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三十条,身处独生子女的家庭一个女儿的?
聚焦民法典三十条,身处独生子女的家庭一个女儿的?
这完全是对民法典的误读,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或者儿媳妇对家公家婆没有赡养义务。
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律上一直都是这么规定的,并没有新的变化。
我国法律上一直都是只规定了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是并没有直接规定女婿或者儿媳妇对岳父母或者家公家婆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不管是在之前的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关于这一点并没有大的变化。
最近这段时间,看到网上很多人拿民法典来说事,这实际上是对民法典的误读。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女婿或者儿媳对岳父母或者家公婆尽赡养义务,但并不代表他们没有赡养义务首先,女婿或者儿媳也有自己的父母,他们也要对自己的父母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
其次,夫妻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分彼此。
从婚姻法上来说,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夫妻之间对另一方尽赡养义务有协助的义务,这也是法定的义务。
而且,婚姻法也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从经济上来说,一方用婚后所得来赡养自己的父母,实际上也有对方的一半;另一方赡养自己父母亦然。
从时间和精力上来说,一般花了时间照料自己的父母,必然导致另一方为家务付出更多,这实际上也是共同的劳动和付出,也是不分彼此的。
夫妻离异或者丧偶,没有赡养对方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法律倡导和鼓励赡养夫妻中的另一方,跟对方的父母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当夫妻关系解体时,夫妻中的一方跟对方父母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离异一方或者丧偶的一方,自然对对方的父母是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不过,我国法律是倡导和鼓励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比如在民法典的继承编就有规定,丧偶儿媳对家公婆尽了赡养义务,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享有法定继承权。这实际上就是对赡养另一方父母的鼓励。
关于敢不敢做全职太太?是否做全职太太,这要看每个人的选择,与此前的婚姻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并没有多大关系。
我们要明确一点,在我国法律上,即使是全责太太,只是劳动的分工不同,她也是为家庭建设付出了劳动,作出了贡献的。
所以法律规定,在夫妻没有特别约定时,婚后所得是共同财产。全职太太照顾好家庭,付出了劳动和精力,为另一半解决了生活问题和后顾之忧,军功章里同样有一半的功劳,因此,完全可以挺直腰板理直气壮的。
以上,供参考。欢迎理性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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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十九章?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
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民法是权利法,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构筑起来的权利大厦。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主要体现在形形色色、内容各异的权利当中,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维护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民法典不仅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增加了隐私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认真对待权利,尤其要呵护好“新生”权利,创造、完善权利实现的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以人民为中心,还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已被民法典纳入保护范围的利益。我们常说的保护民事权益,既指保护民事权利,也包括对民事利益的保护。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有确切的名称,如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所有权、著作权、股权等,而民事利益是指被纳入民法保护范围,但尚未成长为权利的重要利益。例如,在民法典正式接受隐私权为独立权利之前,隐私利益已经得到了保护。民法典并未确定个人信息权,但却用10个条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个人信息已经被纳入民法保护的重大利益范围。
民法典三百三十条统分结合的定义?
民法典三百三十条解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民法总民法典中全力保障最关键的还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的居住权。
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
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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