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人物摄影的影响,还敢随意拍人像吗?
民法典对人物摄影的影响,还敢随意拍人像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的《肖像权》
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其中第四编《人格权》之第四章《肖像权》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指出: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其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去拍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了。有人说拍背影,露出面部的打上马赛克,且看《民法典》里肖像的定义`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不难理解这不仅仅限于面部,手和脚、胳臂和腿也都包括在可被识别之内。面部打上马赛克,肖像权人就可以丑化、污损来指控侵权。
拍摄前若是征得被摄者同意,拍到的照片就是‘摆拍’的,总感觉有些不尽人意,失去了街头街拍摄影‘纪实’的意义,对于街头摄影来说有时会错失很多精彩瞬间。拍摄之后去争取被摄者同意是可行的,但有一点很重要,无论拍前、拍后的协商,有几人有书面协议,口头的约定在法律面前是多么的苍白无力,肖像权大于著作权。
总之,《民法典》的出台对于街头街拍摄影爱好者来说限制了发挥空间,但也不见得不是一件好事情,也许以后会有更多的创意、题材涌现出来,我们拭目以待吧!
民典法的出台对摄影人文纪实尤其是街拍?
五月二十八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不得制作”,说通俗一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你按下快门的一瞬间就已经违法,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所称肖像,不在于他是否你的拍摄对象,而是看他在照片中的辨识度,凡是可以被辨识的,皆为肖像。不说我们这些摄影爱好者,大家看看自己手机的图库,平时的照片里有多少张陌生人的面孔,你就已经违了多少次法。
那有没有例外条款呢,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例外的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注意是“已经公开的肖像”,不适用。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好吧,至少狗仔们安全了。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须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个好理解,通缉令之类的。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刚看到这一项时我是眼前一亮的,感觉也许能用上。仔细思索之后还是一声叹息,街拍不是风景照,目的肯定不是“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在法庭上根本不会得到支持,还是得输掉底裤。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适用。
现在可以总结陈词:在生效后,街拍照片里如果有人的面孔或身形清晰到足以辨认出他是谁的,即为违法。手机图库里有别人照片的兄弟们,你们现在没事只是别人不知道而已,若是发在朋友圈里不幸被发现了,也请准备好你的底裤。
在国外,许多大师级的人物喜欢街拍人像。他们在拍出满意的作品后往往会拦住对方,送点小礼物什么的,然后请对方签下《使用肖像授权书》。同样的行为在国内,窃以为不可取。你越彬彬有礼就越像一个马路骗子,掏出一张莫名其妙的法律文书来叫对方签字还不如自己打110来得更爽快些。
摄影肖像权到底指什么?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
其实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这件事情上,人们一般对于别人转载自己的头像等这些事情肯定是不会有排斥心理的,关键是自己的肖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非法利用,比如说是摄影机构,这个地方肯定是存有大量的当事人的照片的。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内容就是摄影的肖像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摄影的肖像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
侵犯肖像权得同时具备几个要素:
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隐私,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
此外,肖像权还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值得一提的是,除涉及个人隐私外,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亦不得反对媒体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
二、当影楼侵犯肖像权怎么赔偿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被影楼侵犯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三、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以及肖像的使用权等。
(1)肖像是自然人包括面部在内的外部形象的再现,但如果表现为侧面或其他部位,只要社会一般人能拒以判断其身份的也构成肖像
(2)是通过造型手段再现的视觉形象,用语言、文字、描绘的形象不属肖像
(3)必须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为人所社会一般人能拒以判断其身份的也构成肖像
(4)是通过造型手段再现的视觉形象,用语言、文字、描绘的形象不属肖像
(5)必须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为人所支配,如照片、录象等
在我国规定的肖像权当中是包括有摄影作品组成的版权的,摄影机构的肖像权其实涉及到肖像权和版权这两个内容,当摄影机构随意的将拍摄的这些照片作为广告宣传的情况下,侵犯到了照片当中当事人的肖像权,而其他摄影机构同时也不能够侵犯摄影的版权。
会限制纪实人文摄影吗?
