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的简单介绍
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的概念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演绎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是独立的,而是有限制的。划分演绎作品与原作的界线在于新作中保留原作情节或结构的量的多少。演绎作品很易与合作作品相混淆。演绎作品中固然含有原作者的精神劳动,再创作人在行使自己的版权时也要注意勿损害原作者的利益,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却享有完整的版权。而合作作品的各个合作者,则是共享一部作品的版权,其中每个人自己享有的版权都不是完整的。
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
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我们经常会看到将一部作品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或将某一文学作品拍成电影的现象,这种演绎行为作为演绎者的一种创作方式,会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造出新颖的作品,其作者同样拥有著作权,那么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1、演绎作品著作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2、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概念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引入影视作品这个名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表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表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而在《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则直接引用了电影作品的概念。在我国,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具体形式。
什么是演绎作品?
是指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但不是精确的逐字的复制。如何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演绎作品,长期以来一直是是很多法律刊物的文章以及很多争论的主题。总的来说,一部翻译作品从一种语言到另外一种或者一部书的一个电影版本就是演绎作品的例子。在知识共享的核心授权条款下,与电影画面同步录音处理的音乐也被看做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演绎作品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区别如下:1、权利人不同。即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演绎者,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者;2、权利范围不同,影视作品中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3、其他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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