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规(社会保障法规解读)
社会保险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社保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以及有省以及政府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签署**令而生效的,而《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部门的规章制度中的一种,是由国务院总理签字而生效的;
二、一般从法律的效力来说,国家层面的法律的效力是高于部门规章制度的;
现有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有哪些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3、《失业保险条例》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8、《工伤保险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行政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扩展资料
四、部门规章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3、《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5、《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8、《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9、《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10、《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11、《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
1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13、《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17、《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18、《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21、《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2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3、《最低工资规定》
24、《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5、《集体合同规定》
26、《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7、《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28、《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9、《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30、《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3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五、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社会保障法的构成要素
社会保障法规是指调整国家、集体(雇主)、个人在社会保障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社会保障法规的具体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宪法条文,可以是专门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规。
社会保障法规从内容上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主要规定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内容项目,国家、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如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法国的《社会保险法》就属此类。
第二类是根据社会保障的不同方面和项目,制定的单行法规,是规定社会保障各具体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的性质、任务、项目及实施方式的专项法律。如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德国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三部社会保险立法。我国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是这类法规。
第三类是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等。如1994年我国民政部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同年山东省制定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社会保障基本法,单行法规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在三个层次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在这些法规中不仅包含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系统,而且还体现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是现代社会保障的第一要素和制度化的基石。社会保障法规的完备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以立法的形式诞生的,可以说没有社会保障立法就没有真正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社保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内容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分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法律救济三部分,共三编二十一章,系统地论述了劳动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主体、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目制用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工民主管理、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保障法主体、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督、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力求使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问题,全面反映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现状和最新发展,并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与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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