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内容变化,民法典立法出现的变化原因?
民法典草案内容变化,民法典立法出现的变化原因?
民法典立法出现变化的原因:因法律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而对原来的条款做出符合新形势的修改。
2020年民法典修改内容?
一、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二、违反消防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处理。有的代表提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这一款作相应的修改。
三、明确物业不得用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予以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是保护人格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建议将赔礼道歉请求权纳入这一规定之中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的规定。
五、有关性骚扰条款的规定针对性更明确
禁止性骚扰入法是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之一。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对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作了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六、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有的代表提出,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这一保密义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七、父母离婚孩子归谁 已满8周岁子女有话语权
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具体规定如下: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有的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列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治疗和康复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建议参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九、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义务作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有的代表提出,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建议删除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
十、明确了地陷、塌陷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地方发生地面塌陷致人损害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此作出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十一、明确了高空抛物由公安等机关查找责任人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2021年民法典有哪些修改?
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是对1949年以来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
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商品交易,民法典写尽个体权利密码,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在物权编中引入居住权、明确禁止性骚扰等,被认为是中国民法典的亮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交付表决前,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比如,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此,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增加了禁止性条款。又如,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出炉的民法典将“言语、行为等方式”进一步细化为“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
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设置离婚冷静期;
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见义勇为免责;
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禁止高利放贷;
保护个人信息;
民法典调整哪几类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详细解读】
一、平等主体的范围:(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身体权等。
2.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例如,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等。
3.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例如荣誉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体现财产归谁所有。
2.财产流转关系:例如遗产流转。
民法典草案中离婚冷静期的设计能否改变离婚率逐年攀升现状?
《民法典》草案中离婚冷静期的设计是否能改变离婚率逐年攀升的现状?
我刚好特别关注这件事,我来谈谈我的看法。我认为可以降低离婚率。
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要慎重考试。离婚也是大事,要深思熟虑,更不能草率。而现在社会很多人都是闪婚闪离,伤了人心伤了感情,也浪费了社会资源。有这样一种普遍现象:现在的80、90后正是当婚季节。而80、90后多为独生子女,在家很少吃苦,娇生惯养。当两个独生子女组合成家庭后,面对生活压力难免要争吵。谁也不让谁,谁也不怕谁。上午吵架,下午就去离婚。可能他们第二天就后悔了。象这种情形就特别需要一个离婚冷静期。它会挽救很多家庭。
离婚冷静期特别适合那种激情离婚的。而激情离婚的在离婚率中占相当大一部分比例。不然,为啥复婚的也那么多呢?
除去家暴,三观不正,性格不合本该离婚的外,很多离婚都是欠考虑。离婚冷静也适合他们。很多结婚数年,婚姻进入疲劳期后,容易闹离婚。给他们一个冷静期。两人就会充分冷静地考虑:孩子的成长和抚养问题,房子及财产分割问题,甚至以后能否再婚的问题……冷静期后该离的还是会离。能
不离的就被挽救了回来。挽救了一桩婚姻也就挽救了一个家庭,这不很好么?这种经历可能让婚姻更成熟。我看到很多离了婚的人在网上谈论自己的前夫或前妻的好。谈论自己当初太任性,不懂珍惜。感慨道:“走遍千山万水,历尽人间百态,还是发现你最好。”这种人如果当时给他(她)一个离婚冷静期。相信很多人都不会离婚!离婚冷静期让离婚少了些冲动,多了些理性和成熟。
立婚冷静期是增加离婚成本,让人不轻易离婚,从而减少离婚率。达到挽救婚姻的目的。我国的简政政策越来越好,行政审批工序越来越少。简单到离婚只要两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半小时就搞定。以至于很多人不珍惜。多一个离婚冷静就是多一道门槛多一级台阶,也是多一道保险。让人对婚姻多一份思考,多一份敬畏!
综上所述,我认为离婚冷静期是可以改变离婚率逐年攀升的现状。但我最后要说的是:婚姻是神圣、美好的!不要轻易结婚,更不能轻易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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