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区别)
全国人大立法权包括哪些权力
全国人大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人大具有立法权吗?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扩展资料:
地方立法这两年: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全面推进
立法法修改之前,除省级之外,地方立法权仅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所享有。这些市被称为“49个较大的市”。一些市梦寐以求,甚至申请二十多年,希望成为“较大的市”,以获得地方立法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据统计,从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至2016年12月底,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268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已有174个市州经审议通过并经批准地方性法规270件,其中,立法条例124件,其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46件。65%的市州已经有了自己的法规。
在146件“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的法规中,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等中东部6省在前领跑,共批准89件(每省批准超过10件),占到了61%。有的市已出台了多部法规,镇江、盐城、泰州、济宁等已各有4部法规入账。
不仅发达地区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位于西部的一些市州也先后出台了首部法规,例如新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西藏的《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甘肃的《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等。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更是已先后出台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运行保护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总体而言,设区的市立法正在有序进行、全面推进。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地方立法这两年: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全面推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立法权
立法权和国家立法权有什么区别?
立法权一般就指的是国家立法权(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没有区别。
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立法权。
统治阶级通过行使立法权把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之具有普遍遵行的效力。从立法权概念的实际运用情况来看,各国一般在三个意义上使用立法权概念。
第一个意义:
立法权是指立法机关(议会或其他代议机构)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个意义上的立法权是立法机关职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它不包括立法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包括议决预算案、议决条约案、宣战宁和媾和案、议决戒严案、议决大赦案、以及质询权、同意权、弹劾权、不信任投票权等权力)。
第二个意义:
立法权是指由立法机关行使的对应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权力。这个意义上的立法权,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立法权,它包括了立法机关的全部职权。
第三个意义:
立法权就是为主权者所拥有的,由特定的国家政权机关所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中占据特殊地位的,旨在制定、认可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立法权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国家政权,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规范的一种能力。
国家行政机关有没有立法权?
国家行政机关没有立法权,只有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但该权利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国家立法权属于谁?
法律分析:国家的立法权属于国家立法机关,在我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政府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关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刑法、民事等基本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作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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