民法典的实施确实会限制一部分纪实摄影的开展。
民法典对于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可以说提升到了一个非常高的程度。之前的民事法律规范对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保护严谨度都没有这次新法规格高。本次民法典已经打破了“商业用途”这一肖像权侵权前提,所有未经许可的肖像权使用都属侵权范围。另外,对于肖像权本身也做了极为宽泛的规定,不仅仅包括面部五官,凡是能辨别权利人形象特征的都可以算是肖像权,这样对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大了不少。
也就是说,以后在中国,不能肆无忌惮地以非商业用途为由拍摄人文纪实照片了,即使民法讲究“不告不理”原则,但这确实与法律规范冲突了,最好不要为之,否则面临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
那么在这个层面上来看,民间普通的人文摄影就没有那么随意了,要么您是经过认可的媒体记者,要么您所拍的片子经过了被摄主体的授权许可,否则您真心不能放开手脚去拍了。
从我个人而言,我是不打算再继续传统意义上那样的人文扫街题材了,因为守法,尊重他人权利是最基本的创作底线,既然新法有了规范,就要去遵守,不仅是拍照,干什么不都得以守法为底线吗?
那么我就这样放弃摄影了吗?
那倒不至于。也许换一种拍摄思路,换一种拍摄手法,纪实摄影还能继续。
首先,不要再拍摄未经授权的他人肖像了,但我可以继续拍摄经过授权的人文纪实片子。这就要求不能随意扫街了,需要先规划好摄影项目,然后进行沟通洽谈,最后再去拍。举一个例子,例如经过与手工艺制作者某某的沟通协商,在对方完全同意并予以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不干扰的客观角度拍摄手工艺人的制作过程,这也完全属于人文纪实,类似于拍摄纪录片的模式。这样的纪实摄影完全没有法律风险。
其次,拍摄不含有肖像权的照片。人文纪实片,没有人可以吗?有谁规定不可以呢?个人觉得一些具有人文特色的建筑、静物、景观、生活场所都可以算作人文纪实片范畴。另外,包含非主体的不可清晰辨别肖像的人物也是没什么问题的。例如拍个带剪映人物的照片,并不能辨别相貌特征,这一般没人去追诉肖像权问题。
最后,改拍其它题材。在法律日益严苛的情况下,如果拿捏不好分寸,最好改拍其它题材。例如拍人像,拍风光,拍静物,这些都不会面临肖像权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的出台可以说是对公民民事权利保护的全面提升和完善,作为摄影人来说,要认真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并且遵守法律,这是最基本的创作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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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怎么办?
民法典,肯定对摄影有些影响,尤其是街拍。拿着相机扫街,拍到人是无法避免的,在旅游景点也是如此,如果拍大景问题不是很大,行人游客都框入镜头,只要不去刻意拍人就行,一般人不会介意。
往年樱花季,拍人像很多,常见有专业模特摄影,摄影师旁边往往有一群蹭拍的,尽管有摄影师不悦,但一般不会说什么,这样拍得人像,不做商业用途(譬如用于广告),问题也不大。
在武汉,每逢三月樱花盛开,东湖樱花园里美女云集,若要去拍人那就必须征得对方同意。我拍过多次,没遇到拒绝。实话实说,越是靓丽的女孩越是不会拒绝,多半很乐意让你拍摄,我不敢妄言这是一种常态,可能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使然吧。每次拍摄不一会儿,蹭拍的就围了上来。那辰刻,同好们可真是忙得不亦乐乎,互相甚少言语,美景美女艳阳天,具有如此美学意义的辰侯,谁都会抓紧时间摄入自己的镜头。
近两年,我很少用单反,照片拍的少了,主要拍视频。拍视频很少驻足拍一个被摄物,尤其是人多的场合,边走边拍,与人擦肩而过,通常不会引起人特别注意。尽量不要近距离刻意拍人,以免引起不快。
其实,即使民法典没有颁布,做摄影的也不能随意拍摄人像。对于持重的人来说,本来就有分寸感,有了民法典,也无碍。
2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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