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精神赔偿规定,民法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民法典精神赔偿规定,民法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对本条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除特定物外,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人身权益损害。
二是,就侵害人身而言,侵害人身带来肉体的痛苦属于精神损害,这种损害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对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是否构成后果严重情形的判断,应视情况决定,如,可以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和精神状态,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来进行。
三是,根据本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自然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是,关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随有人身意义,具有情感寄托功能,容易得到社会公众认可。附有人意义的物如结婚照片、录像等,人身转化的物如尸体、骨灰等,寄托特定人情感与人发生情感交互的精神利益的物如亲人的遗物、结婚戒指等,凝聚了特定人智力成果的物如手稿、回忆录等。
五是,就侵害特定物而言,一般来说,当侵权人的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超出了人所能容忍的界限,导致特定物永久灭失或者对其造成无法复原的根本性损坏,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六是,本条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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