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在民法典,民法典公平损害原则全文?
公平责任在民法典,民法典公平损害原则全文?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继受与传承,读者自可加以比对。 《民法典》第1186条: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均无过错,损失应由双方依法分担。 这是一项关于公平分担损失责任原则的规定。当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自己没有过错,行为人也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和行为者公平分担损失。
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本人造成的,受害人本人应当承担责任;因行为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在多重损害的发生中都有过错,那么责任将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进行分配。
例如,如果在耕地上使用除草剂,邻居的庄稼会被风污染,邻居吃了会中毒。
这种情况属于双方在损害的发生上没有过错的事实,并且不是由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然而,如果除草剂被用来对他人造成损害,它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适用这项法律的先决条件是:
首先,受害者和行为者都没有过错,其次,它需要由法律规定。 公平责任不是平均分担50%的责任,而是要考虑行为方式、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实际因素,并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
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
2、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规定,当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责任。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分割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适用公平原则。堆放物品与侵权责任法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应首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否则才能适用公平原则。
5、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
民法典1186条的案例分析?
第一,本条虽然删除了《侵权责任法》原有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否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要作两方面的理解: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本条规定限缩适用公平责任,防止本条被滥用的背景。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平责任,不可随意扩大解释和适用。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个案有时千差万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裁量案件,作为一种例外的情形也有存在的客观必要。从法理上讲,本条虽然删除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的规定,但《民法典》第6条对公平原则仍有明确规定,这对于侵权责任编调整的有关事项当然具有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的效力。以公平原则为指引和遵循,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但如果不分担损失会显失公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本条规定。比如在因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案件中就有必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因为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情形中行为人一方是没有过错的,而受害人一方往往也没有过错,这时完全由行为人或者受害人一方承担损害都会显失公平。
第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这里的经济条件包括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及应对家庭和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等。在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时,应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这是因为,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只有与特定受害人的经济情况相比较,而不是和一般人比较,才能确定损失分担的根据。反过来,受害人的经济条件与其损害程度也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如果行为人的经济条件优于受害人的经济条件或与受害人大致相同,那么,在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比例时,应由行为人承担更大比例的损失。如果行为人的经济条件明显不如受害人的财产状况,则可考虑让受害人分担更大比例的损失。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