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夫妻一方过世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4、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简介:
1、房产证过户如果不经过房产中介,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即使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常见的房屋过户有三种形式,具体手续如下:
1、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
(1)买卖双方达成购房上的共识,买家对房屋状态表示许可,对房屋价格认同;卖家对房屋价格认同,对买家支付房屋款项的方式表示赞同。之后,在公平资源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将合同交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买卖双方携带准备好的资料、证明以及公证合同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注意这里只是申请办理过户,我们需要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上去,将房屋的出售价格申报上去,然后等待审核。只有在得到许可之后才能进行后续的事宜。
(3)得到房管局的许可之后我们就可以缴纳税费了,税费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必须的一笔开支,缴纳完成之后获取交纳的证明。
(4)带上交纳税费的证明和相关资料来到房管局,这次就可以领取到房产证了。
2、继承房屋过户
父母过世之后,子女是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的,但是要合法继承,还需要办理合法的继承过户手续。
继承房屋过户手续主要有三个步骤:首先,继承人准备好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人的房产证以及自己的身份证件;其次前往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过户;之后交纳相关税费,税费缴纳完成之后便可以办理房产过户了。
3、赠与房产过户
赠与房产可以是亲属之间的赠与,也可以是陌生人之间的赠与,不过赠与房产是需要依法办理房产过户的,不然就是无效的。
赠与房产过户手续主要有如下几个步骤:双方签订赠与书并进行公证;双方携带相关资料和身份证明前往房管局进行登记;交纳税费,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扩展资料:
房产过户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房产过户
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新房过户需要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夫妻的话,夫妻两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买方人的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夫妻买,同上),买卖合同,房屋评估书,契税单,并且双方都要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如果是赠与的话,那就不需要买卖合同而是需要赠与合同,不需要评估和交税,但是当你再处理这套房子的话,那就要补交税了。
房子过户都需要什么证件和手续
房产过户需要的证件有: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房产过户的手续:持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房子过户需要什么证件
过户房产需要的证件有:过户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房产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房屋核档证明、完税证明;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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