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性行为,性权利规定在民法典哪一条?
民法典性行为,性权利规定在民法典哪一条?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夫妻间性爱是责任也是义务。我国制定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亲属之间团结。有利于我们的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新民法典不可能不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不顾社会稳定、和谐,而说夫妻间不必尽“性义务”。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有: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1042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是对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分别是: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暴力;
5、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如果当事人做出了这些禁止性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包办、买卖的婚姻是可撤销的;重婚是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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