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儿童权益保护案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
民法典儿童权益保护案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以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规定意义?
此次《民法典》对于未成年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总则和婚姻家庭编中,除了对原先未成年人保护更系统的延续以外,也增加了许多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形势的规定。
【明确胎儿有继承权和接受赠与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充分保障了胎儿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儿童的成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到8周岁】《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此次民法典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至8岁,这与我国儿童成长发育的实际状况是符合的,这一规定扩大了民事活动中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父母离婚孩子归谁,已满8周岁子女有话语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的,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现实生活中,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的情况频频出现,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也大量发生,这样的做法实质上直接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甚至有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可修复的心理创伤。《民法典》明确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子女满八周岁的,尊重子女意愿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而言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幼龄的未成年人,对于陪伴时间更长的父母一方的依赖程度强,而八周岁以后的未成年人,则与生存和发展能力更强、情绪更稳定的一方生活,更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法律赋予未成年人能做出自主选择年龄及规定,与未成年人的发育和发展的实际需求更匹配。
【放宽收养条件、增加收养评估环节】此次《民法典》对于收养制度有了相应的完善,收养是婚姻家庭篇中的重要制度,它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关系,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收养需求,比如重组家庭中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亲生父母因特殊困难不得不送养子女的问题。同时,收养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会资源向需要被扶持的未成年人倾斜。
放宽收养限制,已有一名子女也可收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18周岁以下未成年都可以被收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罗列了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且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数量限制。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了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罗列了收养人条件。
此次《民法典》将收养年龄由14周岁以下提高到18周岁以下,这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一定的生存能力,但从个体的发展角度而言,有了其他成年人或者家庭的持续关爱和支持,对于其完成学业、顺利就业是有帮助的。对于部分弱势儿童的收养可不受数量限制,这也体现了私法领域对弱势未成年的保护;而且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需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自主意愿的尊重。
增加收养评估环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虽然就如何评估以及追踪未成年人收养情况而言,尚欠缺具体的规定。但该条文的订立,意味着民政部门作为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对收养的实际情况要做更深入的调查和了解,从制度的层面来说,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而言是有利的。
【未成年遭性侵18周岁后仍可诉】《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多项突破性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遭性侵18周岁后仍可诉的条款,解决了未成年人被侵权但无力维权错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方面给了受害者成年之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机会,另一方面对于加害人而言是一种威慑。
【紧急情况监护人无法履职,居委会等应安排照料】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如之前在疫情严重期间,因隔离而导致监护人暂时缺位的情况下,通过该新规定,可以让被监护人得到生活照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细节与温度。
此外,《民法典》中强调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同时,《民法典》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在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权利,更大程度的监督监护人的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符合时代特色的,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利益和优先保护原则。我们期待民法典的施行,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正案能早日出台,这对于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时代意义。
民法典如何保护小学生?
民法典规定对8周岁以上小学生即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小学生如果未经监护人同意,参加网络付费游戏或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要求网络服务者返还款项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他的家人能要求被救儿童赔偿吗?
不称为“赔偿”,称为“补偿”。死者家属可以要求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救人溺亡,没有侵权人,但有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死者家属可以主张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中遭受损害,受益人保全利益的代价是见义勇为者的英勇行为和自身的损害,因此,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细化下来还是讲“补偿”。民事补偿是民事赔偿的一种补充表现形式。
至于受益人方面肯补偿多少,这就不一定了。补偿是有标准的,主要是根据两方面:见义勇为者自身遭受了何种程度的损失;见义勇为行为使受益人减少了何种程度的的损失。
而本案例中,这种损失是生命,这就不好估量了。
但按照一般标准,总的补偿情况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死者家属主张受益人补偿总量的50%,应该是没有问题。
民法典与小学生相关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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