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单独二胎“政策已实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新增进昨日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按程序已经在3月27日表决,如获人大通过,“单独二孩”政策将走完立法程序,但具体实施时间还待定。
按照全国人大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在广东“单独二孩”正式实施前,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这项条例的修改议程特别新增进昨日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大会审议。
条例最大的修改为: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什么是“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举例来说,某夫妻婚后生下一个孩子甲,后夫妻离异,孩子甲判给男方,女方再婚生下孩子乙,即便男方后来没有再婚再育,孩子甲也不算独生子女。
省卫计委权威答疑 表决通过立即实施?
卫计委建议 省人大决定
对于政策为何迟迟才落地,江效东表示,之前单单政策论证就前后调研了两年时间。国家本月20日正式批复,到昨日短短5天就提交上省人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都算速度快的。
政策是否会在表决通过一刻正式实施?江效东表示,卫生计生委是向省人大提出这样建议,国家卫计委也赞成,但最后会否立刻实施,由省人大决定。
“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国策放松了,或者是放开了。”省卫生计生委主任陈元胜说,按预测到2030年增长70万~80万人口,平均每年增加4万~5万,高峰期则是7万~9万。“今年年底到明年年初应该会是个高峰期,特别是高龄的妇女会相对集中在这段时间。”
怀孕八九个月怎算?
政策实施前 出生算超生
对于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但在政策落地前怀孕的妇女,陈元胜表示会为这些人制定人性化的过渡政策,不算违法生育。但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后、广东的政策实施之前这段时间出生的,比如说今年1月、2月就出生的,陈元胜明确表示:“广东政策实施前生育的都是违法的,将依法处理。”
陈元胜进一步表示,国家的“单独二孩”政策在去年12月底经全国人大通过,当时怀孕两三个月的看到了希望而留着胎儿,这可以理解,到现在这些孕妇应该是六七个月身孕。“但有些现在已怀孕9个月,也说看到了国家政策留着,这就讲不过去了。”
至于这些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目前已怀孕八九个月、在广东政策实施后再生育的女性是否算超生,陈元胜称还要再研究。
符合条件可随便生?
“单独二孩” 不设间隔期
政策通过后“单独二孩”具体该如何申报?江效东介绍,广东从2003年开始,育龄夫妇登记结婚后会领到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随后系列内容都通过该证申报,“生育一孩时,要向计生部门登记,而符合‘单独二孩’的,也要做这方面的登记,同时进行审批”,他表示,“单独二孩”的办理流程和“双独二孩”一样,生二胎都属于照顾生育,需审批才可以。
“‘双独二孩’已取消间隔期,‘单独二孩’我们给省人大的建议中,也没有设置间隔期”,江效东表示,生完二胎后会建议首选进行上环或结扎,但没有强行规定,这在之前计生条例都已有规定,本次也没有进行新的修改。
目前全国已有八个省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广东会借鉴这些省份的做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优生优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健康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健康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按照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广东省产假规定及解读
大家都知道,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那么,广东产假有哪些规定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2017年广东省产假规定及解读作文,欢迎大家分享。
广东省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期两天半。记者从会上获悉,备受瞩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出炉,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的同时,生育奖励假也有望从30天增加至80天。
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将可再婚再生育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兜底条款。
产假
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至80天
此外,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提升新生儿照顾水平,鼓励群众执行基本生育国策,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托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取消绝育疏通的行政审批
取消对绝育疏通的行政审批,只要符合再生育条件,此前采取绝育措施的均可自行疏通。
《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为进一步方便公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同时,还调整了再生育审批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再婚夫妻今年有孕或用新规
目前,公众反映最强烈的,集中在修正案公布之前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问题的处理。《修正案(草案)》规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有关再婚和子女病残家庭的再生育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广东省人大法工委获悉,为使表述更加规范,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二款,分别为:“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至本修正案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修正案(草案)》将在9月29日表决决定,如果通过,即可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广东省关于产假及产假期间工资发放的法律规定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全面二孩落地,一孩二孩产假均增加30天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虑广东实际情况,实现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在统一。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条例的修订进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早出台,尽早让群众享受生育政策调整的成果。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二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操作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生“二孩”今后不用生育审批了
昨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全面二孩”政策率先在广东全面落地。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新条例七大看点】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2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3产妇可以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4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5不再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新条例实施之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6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7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等规定
新条例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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