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民法典(面试热点民法典)
面试通知了就业承诺书可以不交违约金吗
公司两方就业承诺书违约金可以不用交,具体的还是要看合同来进行判定。是否可以不交违约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协议中有违约条款,那么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面试得谈恋爱史,这合理吗?
近期,在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总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完全无视劳动法规的条例,仰仗着自己作为招聘方的强势地位,恨不得把求职者的所有隐私都了解个遍,以便自己不会“选错人”。
我们先看看一则新闻案例:今年2月底,江西南昌一公司要求应聘者登记恋爱经历,被指侵犯应聘者的隐私。南昌市人社部门回应称,企业已知错并致歉,也已更改了应聘登记表格。
更改前的《应聘人员登记表》显示,除应聘者的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还有“谈过几次恋爱”和“最长的一次多久”两项信息。
此案例据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恋爱与否与公司业务本就不相关。在法律上,恋爱经历是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丁金坤称,以招聘方式要求应聘者填写个人恋爱经历,是典型的刺探隐私行为。该要求已构成侵权,冒犯了应聘者,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规定,应聘者可以依法维权。
这件事在网络上也引起了广泛的热议。这些奇奇怪怪的招聘要求在求职过程中是屡见不鲜,有的条件侵犯求职者个人隐私,而有的则是涉嫌招聘歧视。
我认识的一位姐姐小林,29岁,单身未婚。今年初到一家公司应聘人事岗位,就被面试官追问婚恋细节。首先问有没有成家,发现没有之后,紧接着问有没有恋爱对象,仍然得到否定的答案后,面试官依旧不死心,居然质疑她为什么快30岁了还不找对象?
小林姐倍感无奈,仿佛自己在企业招聘者面前是透明人一般。自己本身就是做HR的,以往招聘从来不会向别人问及相关个人隐私的问题。于是,她果断放弃了这个机会,认为该公司实在太不专业了,并且哪怕进了这家公司,可能以后也不会受到应有的尊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在求职过程中,对与劳动合同不直接有关的信息有权拒绝。
我们理解这些公司招聘者的心态,希望能通过各种“蛛丝马迹”、“刨根问底”,挑选出更符合要求的人才。但是这种做法不仅显得公司招聘工作非常不专业,也极容易引起应聘者的反感,反而起不到好的作用。
所以,我们作为应聘者去面试的时候,被问及涉及婚恋家庭相关的问题时,一定要当即指出问题的不合理性,也可直接拒绝回答相关问题,找寻好的工作时也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呀~
面试时被问恋爱情况,应该如实回答吗?
最近,在雇主的招聘中,总有这样的情况:有些雇主完全忽视了劳动法规的规定,依靠招聘的强大立场,我迫不及待地知道求职者的所有隐私,这样我就不会“选择错误的人”。
通过律师分析了这种情况,无论恋爱与公司的业务无关。在法律方面,爱情经验是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了自然人有隐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能违反他们在间谍,入侵,泄露,披露中的他人的隐私。律师表示,招聘方法是填补个人爱情经验的典型间谍隐私。这一要求已构成侵权,候选人应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的规定批准,以侵犯他人的隐私。这件事也引起了广泛的网络热讨论。这些齐齐的招聘要求在求职的过程中罕见,有些人有求职者的个人隐私,有些是涉嫌招聘歧视。
招聘公司强烈要求,仿佛他是企业招聘人员面前的透明人物。我本身正在努力,我从未询问别人问别人的隐私。所以,她决定放弃这个机会,并认为公司过于不舒服,即使我进入这家公司,我将来可能不会尊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8条,雇主是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自由主义和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该说明,在求职过程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不拒绝。
我们了解这些公司招聘人员的心态,希望用挑选更具成本效益的人才。但这种方法不仅是非常不专业的公司招聘工作,也很容易引起候选人的解雇,但没有良好的作用。
因此,当我们作为候选人来接受招聘时,我们必须立即指出这个问题的不合理性,而且还直接拒绝回答相关问题。当你找到一个很好的工作时,你必须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
法务岗位面试会问哪些问题?应该如何应对呢?
