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降低(民法典降低价款)

2022-11-28 民法典

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①总则编  

健全民事权利体系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代表:

作为开篇,民法典草案总则编提纲挈领地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与引领性的内容纳入其中,纲举目张,统领其他各分编内容,奠定了民法典草案的基调与框架,是民事主体权利保障的集大成。

总则编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通过民事权利专章中列举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民事权利,并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兜底条款,从而全面系统地确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夯实了善治之基。

总则编注重保护人身权利,明文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面列举人身权利,并置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之前,表明民法典草案重视对人的保护,着重保护人身权利,强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总则编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凸显民法与时俱进、面向未来的立法精神:肯定胎儿享有继承与接受赠与的权利,建立健全成年监护制度,回应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与数据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充分体现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本报记者徐隽采访整理)

②物权编  

平等保护公私产权  

九三学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委戴红兵委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草案明确平等保护私人物权,看似平淡寻常,却意味着在法律面前无论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能享受法律相同力度的保护,这是对改革开放40多年成果的法律确认,也赋予公众更多信心。

物权编在一般规定中直接体现物权平等的原则,在很多细节中也体现了对平等保护的落实。草案中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在扩大补偿范围的同时,强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一些地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发生补偿不到位、补偿方案不合理或价款未支付等现象,“及时”二字的增加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平等保护”释放的是国家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折射出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态度。民法典必将铸就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本报记者孟祥夫采访整理)

③合同编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代表: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草案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还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

物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为破解北京物业管理难题提供法律支撑。在起草条例过程中,我们感到,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对此,民法典草案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这对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可有效避免久拖不议、久议不决现象,有利于业主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草案还注重合理平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平公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报记者左潇黄超采访整理)

④人格权编  

加强保护人格尊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委员: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充分体现我们党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不变初心。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强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范畴是对隐私的周全保护。此外,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针对此前基因编辑等技术带来的问题,民法典草案明确要求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类似规定在人格权编中还有不少,这样的规定既为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保障民事主体的相关权益筑起了法治屏障,也为民事主体自觉尊法、守法提供了更加精准的法律指引。从司法审判角度看,人格权编的内容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价值引领和规范遵循,也有助于促成司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更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规范依据。

(本报记者郑海鸥采访整理)

⑤婚姻家庭编  

坚守社会公序良俗  

江西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冯帆代表: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如今,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对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影响。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力求将坚守公序良俗的理念导入每个人的内心,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开篇第一章就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原则性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编增加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将尊重人权、自由、平等、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作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草案对离婚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将离婚冷静期制度性地固定下来,可以促使夫妻双方更加冷静地考虑如何处理婚姻关系,有助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公序良俗。

(本报记者齐志明采访整理)

⑥继承编  

弘扬孝老爱亲美德  

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蒂玛代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变化。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为孝老爱亲的和谐家庭提供了制度规范,相信会对文明家庭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

我在工作中曾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例,老人没有子女,一直由侄子悉心照料,可是老人去世后,侄子却无法继承老人遗产。按照情理来讲,的确应该由老人的侄子继承遗产,但是现行法律却不是这样规定的。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这是从法律层面鼓励弘扬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另外,草案还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仅保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这是因为,常有老人会根据子女的照料情况随时修改遗嘱,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确保孝顺的子女分配到更多的遗产,但当最后遗嘱和公证遗嘱发生冲突时,是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因此,继承编删除了这一规定,就不会损害遗嘱自由,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本报记者李亚楠采访整理)

⑦侵权责任编  

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代表:

在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中,既有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等传统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还对网络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其中,有关高空抛物的相关条款引人关注。

按照传统的法律规定,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高空抛物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举证很难。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民法典草案将举证责任倒置。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先行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不能证明的,应先行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这不仅让受害人得到了更全面、合理的保护,也保障了事件中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草案充分考虑社会治理因素,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如果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一旦发生高空抛物造成危害,物业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明确一旦发生案件,由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编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本报记者巨云鹏采访整理)

《人民日报》(2020年05月28日13版)

民法典违约金太高要如何降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278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278条是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相关规则。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关于本条当中“参与表决”的理解,目前民法典尚未出台对应的司法解释,目前至少有两种理解:一是投票表决才算参与表决,未投票不算参与表决;二是表决票送达后,无论是否投票都算参与表决。 对应第一种理解,投票表决才算参与表决,业主大会的召开门槛是比《物权法》提高了,这不符合《民法典》立法原意,民法典关于业主大会这部分的修改,本意是降低业主大会召开难度,没有理由提高门槛。 对应第二种理解,表决票送达,即算参与表决,似乎更符合《民法典》立法原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降低(民法典降低价款)

民法典495条规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406条规定, 抵押 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 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406条创设的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新制度大大促进了市场交易,简化了交易程序及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这一新制度的核心为:抵押财产可以在未经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自由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抵押财产过户后,原抵押权依然存在于抵押财产之上。这一新制度,无疑有利于提高社会物质的利用效率,促进抵押财产的交易及降价其交易成本,进一步促进社会财富资源的自由流动: 首先,法律允许在无须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物权的过户登记或交付,大大降低了抵押人的交易成本。根据 物权法 的规定和以往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模式,抵押人要办理抵押物的交易过户,必须先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注销抵押登记,一般必须还清所欠的贷款、借款等 债务 。如果抵押人没有充足的资金还清 欠款 并注销抵押登记,交易就无法完成。此时,抵押权就成了阻碍市场正常交易的因素。新制度在法律层面为摒除此阻碍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其次,减少了买受人的交易风险。以 商品房 买卖为例,现今商品房交易市场上除了不存在抵押的情况外,很多商品房的交易均是先由买受人垫付资金给出卖人还清贷款,然后注销抵押登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的。绝大多数的买受人在交易前均对出卖人的信用风险存在一定程序的担忧,从而延误交易。新制度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交易,免除了买受人的垫资风险与后顾之忧。买家在垫资给卖家还清贷款后、办理过户前,交易标的物就被法院查封的案例比比皆是,最后可能会弄了一个钱房两空的结局。新制度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这种垫资后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风险。 再次,简化了交易程序。例如,存在抵押的房屋在交易过户前须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然后办理过户手续,再由新的业主与银行签订新的贷款协议,另行办理抵押登记。此流程前前后后花费了买卖双方及银行大量的人力物力办理法律手续,并且每一流程都需要一定的办理时间,交易程序往往周期太长、费用过高。而且,因为周期长,抵押财产在过户前因卖家的另案 诉讼 被法院查封的风险性就自然增大。新制度生效后,房屋交易再无须经过原来繁琐复杂的流程,直接过户后原抵押权仍然存在原抵押物中,从而大大简化了交易流程。 第四,符合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抵押权是 担保物权 ,是物权的一种类型。这种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作为物权一旦登记即具有对世效力。即无论所有权人如何变动,作为物权的抵押权却不会发生变化。此原理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物提供了法律上的法理支持。因此,只要承认抵押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就应该肯定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 第五,新制度在促进交易与财产转让自由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财产可直接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另行约定排除适用或限制适用新制度,或者利用另行约定的方式改变新制度中的一些内容以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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