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离谱规定民法典关于预收一年物业费规定
民法典的离谱规定,民法典关于预收一年物业费规定?
此预收为违规收费。
民法典是百姓大法,没有明确过物业可预收一年物业费的,都是物业强行收费的违规行为,刚入户的可以向当地物业办进行举报和投诉。
怎么没有违反的惩罚措施?
民法是私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是公法。私法主要规定的是私权利和义务,主要奉行的是尊重私权利,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私权利的行使规则也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
当私权利受到侵犯时,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在私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私权利人不告,有关机关或法院不能主动受理或干预。所以民法典里写的权利需要当事人自己主动行使,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则一般需要对方或相关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等等。据此,民法典中自然不会有惩罚措施之类的规定。
民法典中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目前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其中,对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将不再局限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在修订中或将逐步引入,这将是对故意侵权人的全面警示和威慑。但是,这种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也是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当然,任何行为都有一个界限。如果民事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可能演变为触犯行政法甚至刑法的地步,那么这个行为就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了,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到受到刑事追究。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相关行政法和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公权力的行使规则为“法无明文不
可为”)。
民法典中关于约定大于法定的规定?
约定优于法定主要是针对民事方面的合约,而且是不能与法律上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约定在法律的效力上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对某一情况存在约定又有法定的情况下,采纳约定的内容,不采纳法定的内容。
2、在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方面规定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对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有约定的,首先适用其约定。
民法典第700条内容的理解?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与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 的表述不同,民法典第700条没有采用“享有债权人的权利”的表述,采取的是“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表述,可见民法典并未完全承认担保人的清偿代位权。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的清偿代位,针对的仅仅是债务人,不包括其他担保人,仅仅是作为强化追偿权的保障机制而存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少人不太理解这一条的规范目的,甚至提出,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时,债权人自应先行使该担保物权,否则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即可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自无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再行使该担保物权的可能。这一观点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未注意到实践的复杂性和丰富性。
实践中,尽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或者要求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价值范围内免责,但在很多情形下,债权人可能会在担保合同中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放弃上述权利。由于担保人放弃上述权利的约定应属有效,民法典为了强化对担保人的保护,才规定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则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进行追偿时,即可行使债务人设定的担保物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从而保障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
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怎么判刑?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有不当行为,比较严重的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不当行为相应的比较轻,首先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其次应该根据公共场所的规定予以处罚。比如恢复原样,赔偿损失,认错悔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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