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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民法典

采光日照通风的具体标准

采光日照通风的具体标准

采光日照通风的具体标准,对于很多人来讲,买房子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大多数购房者买房往往主要考虑位置、配套、物业等等,但是采光问题却往往容易被忽略,以下分享采光日照通风的具体标准。

采光日照通风的具体标准1

1、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一般各个地方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如果确实侵犯你的采光权,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碍并赔偿因遮光给你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损失的金额你要承担举证责任。

2、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如果对方确实侵犯你的采光权,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碍并赔偿因遮光给你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损失的金额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居民住宅对采光通风要求是有规定的

《住宅设计规范》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室内环境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采光日照通风的具体标准2

一、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阳光权被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对采光权的侵犯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房屋本身是违章建筑,房产商在建楼时可能根本没有通过规划局批准,或者房产商在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之后,擅自改变规划。

二是房屋拥有完整的建筑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也未改变规划,但客观上影响到了相邻方的采光权。

针对第一种情形,采光权被侵犯的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或对相邻方作出赔偿。

针对第二种情形,房屋本身是合法建筑,是否侵犯到相邻方的采光权,应具体测量,简单来说应保证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年人住宅(特指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在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不低于日照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法院认定某建筑侵犯相邻方的采光权之后,房产商需作出相应赔偿,从理论上来说,赔偿内容应包括因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以及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三、阳光权有哪些特征

1、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4、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采光日照通风的具体标准3

一、民法典的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有哪些相邻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采光日照通风的具体标准4

房屋采光不好怎么处理

一、营造穿透空间

采光不足是硬伤,我们能做的就是户型改造。也就是将一些非承重墙打掉,将面积重新优化组合。虽然这个方法最简单粗暴,但是它真的行之有效。

还有,我们做隔断时最好使用玻璃隔断、镂空木质隔断或者窗帘隔断,这样不仅让空间被合理分隔开来,又不会把光挡住。有时候甚至不需要特地做隔断,用家具来达到隔断的效果也是很好的方法!切记不要做封闭式的隔断。

除此之外,还可以大量的运用落地窗,将自然光线引入室内,落地窗不仅能给人视觉上通透的感觉,也会让家变得惬意、休闲。

二、增加室内色彩亮度

房间采光本来就不行,那我们在进行室内色彩的选择时,就要避免暗沉的色彩,而是选择一些白色、米色、银色等浅色系来装修。从墙面到家具都选择浅色系,这样可以相对增加室内的亮度,深色系的东西全部放弃,小摆设可以弄点深色的没关系。

三、人为增加光源

人为增加光源也是加强亮度的方法之一。我们可以在房间的四角装上LED灯,利用光源反射来增亮空间,这样房间里开了灯就会很明亮。或者在室内可以多设计几面镜子,在过道或者其他合适的位置,利用镜面的反射来让室内空间显得更开阔、明亮。

求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渊源

如果我们从宏观上考察《法国民法典》,还会发现这部法典与罗马《法学阶梯》有着许多共同的特征。例如:两部法典均贯穿了个人主义和自然法精神,法律的核心均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体现了个人本位法的特征。两部法典都是建立在纯理性基础上,都是世俗性法、抽象的法,既不是渊源于宗教传统,也不是渊源于传统的习惯。两部法典均灵活性、适应性很强,具有极强的历史穿透力,《法学阶梯》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法律史,而《法国民法典》自1804年诞生以来至今仍在适用,而且两部法典均在极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均是享有世界性影响的著名法典。

总之,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渊源关系,正如塔利尼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指出的:“民法典绝大部分内容是与罗马法相一致的……在绝大多数时期,质言之,民法典必须要以罗马法原理的知识作为前提条件,脱离了罗马法,将不能按照它应然的方式去理解民法。” 应当说,古代的罗马法与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是成功孕育《法国民法典》这一时代“骄子”的历史摇蓝,而法国人对其充满理性和激情的追求、法国大革命强烈的政治冲击与拿破仑的权威和决断力,则是《法国民法典》能够得以成功传承罗马法的重要社会条件。

法院在对政府直管公房事务中的民事审判思维

2020年底《民法典》正式颁布前笔者曾写过一篇“民法典对直管公房行政属性的影响”一文,源于民法典对物权居住权的规定,针对民法典下的物权居住权是否对作为行政协议项下的政府直管公房(简称‘直管公房’)居住属性存在一定关联和影响所做浅析,个人意见认为直管公房性质不同于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益,二者因物权本质不同,权利内容不同。

《民法典》颁布实施至今已满两年,通过这两年来的实务感受,回顾旧文,再重看和研读《民法典》和《九民纪要》精神,就法院对政府直管公房涉诉案件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引用了哪些民事思维和视角,再做一简单分析讨论。

第一、直管公房属福利性保障性住房,是区别其他物权根本属性所在

1.直管公房租赁协议是行政协议

作为政府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福利性质和保障属性从未改变,自其诞生那天起,其任务和使命就是为保障符合一定条件居民的生活居住需求1953年制定的北京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市民须经本局核准,但自有房产者一般不得申请”的条件,并且在承租审批上“按照申请先后参酌使用缓急租给”原则,按申请用途即时使用,不得转租、转倒。

