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148个条文,民法典含有产品质量法吗?

2022-11-28 法律法规

民法典新增148个条文,民法典含有产品质量法吗?

没有。

民法典的内容包括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条文主要分布于《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和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的第四章“产品责任”,前者适用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缺陷和质量瑕疵,两者的区别评析详见本文第二节)时合同当事方如何解决纠纷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而后者适用于产品出现质量缺陷时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新增148个条文,民法典含有产品质量法吗?

2020年民法典修改内容?

一、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二、违反消防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处理。有的代表提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这一款作相应的修改。

三、明确物业不得用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予以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是保护人格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建议将赔礼道歉请求权纳入这一规定之中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的规定。

五、有关性骚扰条款的规定针对性更明确

禁止性骚扰入法是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之一。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对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作了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六、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有的代表提出,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这一保密义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七、父母离婚孩子归谁 已满8周岁子女有话语权

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具体规定如下: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有的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列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治疗和康复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建议参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九、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义务作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有的代表提出,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建议删除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

十、明确了地陷、塌陷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地方发生地面塌陷致人损害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此作出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十一、明确了高空抛物由公安等机关查找责任人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新民法典有哪些?

民法典修改了关于民法总则,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收养法等七大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文,使其更符合当代中国的民情,使法官在判决时有法可依。

民法典合并了哪几部法律?

民法典都合并了哪些法律?

民法典诗词后讲,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债权债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除

民法典合并了九部法律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

那么,民法后面多了一个“典”意味着什么?这部法典为什么对每个人都如此重要?从今天起新闻频道将推出“打开民法典草案”系列报道,先来了解一下民法典跟我们每个人到底有什么关系。

每个人的每项权利在每时每刻都受到民法的保护,出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哪些变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相比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以下变化。

图源网络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原草案: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原草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原草案: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 全文如下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 【适用承揽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里条文的具体变化,相信看完后大家都已经了解了,更多关于建筑的资讯请持续关注锅巴网工众号:建工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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