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意见19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9条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办)发[1988]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88.04.02
【实施日期】1988.04.0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法通则
注:本篇法规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民通意见的正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8-1-26
【部分条款失效】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废止?还是其中部分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两个版本,分别是(2008年12月24日修正版)和(1988年4月2日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4月2日试行)于2008年12月24日废止。
因其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网页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8、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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