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车辆管理案例民典法对小区车辆管理的规定
民法典车辆管理案例,民典法对小区车辆管理的规定?
民法典对小区车辆管理没有具体规定,只对小区停车位管理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关于违章停车怎么处罚?
1.记分处罚:根据《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记2分。
2.罚款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赔修怎么规定的?
以下7个问题,是《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事故中定责与赔偿的最新规定,我单独罗列出来,请开车的朋友花个三五分钟,提前熟悉并转告亲友。
一、车子借用给别人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谁负责任?【案例1】
马老板有一辆奥迪A6,他端午节期间借车给外甥充门面,去女朋友家过节见家长。在回程的路上,外甥开车追尾,造成前车有人受伤。前车司机要求赔偿,结果交警给不在场的马老板开了2000元的罚单,这是怎么回事?
【解读1】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以上规定,马老板的外甥本应该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但马老板的外甥在前不久因为酒驾被暂扣了驾驶证,所以马老板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还将车借给外甥,是车辆的管理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一并参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除了不能借车给没有驾驶证之人外,借车之人到底车技怎么样?当天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开车?等等一些属于管理过错的问题,我们是防不胜防的。
都说“兄弟之间,唯老婆与车子不可相借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借车有风险,千万要谨慎。
二、车子卖出但未过户,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谁负?【案例2】
黄某又买了一辆新车,就将自己的旧车卖给了一个亲戚刘某。黄某在收到刘某转账的车钱后,就将行驶证和车子一起给了黄某,但是因为事忙,他们一直没有去车管所办理登记。没过多久,刘某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他却以车辆还未登记为由,想要黄某一起来赔偿,请问这合理吗?
【解读2】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刘某的要求不合理,法律不会支持!从法律的层面来说,黄某不必理会刘某的无理要求。
如果是从人情亲情层面考虑,刘某因能力有限无力赔偿,黄某可酌情考虑,或借款或垫付,由2人协商解决。毕竟金钱有价,亲情无价,在亲友遇到困难时,我们也理应帮扶一把。
不过,特别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转让和买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卖报废车不仅没收卖车款,还会被罚等倍的罚款,更要承担卖车带来的赔偿风险。
《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好意搭载同事上班,发生车祸后,车主应该赔偿同事吗?【案例3】
小欧买了新车后,经常会好心搭载顺路的同事上下班。有一天,小欧又带了同事何某下班,不巧当天小欧在左转弯变道时与他人的直行车辆撞了车,何某未系安全带,导致骨折住院。
因为小欧是此次事故的全责,直行的车辆无需赔偿,何某就需要自己出钱住院,所以何某就提出了要小欧分摊医药费的要求。
请问何某需要支付同事小欧的医药费吗?
【解读3】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例中,小欧需要向何某赔偿医药费,而且小欧还有未提醒同乘者系安全带之错。所以,但凡车上有同乘的人,车主一定要提醒大家系好安全带。
四、未经允许驾驶他人的机动车,发生意外,责任由谁承担?【案例4】
廖某停摩托车时有个不喜欢拔车钥匙的习惯。一天,他将车子停在院内,邻居孩子见车钥匙未拔,不打招呼就骑走兜风去了。不过邻居孩子事前不知道摩托车刹车已经失灵,刚骑了一段就撞了路人。后来被撞之人要求赔偿,邻居就找到廖某要他一起跟着赔。那么廖某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解读4】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邻居家的孩子未经廖某的同意,私自骑了廖某的车并撞了人,该由邻居家的孩子负主要赔偿。但是廖某因为没有拔车钥匙,又因车辆刹车失灵没有及时更换,没有妥善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属于管理过错给人带来了损害,所以也要负连带责任,承担部分赔偿。
由此可见,我们平时要格外留神管理好自己的车辆,钥匙要放在安全妥帖的位置,除了怕被偷外,更是怕这种被人不打招呼就开走,开走了还惹出一堆闹心事的情况。
而平时定期养护车辆也很重要,不仅是为了杜绝案例中的情况,更是为了杜绝安全隐患,为我们自己的生命财产负责。
不过若是不幸,在车辆被盗、被抢后,我们要及时报案备案,一来为借助警察尽早追回被盗、被抢的车,二来为避免车辆在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带来的赔偿隐患。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支付顺序【案例5】
陈某一天开车下乡发生了意外,撞伤了一个乡下老太太。老太太重伤,其家属扣留了陈某的人和车,要他立马掏出20万才放人离开,请问陈某是否需要当即拿钱出来?
【解读5】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例中,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马报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先强制保险理赔,再商业保险理赔后,再支付剩余的赔偿金额。
如果陈某不懂得法律上支持的赔偿支付顺序,很可能就会村民的胁迫下,先出钱了事。当然,如果老太太家属索要的钱确实是治病需要,陈某在经济有余力的情况下,是可以先垫付先给出一部分。但是就怕遇到因此敲诈碰瓷的人,一点皮外伤还要狮子大开口的人。
所以一定要懂得相关的法律条款,我们在碰到难缠之人时,就可以义正言辞、有理有据地拒绝别人的无理要求,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撞上行人,可以免责吗?【案例6】
一日,王某为抄近路回家,从破损的护栏处翻入高速公路,恰巧撞在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上。王某被撞飞,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本案中的轿车应否对王某的死承担责任呢?
【解读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轿车司机可以减轻责任,但不免除全部责任。因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有证明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
打个比方,如果一小车撞了行人,无论在哪条路上,或是在哪种情况下,小车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人是自寻短见,非要强行撞上来,这时小车在法律层面上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小车估计也很难做到一毛不拔、全身而退。
所以,为避免这些意外,我们开车时务必要遵纪守法,留给自己一个能做出应急反应的时间,切勿超速!切勿超速!切勿超速 !
七、肇事逃逸,会有哪些的后果?【案例7】
货车司机夏某,不慎在超车时,将行人齐某撞成重伤后逃逸。交警队在目击证人和电子监控录像的协助下,很快抓到了夏某。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夏某,将面临什么严重的后果?
【解读7】
《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案例中,夏某不仅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还会受到追究处罚。如果肇事车辆逃逸,商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强制险以外的赔偿费。
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夏某的驾驶证将会被吊销,终生不得再考。如果伤者死亡的,他还可能被法院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法典》增加或修改关于机动车事故中定责与赔偿方面的新规,是为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法为人人,所以人人都要知法守法。
民法典机动车责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1260条,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专章有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车辆停在人行道受损规定?
车停在人行道上是属于违停,被刮了车主本人需要负主要责任。汽车停在路边,如果是在规定的地点停车被碰坏算对方的责任。如果不是在规定的地点停车算车主本人的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就是看双方都有哪些违法行为,只要有违法行为的都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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