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新律师法近亲属不能在一个所吗)
新《律师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通常的标准应该是警察能看得见,但是听不见,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在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管理工作。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惩制度和诚信信息的记录、通报、公示制度。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第七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刑期届满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恢复执业。第九条 律师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通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注销律师执业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不主动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三十日内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十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设立许可前通过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名称检索。第十一条 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业务。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市)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支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放宽设立条件。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依法处理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许可程序的规定申请变更。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应当依法处理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律师事务所不公告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其业务档案由合并、分立后的律师事务所承接。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其业务档案应当移交同级档案馆。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教育引导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
分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谈谈你对新律师法的理解及其意义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为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修订背景】
原来的律师法是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该法自实施以来,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历史时期,律师工作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
【修订重点】
此次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三是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形式,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五是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从严格律师执业申请、担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完善律师执业禁止方面的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六是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权层级配置作相应调整,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重点解读】
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详细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详细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设立五大“关卡”严管律师行业
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律师“准入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要求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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