第二十五条尤其惹人注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快递员必须送货上门,否则属于违规,而如果快递员想要把快件放在代收点或者快递柜,必须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

扩展资料

新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如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新规实施以后,乡镇快递如果不送货上门,是否违规?

快递新规实施以后,乡镇快递不送货上门属于违规的行为。快递配送员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扩展资料: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邮寄规定

新规强化了快件处理操作规范,指引企业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要求“不着地、不抛件”,防范“野蛮操作”。同时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要求企业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快递政策原因什么意思

2022年快递新规内容有哪些 - 快递政策|华律办事直通车

1. 《快递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泄露寄件人隐私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2.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这意味着,快递员

3. 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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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新规(电子烟快递新规)

快递丢失包裹如何赔偿?新规有明确规定

提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行业迅速发展,寄收快递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但在寄收快递过程中,经常发生快递丢失的烦心事,如果包裹丢了,该如何赔偿?是否最高只赔快递费的5倍?

案例:

11月14日,彭女士让袍江的天天快递帮她寄一个包至湖南,快递工作人员上门取货时,她支付了200元快递费,然而几天过去了,湖南的朋友一直没收到她寄出的包裹。于是,彭女士到快递公司查询,工作人员一阵查找后,发现她的包在湖南中转站丢失了,但他们迟迟找不到具体的原因和线索。事情一度搁置下来,彭女士向快递公司提出了索赔的要求,然而双方几经沟通,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1千元,这让彭女士无法接受。“我的包裹里有衣服、化妆品、面膜等,价值近2万元。”彭女士说,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时没提醒她保价,如果当时给她提醒的话,她愿意保价,现在包丢了他们有责任向她作出赔偿。

记者联系了当时为彭女士上门服务的快递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单子上有保价的相关提醒和说明,彭女士没仔细看,而且一般的客户都不会选择保价。

一、包裹丢失快递公司能否主张依照《邮政法》第47条只赔偿3倍邮费?

    在消费者未保价的情况下,发生包裹丢失的,快递公司往往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只愿意赔付邮费的3倍,这与消费者邮寄物品的价值往往相差很大,那么,快递公司的理由是否合法呢?对此,我们需对《邮政法》第47条做出正确解读。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律师解读:

首先,《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只适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何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消费者应注意,即使要援引《邮政法》第47条规定,也必须符合该范围。

其次,《邮政法》第47条规定的未保价邮件丢失最高赔偿3倍的规定有两个限制条件:1、“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2、“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快递公司援引该条款是必须证明自己充分告知过用户该条款且包裹丢失不是快递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二、包裹丢失快递公司主张按照快递合同约定赔偿限额赔偿是否合法?

实践中有很多快递公司在包裹丢失后主张按照快递合同约定对未保价商品最高赔付邮费的5倍,对保价商品只赔付上限额度,对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赔偿,这种主张是否合法呢?

1、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应付赔偿责任的情形

    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实际形成的是运输合同,消费者为托运人,快递公司为承运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一般情况下,除非快递公司证明包裹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包裹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快递公司单方条款约定无效

     那快递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是否有效呢?民事合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损害赔偿的承担,快递合同表面看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似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办理,但快递合同比较特殊,属于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印制的快递单是事先印刷好的属于格式合同,因此快递合同中赔偿限额的约定属于快递公司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视为无效。

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

    二十二条第三款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者损毁,事先申报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申报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够确定实际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且事后无法确定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八百元。

律师解读:

新规实际上确定了包裹如果是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遗失或损毁,原则上应按实际价值赔偿,并不以是否保价来区分赔偿责任。只是在双方都无法确认价值的情况下,快递公司赔偿有上限,及邮费的十倍,最高不超过800元。

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发生纠纷后,是否能够证明所寄送的包裹的价值是最关键的。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寄送价值较高物品时,保留好发票等证明价值的材料,同时可以采取对打包过程进行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寄送时尽量选择保价,这样的情况下,你可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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