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对股价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A股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涉及的行权价格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权时,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此外,《管理办法》中规定: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这里涉及权益价格或数量调整的情况,可能包括配股、缩股、派息、增发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等。
近两年,随着科创板开板,越来越多的新经济公司来A股上市,监管部门对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也在逐步调整。
曾经A股主板不允许股权激励跨期执行。拟IPO公司必须确保“股权结构明晰”,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前加速行权或终止期权激励计划,最终使得股权激励难以达到理想的作用。
富途ESOP提醒,现在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均已接受股权激励的跨期执行。只是对于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一些较为严格限制。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此外,“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什么情况下股权激励不能实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长期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实施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七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否定或者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分配利润的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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