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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意见195条)

2022-11-28 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9条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办)发[1988]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88.04.02

【实施日期】1988.04.0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法通则

注:本篇法规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意见195条)

民通意见的正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8-1-26

【部分条款失效】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废止?还是其中部分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两个版本,分别是(2008年12月24日修正版)和(1988年4月2日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4月2日试行)于2008年12月24日废止。

因其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网页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8、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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