至此之后涉诉判决,法院均认定“直管公房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在已经享受过相关直管公房的保障权利与待遇的情形下,不能再次申请承租涉案公房”之原则。

【案例】相对人与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的行政协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6144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焦荣三与政府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具有福利性、保障性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系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基于公房管理职能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此类协议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本案属于因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尽管从立法角度对直管公房的规定比较缺乏,但仍存在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直管公房在适用上的局限性、主体条件的限定性、房屋使用/承租人主体限制性等原因,自其诞生初始便落后于立法进程,目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外,就是《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被赋予规范性法律文件地位,是管理部门在办理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时的法律依据(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指承租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案例3】法院以司法方式确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1419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目前,该规定是北京市办理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主要依据,结合《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等规定,对于“同一户籍”的认定,上述文件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应由北京市各区相关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和历史遗留等问题,予以全面审查处理。

 

二、民事审判思维被影响和运用到直管公房纠纷案件审理中

1.在保护承租人居住利益方面,法院给予了准物权人的权利,特别是遇到腾退或拆迁时

【案例1】承认承租人类似房屋所有权人地位,具有提起房屋征收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448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具有特殊地位,其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而居住使用该公房的权利,对该公房享有长期占有和使用权,在经济地位上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政府征收必将对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权益造成直接且重大的影响,故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案例2】对被征收的公房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长期占用、使用的权利给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420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在公房征收案件中,享有直管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以国有企业职工等身份,对被征收的公房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长期占用、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是一种合法的社会福利权利。征收决定不仅造成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产生现实的、直接的影响。因此,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穿透式思维常常被运用在在变更承租人纠纷案件中

在实务中,涉及直管公房纠纷大量集中在变更承租人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管理部门没有办法拥有充分的自主调查权,行政强制执法权,但却往往因举证不能被判败诉。此时法官往往适用民事审判思维即引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实现实质公平。由于法律的空白,管理部门没有办法拥有充分的自主调查权,行政强制执法权,但却往往因举证不能被判败诉。此时法官往往适用民事审判思维即引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实现实质公平。

“穿透式审判思维”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即:要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穿透式思维运用在一些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内容上,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当事人因采用欺诈手段获得承租人资格,认定某人又无承租人资格的某项实质要件,作为管理机关却无权超越职权做穿透式思维作出决断,而法院通过穿透式思维,还原事实认定真相,避免机械司法、教条司法带来的弊端,实现了案件的实质正义。但是在程序方面,因早期法律制度和办事流程规则不健全,常常引发一些人利用该不健全的空白,主张权利。对历史不同时期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诉讼,在审理变更程序合法与否时,应该考虑历史因素,理解和尊重行政权力的相对简陋,给予行政权利一定的自主和宽容。

民法和行政法本不属同一类型法律关系,将民法理论类推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无论是直接适用还是类推适用,均应以行政法规范存在漏洞为前提, 现实上中也的确如此。随着规范性文件不断被清理,所存法律适用依据更显不足,而同时行政法与民法又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审判者利用类推适用方式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也并不违背民主与法治原则,但也要遵守合理的规则和界限,否则也会破坏民主与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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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空调外机安装规定是什么?

室外机要求上下各户位置确保美观一致,空调冷凝水管要插入雨水冷凝水接口内。

空调室外机安装要牢固,楼体外墙均有保温层(5-6厘米),如采用挂架固定,要求采用穿墙螺栓穿透墙体固定挂架,螺栓长度不小于20厘米(入结构层深度不得小于15厘米)且固定螺栓数量不得少于4个,以防止发生室外机坠落事故,螺栓穿墙孔要做好防水封闭处理。

空调外机安装注意事项

空调外机需加装引水胶管,并将冷凝水管引入已预留的排水管内,避免造成楼下住户渗水。

正确处理方式为能够符合“水往低处流的原则”,避免出现让水路爬坡情况发生,排水管出墙后的包扎长度不得小于10cm要求。方可与连接管分离。

安装空调应按房屋设计预留的统一位置安装,因安装空调造成的外墙污染,业主自行负责清洁及复原。

哲学问题501:我们如何理解法律的穿透性?我国的那些法律具有穿透性?这些穿透性法律是如何保护人权的

笔者认为,理解法律的穿透性,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法律的最终作用。法律的最终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二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无非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和安全。在由这些价值组成的价值序列中,正义价值居于最高的位阶。可以说法律的自由、平等、秩序、安全等价值的实现,就是法的终极价值正义价值的实现。

三是法律的终极意义。传统观念认为法律是限制人、束缚人的。其实不然,法律的终极意义在于保障人权。英国启蒙思想家认为“法律的存在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而是为了维护和扩大自由”,如果没有法律的存在与实施,那么,一个无序的世界里,人类最基本的权利的生命权就会随时受到威胁,更别说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了。

二、我国的那些法律具有穿透性?这些穿透性法律是如何保护人权的?

我国法律穿透性的体现,不止在一部法律当中,而是很多部法律都有体现。

《宪法》保障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民法典》也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宪法》、《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事务条例》保护了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合法权益。

《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制保障。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保证了劳动者在养老、失业、患病、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享有必要的物质帮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对不同类型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

等等等等,若要深入了解,可翻看具体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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