公司财务一般解决两方面的难题,对里是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难题,对外开放是公司的合同难题,提议围绕这两方面做些提前准备。最典型的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而对外开放合同书相关的问题应该根据公司的性质提前准备。综合应用能力和沟通能力。包含合同审核、文件起草、诉讼起诉、风险管控、业务流程跟踪管理、人事部门风险性等,自然,也包括股东会法人治理,及其专利权等。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协调性等。人事纠纷、案子纠纷案件和诉讼的能力等法律法规基本技能。担保法、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等,自然,假如是法学专业的,这种肯定不是哪些太大的问题。
财务与侓师的差别在于律师专业度更高一些,财务是为企业服务为公司把控风险的一个岗位,那样面试时,首先你要对公司做一个充足的掌握,掌握公司的业务,明确公司属于哪一个行业,再考虑自己对这一行业有关的法律是不是掌握,假如你恰好较为善于,祝贺你了,如果你不善于,你就要去临时性去做一个的整体背诵,财务工作你需要掌握,大多数都是跟公司合规定期检查合同书相关,也有针对公司一些事情作出提议和判断,也有跟政府部门连接等相关工作,这一依据公司的性质来,每一个公司的财务都有各自负责的工作中。不仅仅是与法律相关,还会继续承担一些行政部门性质的工作中
依据自身的能力开展分析,自己对公司此项工作解决有哪些优点和经验,针对应届生而言,缺乏经验,但能表示自己的别的优点,此外作为一个财务,不可以磨磨蹭蹭犹豫不决,要果断的得出较为更专业的提议与分析,所以建议面试的时候,要回答的条理清楚一点,勇于表达自己的想法,衣着跟言语上尽可能给人比较宣布谨慎的觉得,剩下的就是一般面试的技巧了,回答者就不做实际的表述了,回答者你是在一个tp公司作法务,较为善于新广告法,不正当竞争法法,及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的法律,
期待可以互相学习交流。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其实是最普遍都是最经典难题,一般而言有两个目地,第一个是真心实意询问你优缺点,第二个便是调查你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种情况实际上HR是以你可靠性来考虑,根据你的回答,HR能够分析判断你自己在职场里对什么最感兴趣,一起他可以对于公司的现象做出一个初步的风险预估,其实就是你是否会在添加公司以后短时间辞职。这一本身就是试探一下我对公司的了解,与此同时了解一下你一直在工作中选择的时候,优先选择考虑的问题是啥。
面试官:你捡了10万块,失主说少了2万,你如何应对?
面对这样的问题,在网上经常有这样一段段子说既然失主丢了12万,那么说明这10万块钱就不是失主的。可是在现实中,这么简单就可以解决的事情是不太可能存在的,既然失主能够不要脸诬陷你偷了他两万块钱,又怎么可能会让你拿着这10万块钱走了呢?
如果真的遇到了这种事情直接报警,一般正常人不会拿这么多现金在手上,那个失主能够诬陷你就说明他这钱不是什么救急的钱,没有良心的人我们也不必对他们有怜悯之心,一切过程,按照法律途径行走就可以了 ,而且讹诈行为超过一定金额之后是有可能坐牢的,对吧 ?虽然是未遂 ,对待这种人不必客气 。
不过话说一般的面试官应该不会问这样的问题。
抛开固定清静,而且我们在平时的时候遇到捡到钱的情况的时候 ,我个人觉得应该是交到一个比较正规的 向派出所这样 之类的国家机构就可以了 ,也避免了惹一身骚 上身。
这种可能性很小。我花了很长时间才找到10万元。如果我找到了,我一定会交给警察。如果别人掉了,我肯定会急着到处找,所以我会交给警察。
拿走别人丢失的钱和东西而不上交是违法的。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需要在拾得他人遗失物后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找到的失物应归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将遗失物交给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然后再行收取。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延伸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经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质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已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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