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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和反补贴(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惩罚性规定)

2022-11-28 侵权

什么叫反倾销和反补贴?

1、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在16世纪和17世纪,补贴成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一项政策。这些国家实施激励和支持措施来支持自己的出口,以便占领更多的海外市场,获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损害本国产业的后果或阻碍本国产业建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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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 措施 ,反贴补税),又称反补贴税、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贴税。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反倾销与反补贴

一、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什么是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对维护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补贴的种类

临时措施

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税征收

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反补贴的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倾销的程序内容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 申请书 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产品同类的产品产业或者代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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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和反补贴(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惩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采用倾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第三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第四条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第五条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幅度。第七条 损害包括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产品的总量或者相对于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增长量及其大量增长的可能性;

(二)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三)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第九条 反倾销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第十条 国内产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或者其本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除外。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第十一条 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所代表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二)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

(三)倾销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当附具必要的证据。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

 第十五 条反倾销调查的期限,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

 第十六 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将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等利害关系方。第十七条 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区别

一、正面回答

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区别:

1、实质不同,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补贴的实质是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2、实施条件不同,反倾销的实施条件是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反补贴的实施条件是禁止性补贴;

3、性质不同,反倾销的性质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反补贴的性质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

二、分析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三、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本质是什么?

反倾销补贴原则是WTO公平竞争原则下的最重要方面。在国际经贸领域中,从本质上说,反倾销反补贴原则要求政府不得以各种形式对出口商品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促进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之形成不公平竞争。一经发现,其他成员有权采取制裁措施。

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概念不同:

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

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

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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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适用条件不同:

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

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向左转|向右转

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第四,实施范围不同: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第五,发起调查不同: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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