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虽然(我认为的民法典)

2022-11-28 民法典

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

一是意定监护成立必须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也就是说,以口头等非书面形式订立的意定监护不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信件等,还包括虽然无签字盖章但有证据表明是行为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的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等形式。但考虑到意定监护更多的是处理紧急情况下的问题,如果对意定监护协议本身提出疑问,这势必对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我们建议:书面形式最好是用纸张打印或者书写,而其他书面形式存在证明难度,一旦无法及时、迅速证明意定监护协议,可能会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建议不宜采用其他书面形式。为增加协议的可证明性,还可以增加两个左右的见证人,有条件的还可以做公证。二是监护协议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自然人在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时,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意定监护协议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其签署意定监护协议的目的就不会实现。同样,如果另外一方也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意定协议的效力同样存在法律问题。由此可见,协议双方在签署协议时是否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意定监护协议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为避免这方面的举证争议,有些国家要求监护协议必须进行公证。虽然《民法典》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但其借鉴意义是非常明显的。为了增加意定协议签署时协议双方行为能力的证据,建议在签署该协议时,可以录音录像,还可以增加见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新规,女婿不赡养岳父母不违法,你的看法是什么?

虽然《民法典 》新规定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但是作为女儿是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女儿赡养父母的费用需要从夫妻共同的财产当中去出,自然女婿就有了辅助赡养的义务。

根据我国的最新《民法典 》 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很多人认为作为女婿,就可以对岳父母不管了。其实不是这样的,虽然女婿没有义务赡养岳父母,但是作为自己的妻子还是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既然已经结为夫妻,那么婚后的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如果女儿需要赡养父母,那么必然从夫妻的共同财产中拿出钱来,不可能自己一个人承担。从这个方面来说,虽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作为女婿还是有一定的辅助义务。

对于法律的这项规定,可能是考虑社会的现实情况做出的。一般女儿出嫁以后,父母会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儿子,作为女婿一般不会分到什么财产。所以,如果规定女婿必须赡养岳父母,可能会产生很多的家庭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既然规定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么作为岳父母也会考虑女儿的实际情况,不会让女儿分担过多的义务。或许在财产的分配问题上,会给女儿一部分财产,让女儿乐意赡养自己。作为女婿来说,自然感到高兴,也会支持妻子的义务。

当然了,岳父母也是自己的亲人,毕竟是妻子的父母。在岳父母的赡养问题上,作为女婿还是要分担一部分义务。因为即使自己不愿意承担赡养的义务,但是妻子依然需要赡养岳父母。再者自己和妻子作为夫妻,拥有共同的财产,赡养岳父母的费用还是需要夫妻承担。与其拒绝承担义务,不如支持妻子的义务。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家庭的和睦,也是基于一种社会道德的责任。

民法典虽然(我认为的民法典)

民法典后的联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后,可以按照民法典一般规定来判断联营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是说没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合同主体间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联营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而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当事人以此达成的协议称为联营合同。虽然民法典中没有对联营的具体规定,或者说取消了前民法中对联营合同的规定,但并不意味联营合同不再有效,或不能生效。另外,民法典中同步修改的民事案由规定中仍保留了联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也可佐证,联营合同可以继续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由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合伙模糊不清的概念性用词已经退出了法律的舞台。进而换成联营这种大家较为熟知,对双方的利益和责任都有所保障的词语所代替。民法典未规定合伙提出的联营是为了规范经济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明确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新规:有下面三种情况女方可以不返还彩礼

《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很多法律跟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在我们身边发生的大小事情都跟民法典相关联。

例如,我们的人生大事:结婚。现在彩礼似乎已经成了迈入婚姻的一道门槛。很多年轻人在结婚之前因为天价彩礼而闹掰的比比皆是。

为了减少“天价彩礼”的现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24条规定:禁止买卖、包办等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虽然对彩礼的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但在自愿的基础上给一些彩礼也是允许的。有下面三种情况女方可以不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下同居了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也不满两年,但两人共同生育子女。

3、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已经确定用于共同生活了。

关于第三点需要注意的是,女方收到彩礼后,虽然用于了共同生活,但需要有证据证明用于了共同生活。比如,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开支、购置共同拥有的房产等。

虽然彩礼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彩礼少了,女方可能就不愿意嫁了;男方可能少出了一大笔钱,但也没娶到老婆。

民法典颁布后公司法废止吗

并不会废止。

因为民法典只有七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并不包括公司法,所以不会涉及新法施行旧法废止的问题。

虽然《民法典》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编撰体例,但对此有学者评价为“形式上的民商合一,实质上的民商分立”。

法律分析

1、法条的明确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该法的施行时间,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效力问题,其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被废止的规定。

2、目前也没有法律文件对公司法的效力进行废止。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但也没有查到其出台废止公司法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

3、虽然《民法典》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编撰体例,但对此有学者评价为“形式上的民商合一,实质上的民商分立”。所以公司法并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出台而被废止,商事领域的具体规则还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调整和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民法典406条解读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406条规定, 抵押 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 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406条创设的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新制度大大促进了市场交易,简化了交易程序及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这一新制度的核心为:抵押财产可以在未经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自由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抵押财产过户后,原抵押权依然存在于抵押财产之上。这一新制度,无疑有利于提高社会物质的利用效率,促进抵押财产的交易及降价其交易成本,进一步促进社会财富资源的自由流动: 首先,法律允许在无须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物权的过户登记或交付,大大降低了抵押人的交易成本。根据 物权法 的规定和以往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模式,抵押人要办理抵押物的交易过户,必须先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注销抵押登记,一般必须还清所欠的贷款、借款等 债务 。如果抵押人没有充足的资金还清 欠款 并注销抵押登记,交易就无法完成。此时,抵押权就成了阻碍市场正常交易的因素。新制度在法律层面为摒除此阻碍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其次,减少了买受人的交易风险。以 商品房 买卖为例,现今商品房交易市场上除了不存在抵押的情况外,很多商品房的交易均是先由买受人垫付资金给出卖人还清贷款,然后注销抵押登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的。绝大多数的买受人在交易前均对出卖人的信用风险存在一定程序的担忧,从而延误交易。新制度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交易,免除了买受人的垫资风险与后顾之忧。买家在垫资给卖家还清贷款后、办理过户前,交易标的物就被法院查封的案例比比皆是,最后可能会弄了一个钱房两空的结局。新制度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这种垫资后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风险。 再次,简化了交易程序。例如,存在抵押的房屋在交易过户前须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然后办理过户手续,再由新的业主与银行签订新的贷款协议,另行办理抵押登记。此流程前前后后花费了买卖双方及银行大量的人力物力办理法律手续,并且每一流程都需要一定的办理时间,交易程序往往周期太长、费用过高。而且,因为周期长,抵押财产在过户前因卖家的另案 诉讼 被法院查封的风险性就自然增大。新制度生效后,房屋交易再无须经过原来繁琐复杂的流程,直接过户后原抵押权仍然存在原抵押物中,从而大大简化了交易流程。 第四,符合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抵押权是 担保物权 ,是物权的一种类型。这种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作为物权一旦登记即具有对世效力。即无论所有权人如何变动,作为物权的抵押权却不会发生变化。此原理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物提供了法律上的法理支持。因此,只要承认抵押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就应该肯定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 第五,新制度在促进交易与财产转让自由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财产可直接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另行约定排除适用或限制适用新制度,或者利用另行约定的方式改变新制度中的一些内容以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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